权威书籍,也没什么好评价的了
评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车辆未办理牌照上路,保险公司能否依据保险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的免责条款不予赔付。
评分非常好的书,值得细细品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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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挺实用,好好好好好好好好感
评分保险人在接受新车投保时,根据法律禁止无号牌车辆上路行驶的强制性规定,与投保人约定“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因此,该条款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在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时,保险人可以根据该免责条款不予赔付。
评分内容很一般,泛泛而谈,买后悔了
评分本案中,原告邵玉兵在2011年9月25日从4S店提车后,到2011年11月30日才取得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核准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驶证》,间隔时间2个多月,远远超过了办理号牌的合理期限。另外,交通事故是发生在2011年11月8日,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原告邵玉兵并未取得机动车的正式或临时号牌,即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是无牌上路的。因此,原告邵玉兵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允许未上牌车辆上路行驶的强制性规定,破坏了车辆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的交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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