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了更好地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是这次修改内容有全面、准确的了解,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顺利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2013)》。对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逐条地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力求准确、通俗地阐释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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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
第三条 本法调整对象——经营者
第四条 交易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第六条 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安全保障权
第八条 知情权
第九条 选择权
第十条 公平交易权
第十一条 获得赔偿权
第十二条 成立维权组织权
第十三条 获得知识权
第十四条 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
第十五条 监督权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义务
第十七条 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
第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 的义务
……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录
后记
精彩书摘
立法背景
经营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的另一个重要主体,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是为了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对于何为经营者,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作出了规定,本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从内涵上讲,经营者是从事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经营者通常是为从事一定的商业经营活动而存在的,例如公司作为经营者,其营业执照上通常会列明经营范围,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从事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具体表现为制造某些商品,销售包括批发、零售某些商品,或直接提供某种服务,从事其中任何一种经营行为就可视为经营者,例如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其次,经营者从事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具持续性,偶尔、零星地售出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不宜认定为经营者,例如某人在淘宝网上偶尔出售自己的二手白行车,某家庭主妇偶尔将自家的物品出售给邻居等,这些都不应被认定为经营者。
二是经营者从事的行为是有偿的。从事的行为是否具有有偿性是判断某一主体是否为经营者的主要标准。也正是因为经营者从事的行为具有有偿性,决定了其应当对消费者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从事无偿行为的,通常不应视为本法所指的经营者,例如从事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校,由于其是根据国家规定无偿提供教育服务的,因此,不宜被认定为经营者,学生也不应被视为消费者,不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适用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还例如,某一主体无偿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可能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而不是买卖等交易合同关系,因为无偿,赠与人负有较低的注意义务,赠与人也不应被视为本法规定的经营者,赠与财产有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责任,不应适用本法。但是。某一商场若为了商品促销的需要,在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同时,附赠赠品的,其实质仍是有偿的经营行为,仍应视为本法的经营者。
三是从外延上看,本法规定的经营者不以公司等企业法人为限,凡是持续有偿地向消费者从事了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成为本法的经营者。
在立法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从事网吧、银行卡、证券等新型经营活动的主体不是本法规定的经营者,不应适用本法。这种观点是不对的,这些民事主体只要是持续有偿的从事这些经营活动,就是本法规定的经营者。
本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这次修改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修改后的本法第一章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章规定了经营者的保护消费者安全、缺陷商品召回、信息告知、 “三包”、无理由退货、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义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法的这些规定,履行这些法定义务。
……
前言/序言
后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为了更好地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是这次修改内容有全面、准确的了解,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顺利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对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逐条地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力求准确、通俗地阐释立法原意。
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主编。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任副主编。民法室参加写作本书的同志还有:姚红、郝作成、石宏、王瑞娣、李倩、庄晓泳、水森、孙娜娜、许灿、李恩正、宋江涛等。
作者
201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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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拿上,速度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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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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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旧的相比有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关于消费者的权利规定阴人注目,本书对心法做了较为准确的解释,还是有价值的。这套书总体上说还是不错的,对立法的理解能够把握立法者的意图,所以值得参阅。本书对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逐条地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准确、通俗、符合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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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后第一天就收到快递送来的书,非常高兴,包装好,服务好,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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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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