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该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从酝酿、起草、征询意见到最终通过并颁布实施历时十年有余。《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约束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成员之一,掌握大量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和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权力。《行政强制法》出台之前,对公安机关此类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大都散见于法律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中,不仅普通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掌握哪些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实施哪些公安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了解,就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此也是颇感疑惑。在公安工作中,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颇有微词,甚至是不理解和抵触,这源于公安机关权力实施不够规范。当前,公安机关正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契机,可以更好地规范和指引公安机关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和公安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中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丛书:公安行政强制的适用与规范》以我国的《行政强制法》为基础,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系统地梳理了各类常见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和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并将其适用进行规范化研究,力争对公安工作起到指导和指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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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公安行政强制概述
第一节 公安行政强制的法律渊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节 公安行政强制的概念及特点
一、行政强制
二、公安行政强制的概念及特点
第三节 公安行政强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公安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公安即时强制措施的区别
三、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公安刑事强制措施的区别
四、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公安行政处罚的区别
五、公安行政强制执行与公安行政处罚的区别
第二章 公安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第二节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第三节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第四节 禁止谋利原则
第五节 权利救济原则
第三章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设定
第一节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涉及人身权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二、涉及财产权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三、其他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节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设定
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设定
三、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地方性法规设定
四、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五、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权
第四章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及设定
第一节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概述
第二节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公安机关间接强制执行方式
二、公安机关直接强制执行方式
三、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三节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第五章 涉及人身权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及规范
第一节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概述
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主体
二、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规定
……
第六章 涉及财产权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及规范
第七章 其他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及规范
第八章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及规范
第九章 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适用及规范
第十章 公安行政强制的法律救济
第十一章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适用行政强制中的法律责任
附录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6.不得所外执行的条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除严重病患者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外,不得批准所外执行:
(1)因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被决定劳动教养的;
(2)属于多次作案、流窜作案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
(3)曾被劳动教养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
(4)染有毒瘾未戒除的;
(5)为逃避劳动教养或者决定劳动教养后自伤、自残、逃跑的;
(6)不投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
(7)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庭、监护人和单位均没有实际帮教条件的。
7.劳动教养停止执行的条件。被决定执行劳动教养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停止执行劳动教养:
(1)原审批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8.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被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对所外执行人员进行鉴定,填写《解除劳动教养鉴定表》,并附定期考察材料、帮教单位的意见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小结,报送原审批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对被劳动教养人员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原审批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加盖本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印章后,交由呈报单位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原审批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所外执行投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以及解除、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应当书面通知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单位、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被劳动教养人员在执行期间,因其他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应当先执行刑罚;但是被依法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应当在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或者缓刑。
……
理论与实践的交融:当代中国行政法治建设前沿探索 本书旨在为关注中国行政法治发展、特别是行政行为规范化与公民权利保护的读者,提供一份深入且富有洞察力的学术参考。本书聚焦于当代中国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核心挑战,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基础、有效性机制及其与社会治理体系的互动关系。 本书并非专注于某一特定执法领域的具体程序规范,而是着眼于宏观的理论建构与跨领域的操作逻辑。全书结构严谨,内容涵盖行政法学理论的最新发展、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背景下的权力配置、以及公民权利在行政过程中的保障机制等多个维度,力求勾勒出中国行政法治蓝图的全景图。 --- 第一部分:行政法治的理论基石与历史脉络 本部分深入探讨了行政法治的理论基础,追溯了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演进轨迹。 第一章:现代国家治理中的行政权力定位 本章首先界定了“行政法治”的内涵,区别于单纯的“法治下的行政”。重点分析了在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动态平衡的背景下,行政权力边界的划定问题。探讨了公法领域中,行政主体权限的法定性原则如何与公共利益实现之间展开张力。引入比较法学的视角,分析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行政权力制约机制上的差异,并将其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语境下进行考察。讨论了行政授权的合法性基础及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溯及力影响。 第二章:行政行为的价值基础与合法性论证 本章深入剖析了行政行为的价值取向,从效率优先转向效率与正义的统一。核心内容包括对“比例原则”的当代中国实践的批判性审视——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管理需求中,准确界定“必要性”与“适当性”。同时,详细论述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决策中的地位,探讨了行政承诺的法律效力及其在纠正错误决策中的作用。本章特别关注了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化路径,指出过度集中的裁量权是滋生任意性的温床,必须通过明确的指导意见和可预见的裁量基准来实现规范。 第三章:法治历史演进中的“良政”范式转换 本章从历史社会学的角度,回顾了中国行政管理模式从传统官僚制向现代法治型政府转型的艰难历程。着重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行政管理如何逐步脱离“行政命令”的思维定势,转向以“服务”和“规制”为核心的新范式。探讨了法律保留原则在不同社会管理领域(如经济、环境、社会保障)的适用深度,论证了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并非是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深刻的价值重塑过程。 --- 第二部分: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本部分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点探讨在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如何构建一套更具适应性、透明度和问责性的行政权力运行体系。 第四章:协同治理与多主体间的权力互动 本书认为,现代行政不再是单向度的指挥链条,而是多方参与的复杂网络。本章详细分析了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市场主体以及公民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角色定位。重点讨论了“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边界,如何区分政府的指导职能与社会力量的自主运作空间,以避免“权力的溢出”或“责任的真空”。论述了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如何作为促进协同治理透明度的关键工具。 第五章:行政程序正义的宏观构建 行政程序的规范性被视为行政合法性的外在表现。本章超越了对单一听证或告知程序的讨论,而是从整个行政决策链条上构建程序正义。探讨了“事前风险评估”、“事中过程公开”和“事后救济衔接”的整体性要求。特别关注了行政裁决程序的内部制衡机制,以及如何确保程序设置本身能够有效反映被管理群体的多元利益诉求,而非仅仅是形式上的走过场。 第六章:行政风险管理与危机应对的法治化路径 在全球化和突发事件频发的背景下,行政机关的风险应对能力至关重要。本章分析了行政决策中“不确定性”的法律处理方式。提出了在危机状态下,行政临时权力扩张的法律约束机制,强调即使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干预也必须满足严格的比例性和暂时的原则。讨论了建立有效的行政问责机制,以应对因风险管理不当导致的社会损害。 --- 第三部分:公民权利的行政法保障与救济体系 本部分聚焦于行政法治的最终目标——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审视了现行救济体系的有效性与局限性。 第七章:行政行为的法律审查标准与司法能动性 本章深入分析了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深度与广度。区分了对“合法性”审查与对“合理性”审查的界限。批判性地考察了“自由裁量余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被界定,以及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干预行政机关基于专业判断所做出的决策。主张构建一个相互尊重、相互制约的司法审查框架,以保证司法审查的有效性,同时避免对行政管理职能的过度干预。 第八章:公民参与、异议表达与行政的自我纠错能力 本书强调,有效的行政法治依赖于公民对权力的持续性监督与参与。本章探讨了非诉讼性争议解决机制(ADR)在行政领域的应用潜力,特别是调解、仲裁等方式在化解群体性行政争议中的角色。更重要的是,探讨了行政机关如何建立有效的“内部投诉与反馈”机制,使外部的批评和意见能够真正内化为行政实践的改进动力,从而增强行政的自我纠错能力。 第九章:行政法治评估与未来展望 本章对中国当前行政法治建设的整体成就与存在的结构性问题进行了系统性评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的建议,包括如何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来辅助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如何构建面向未来的、更具韧性的行政法治体系。本书最后强调,行政法治的建设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动态过程,需要理论工作者、实务部门和公民社会的共同努力,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 本书适合于行政法学领域的学者、从事政府管理、公共政策研究的专业人士,以及所有关注国家法治进程、致力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公民深入阅读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