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通过对该法条文的精析,准确阐释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内容。全书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编排体例分为12章,对各种情况所涉及的基本知识、法律规定、理论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释。书后还附有《侵权责任法》全文及该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的对照,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内容全面系统,分析深入浅出,结构新颖完整,语言简洁凝练,既是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宣传:培训读本,也可作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的教学和研究用书。
作者简介
杨立新,山东蓬莱县长山岛(现长岛县)人,1952年1月生于吉林省通化市。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五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国家法官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通化师范学院、吉首大学客座教授,台湾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近年来多次到早稻田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剑桥大学、伦敦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院校访问讲学。
从1975年开始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980年起开始研修民商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债法、物权法和亲属法等领域进行了深入研究,著有《侵权法论》《人身权法论》《人格权法专论》等专著60余部,主编《物权法》《债法总则研究》《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等著作、教材7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上发表法学论文500余篇。
内页插图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和立法目的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第三节 侵权请求权
第四节 法规竞合与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保障
第五节 侵权特别法的效力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第二节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第三节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第四节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
第五节 侵权责任方式及适用规则
第六节 人身损害赔偿
第七节 财产损害赔偿
第八节 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节 制止侵害行为造成损害的补偿责任
第十节 公平责任负担
第十一节 一次性赔偿与定期金赔偿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一节 免责事由的概念
第二节 过失相抵
第三节 受害人故意
第四节 第三人过错
第五节 不可抗力
第六节 正当防卫
第七节 紧急避险及紧急避险过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节 替代责任概述
第二节 监护人责任
第三节 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第四节 用人者责任
第五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第六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七节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责任概述
第二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基本规则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的责任负担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节 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基本状况及改革目标
第二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三种不同类型
第三节 医疗过失的证明及举证责任
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和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特别保护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一节 环境污染责任概述
第二节 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
第三节 环境污染责任的特殊责任形态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节 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第二节 各种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的限额赔偿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第二节 各种具体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三节 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节 物件损害责任概述
第二节 各种具体的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节 生效时间
第二节 溯及效力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附录二 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等条文对照表
精彩书摘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和立法目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计划中民法典的基本组成部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调整功能。《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人民性和科学性并举,着重解决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保护问题的法律,按照该法第1条关于“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的规定,其重要的立法目的为以下几点:
第一,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计划中民法典是一部权利法,其全部内容都是在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以及行使民事权利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法》在计划中民法典中的基本性质是民事权利保护法,其功能在于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提供保障。民事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侵权责任法》确认被侵权人一方取得侵权请求权,侵权人一方构成侵权责任,通过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救济被侵权人的民事权利,使其回复至没有受到损害时的状况,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因此,《侵权责任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保证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济。
第二,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利、救济民事权利损害的基本方法,是赋予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主体以侵权请求权,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害其民事权利的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因此,《侵权责任法》的性质是责任法,而不仅仅是行为法,其全部内容都是规定法律对侵权责任的要求。它不仅要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一般构成要件,规定侵权责任的方式、免责事由等侵权责任的一般要求;还要规定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规定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因此,《侵权责任法》就是确定侵权责任的民事基本法,是通过确认侵权责任实现保护民事权利目的的法律。
第三,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大陆法系侵权法并不强调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而强调其补偿性。其实,《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侵权责任法》强制侵权人承担财产性民事责任,补偿被侵权人的权利损害,使侵权人接受不得不支付财产的惩罚,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更具有惩罚作用;另一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适当承认惩罚性赔偿金的做法,对于造成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恶意侵权行为,确定有限度的惩罚性赔偿金,更好地发挥对侵权人的惩罚性作用。
第四,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不论是对民事权利人的保护,还是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或惩罚,其重要目的之一,都是对侵权行为的预防。《侵权责任法》的这种预防作用类似刑法中的一般预防,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和对侵权人的财产惩罚,发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功能,在社会中发挥一般的警示作用,教育群众遵守民事法律、尊重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不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进而规范市民社会秩序,使民事法律关系的流转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第二节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一、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世界各国和地区侵权法对侵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有三种典型模式:一是法国式,二是德国式,三是埃塞俄比亚式。
德国式和法国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尽管有所不同,但它们概括的都是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是全部侵权行为,是“小”的一般条款;而埃塞俄比亚式的一般条款则是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是“大”的一般条款。在这三种类型当中,我国1930年制定民国民法借鉴的是德国式,是写得很好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与《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较为相似。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基本相似,但由于有了《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而丧失了大的一般条款的地位。把《侵权责任法》第2条作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则采用的不是德国式也不是法国式,最相近似的是埃塞俄比亚式,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设计,采用的是大小搭配的模式,既有第2条规定的大的一般条款,又有第6条第1款规定的小的一般条款,分别起到不同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第2条作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借鉴的是埃塞俄比亚侵权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立法模式,是极为有利的。它的作用是将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概括在一起,无论进行何种程度的侵权行为类型规定,、即使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新型的侵权行为,都将在这个条文的概括之中,因此,《侵权责任法》对具体侵权行为类型的规定,写多写少并没有特别严重的问题。如果采取“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模式,则仅仅能够覆盖一般侵权行为,而对于特殊侵权行为就必须进行完全、完整的规定,出现新的特殊侵权行为时必须补充立法,因此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可见,埃塞俄比亚模式比法国模式要好得多,能够体现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无论侵权行为发生什么新的变化,都能够用这个一般条款将其概括起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侵权责任法》第2条选择的,就是最新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应当看到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不只是一部侵权赔偿法,除了损害赔偿责任之外,还包括第15条规定的其他7种侵权责任方式,而这些并不是第6条和第7条所能够概括的,因此,更需要第2条来作出调整。因此,《侵权责任法》设立第2条是非常重要的。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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