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携带,检索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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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16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 商法(飞跃版)》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司法考试必读的商法科目的法律法规。编排上采取关键标注、考频提示、考点对照、关联索引、对比注释、真题演练、出题点自测的方式进行合理编排。同时,本书对司法考试中重要的涉及修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及时做了更新。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4年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4年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4年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0年8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9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年9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14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9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
附录:综合比较记忆图表
1股东诉讼
2汇票、本票、支票比较
3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比较
精彩书摘
第六条【所得税的缴纳】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难点注释]本条确立了一次纳税原则,即合伙企业不纳相关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纳税。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52条、第53条】
[出题点自测]问:新华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第五十九条【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真题演练]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前言/序言
2016司法考试:民法精要解析与实务热点透视(第四版) 导言:迎接挑战,精准制胜 2016年的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对法学专业人才综合素质的终极考验,其难度和对知识广度的要求再次攀升。在浩如烟海的法学知识体系中,民法作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册《2016司法考试:民法精要解析与实务热点透视(第四版)》(以下简称“本书”)正是针对这一特定考试目标,精心打造的应试宝典。本书不包含任何关于商法、公司法、合同法(作为独立体系而非民法典框架下的普通合同)的系统性讲解,其焦点完全聚焦于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的精准覆盖与深度剖析。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基石的巩固与深化 民法总则是理解整个民法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基本原则。本书在这一部分投入了巨大的篇幅进行细致梳理,确保考生对抽象概念的掌握达到融会贯通的程度。 一、民事主体制度的最新解读: 我们深入剖析了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重点解析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标准。特别针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这一历年热点,结合2016年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倾向,提供了多角度的分析路径。法人制度部分,我们详尽阐述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对“关联交易中的利益冲突”这一难点,提供了基于民法原理的裁判思路。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本书对意思表示的瑕疵(误解、欺诈、显失公平)进行了细致的层级划分,区分了可撤销、无效与效力待定行为的适用条件与法律后果。对于“效力待定”这一易混淆概念,我们制作了对比表格,明确了“善意相对人保护”的边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针对代理制度,我们不仅梳理了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还重点分析了“超越权限的代理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表见代理”规则进行规制,确保考生能够准确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与期间的精确计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中断、中止与届满的认定,是高频考点。本书摒弃了简单的罗列,采用“情景模拟”的方式,通过多个经典案例的演化,展示不同情形下时效的动态变化。对于期间的计算,严格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结合公休日、节假日的排除规则,提供了一套快速、准确的计算模型。 第二部分:物权法——权利的实现与对抗 物权法涉及不动产和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考试中区分高分考生的重要模块。本书的解析完全围绕“公示公信”和“优先受偿权”两大核心展开。 一、所有权的法定取得与原始取得: 针对“善意取得”制度,本书详尽梳理了构成要件,特别是对“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标准进行了量化分析。在共有制度部分,区分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在处分权能上的根本差异,并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进行了详细的流程图解析。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体系的深度融合: 对于土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本书侧重于其实际运用中的冲突解决。在担保物权方面,本书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框架,详细分析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设立要件。重点阐述了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的登记要件差异,以及抵押权人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不涉及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优先权排序,因为那是破产法的范畴)。留置权的成立严格要求“合法占有”和“保管义务”,本书通过对比分析,强调了其与质押在设立上的区别。 第三部分:合同法精要(民法调整范畴)——责任的构建与履行 尽管合同法存在专门的法律,但司法考试中的合同法内容,首先是建立在民法总则和债法原理之上的。本书侧重于一般合同的成立、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的一般性规定,而不涵盖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各类有名合同的特殊规则。 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我们聚焦于要约与承诺的到达主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有效时间点。对格式条款的审查,着重强调了“提供方”的说明义务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这是民法公平原则在合同领域的具体体现。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救济方式: 本书清晰界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违约救济方面,重点分析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可预见性原则)、违约金的调整机制(明显过分高于损失的调整)。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结合近年来的社会经济变化,提供了判断“不能预见”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判断尺度。 第四部分:侵权责任法——损害的认定与填补 侵权法是民法中与社会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部门。本书严格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完整的侵权责任体系。 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深化: 本书详尽阐述了过错(故意与过失)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区分了高风险活动中的注意义务标准。因果关系的认定,侧重于“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对“替代责任”(如饲养动物侵权、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范围进行了精准界定。 二、特殊侵权行为的重点突破: 对于环境污染、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等特殊侵权,本书侧重于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则和特殊的侵权主体。例如,产品责任中,对“缺陷”的认定标准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区别责任,进行了深入的图表解析。医疗损害赔偿部分,重点梳理了“注意义务的违反”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判断。 第三部分:继承法——财产的代际转移 继承法是民法体系的终结部分,涉及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结合。 一、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冲突处理: 本书详细对比了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并对“代位继承”的适用前提(继承人死亡时间早于被继承人)进行了严格限定。遗嘱的有效性判断是核心,对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本书提供了核对清单。 二、遗赠与特留份的保障: 重点讲解了遗赠的效力与生效时间点,以及《继承法》中关于“特留份”的规定,即如何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最低继承份额。 结语 本书的编写宗旨是“少而精,专而深”。我们坚信,通过对民法核心原理的精准把握和对前沿司法案例的透彻分析,考生定能有效避开商法等非考点内容的干扰,将全部精力投入到民法这一核心科目的制胜准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