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5-05-28
德国行政法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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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范,也是近现代世界行政法体系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尤其是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被誉为欧洲行政法之灵感与源泉,对各国行政法发展的影响极大。而对德国行政法及其基本原则产生最重要影响的因素是其法治国理念与议会民主、基本权利等宪法原则。正是伴随着这些因素的作用,在德国行政法上逐渐形成了依法行政、比例与信赖保护等三大并驾齐驱的基本原则。
评分这是一种典型的叙述,不知什么意思。还是应该看看德国人的原著,如果不对中世纪有深入研究,很难对近世的欧洲进行有比较理性、真实的认识。13世纪之前的德意志,没有国家这一概念,流行的是一种人格行政的观念,统治者主要借助于个人对其效忠和人身依附关系实现对社会的控制。自15世纪至18世纪,邦国林立的德意志开始产生有关警察与秩序的法律,即警察法,这是德国行政法的起源,德国也由此进入了“警察国家行政”时期。这一时期的行政完全表现为君主专制之下的警察活动,警察法按照统治者的意志制定,警察可以任意侵犯臣民的权利,其活动范围不受法律限制。这一时期行政的本质就是德国的领主、邦侯以警察法为实现绝对统治权的工具,对其领土和人民实行绝对的统治,其特点是范围广泛、管理强度大、不受法律、也没有什么法律约束。这也充分表明德国行政法产生之初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秩序的人治行政的工具。如同其他法律一样,警察法的制定与否,完全取决于统治者的随心所欲。与此同时,行政裁决机构开始建立。在地方和帝国,先设置一些调解机构,以此作为对不断扩张的行政的法律救济。在帝国也设立了两个最高法院,一个于1495建立于法兰克福,另一个于1498年设立于维也纳,它们对控告行政机关的案件享有一般的管辖权。但是,这两个最高法院的行政裁判权受到统治者特权的严格限制。在地方设有由地方行政当局的行政官员组成的行政专门小组,行政专门小组被授权行使行政裁决权,其主要功能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而不是为受到非法行政行为侵害的私人提供法律救济,因此,地方上实际不存在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1794年普鲁士普通法的出现,在专制德国和宪政德国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普鲁士普通法,作为第一部综合而完整的实体法典,虽然不是一部行政法典,但它所确立的“法律统治”,成了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的基础。
评分德国行政法是罗豪才教授主编的公法论丛之一。这套书质量都还不错,尽管有一些翻译差点儿。这本德国行政法推荐大家读读,短小而不是精当。京东的服务也很不错。
评分老公买的,应该还行吧。
评分德国不仅是法治国或法治思想与制度的发源地,而且法治国(Rechtssaat)一词也为德国人所创造。[①]但是法治国思想与制度在德国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发端于18世纪末的实质上的自由法治国思想在19世纪专制时代创立并走向了极端形式化,直到20世纪40年代中期波恩政权才使之复生和全面开场,即恢复“实质法治国”并走向公正法治国。[②]这就是说,法治国思想在德国经历了一个从早期实质意义法治原则到近代形式意义法治原则再到现代实质意义法治原则的发展变迁过程。所谓形式意义的法治原则,是指所有国家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特别是制定法,只要国家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认为达到了法治国原则的要求。实质意义的法治原则,则是指国家权力及其行使都必须依据公正、明确、稳定的议会法律,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受到宪法和公正程序的保障,即所有国家活动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正如M.P.赛夫所言:“实质上的法治要求实现公正的法律秩序,这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权力应当服从于各种确定的、不可变更的宪法原则,服从实质性的基本价值;而形式的法治要求,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宪法规定的各种法律为依据。”[③]与法治国原则的发展变迁相应,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在法治主义由机械走向机动,行政权由消极走向积极的历史背景下逐步发展并完善,即由作为形式主义的依法行政原则过渡到实质主义的比例、信赖保护原则。
评分这是一种典型的叙述,不知什么意思。还是应该看看德国人的原著,如果不对中世纪有深入研究,很难对近世的欧洲进行有比较理性、真实的认识。13世纪之前的德意志,没有国家这一概念,流行的是一种人格行政的观念,统治者主要借助于个人对其效忠和人身依附关系实现对社会的控制。自15世纪至18世纪,邦国林立的德意志开始产生有关警察与秩序的法律,即警察法,这是德国行政法的起源,德国也由此进入了“警察国家行政”时期。这一时期的行政完全表现为君主专制之下的警察活动,警察法按照统治者的意志制定,警察可以任意侵犯臣民的权利,其活动范围不受法律限制。这一时期行政的本质就是德国的领主、邦侯以警察法为实现绝对统治权的工具,对其领土和人民实行绝对的统治,其特点是范围广泛、管理强度大、不受法律、也没有什么法律约束。这也充分表明德国行政法产生之初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秩序的人治行政的工具。如同其他法律一样,警察法的制定与否,完全取决于统治者的随心所欲。与此同时,行政裁决机构开始建立。在地方和帝国,先设置一些调解机构,以此作为对不断扩张的行政的法律救济。在帝国也设立了两个最高法院,一个于1495建立于法兰克福,另一个于1498年设立于维也纳,它们对控告行政机关的案件享有一般的管辖权。但是,这两个最高法院的行政裁判权受到统治者特权的严格限制。在地方设有由地方行政当局的行政官员组成的行政专门小组,行政专门小组被授权行使行政裁决权,其主要功能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而不是为受到非法行政行为侵害的私人提供法律救济,因此,地方上实际不存在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1794年普鲁士普通法的出现,在专制德国和宪政德国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普鲁士普通法,作为第一部综合而完整的实体法典,虽然不是一部行政法典,但它所确立的“法律统治”,成了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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