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2013版)》主要內容包括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2013版)》是一本值得參考的書籍。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精彩書摘
第五條 【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麵代錶,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製,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集體協商機製】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閤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製,維護勞動者的閤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閤同的訂立
第七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産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閤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嚮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訂立書麵勞動閤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麵勞動閤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麵勞動閤同的,應當自用工之El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麵勞動閤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閤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未訂立書麵勞動閤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麵勞動閤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閤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閤同或者集體閤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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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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