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债权:借鉴与发展 [Obligatory Rights:Reference and Development]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内容简介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债权:借鉴与发展》债权作为取得物权或者与物权价值相当的权利,反映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形式,具有普遍化的特点,共同性规范较多,且越来越国际化。在债法的建设方面,我国是后发的国家,又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环境,因而,我国不可能抛弃人类既有的文明成果,另起炉灶制造债法,明智的选择是借鉴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债法规则及其理论,结合中国的实际翻译出债的规则乃至制度。另一方面,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债权在丰富,研究在深化,由此决定,我国债权制度及其理论的创新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崔建远所著的《债权:借鉴与发展》就是对这些现象的反映。
作者简介
崔建远,河北省滦南县人。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被评为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清华大学教书育人奖,清华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清华大学良师益友等荣誉。
代表性著作有:《合同责任研究》(1992年)、《准物权研究》(2003年)、《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2004年)、《论争中的渔业权》(2006年)、《合同法总论(上卷)》(2008年),以及《“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无权处分辨》等论文。其中,《准物权研究》荣获司法部第二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首届中国优秀法学科研成果二等奖;《论争中的渔业权》荣获司法部第三届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臬奖一等奖;《侵权责任法应当与物权法相衔接》荣获北京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主编的《合同法》(2000年)荣获司法部第一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内页插图
目录
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债的担保探微
债的保障导论
债权让与的法律构成论
债权让与和对抗要件
债权让与续论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格论
强制缔约及其中国化
合同效力制度的演变
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设计
合同效力瑕疵探微
无权处分辨
履行抗辩权探微
债权人代位权的新解说
合同解除探微
再论未生效合同的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条件探微
论解除权及其行使
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论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
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定性与定位
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免责条款论
不当得利研究
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价值判断
整体·基点·度
精彩书摘
现在,形势已经明朗:从笔者反驳的角度讲,在2月28日后,或2月28日至4月30日期间,假如存在着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抗辩不成立的情形,笔者批驳韩世远教授的观点可能站不住脚,至少不那么坚强有力;从韩世远教授固守的一侧看,他即使在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抗辩(权)方面胜利了,其观点仍然不可取,个中原因,既在于其观点带来的负面后果极为严重,又在于笔者引入了整个涉及履行的抗辩及抗辩权的体系,解决履行抗辩问题。他对此漠然甚至抵触。
如今,笔者面临的任务是,在继续指出其法律漏洞说不成立,其法律漏洞说带来的极不适当的后果的前提下,反驳倒其“履行期届满的抗辩权不是总能派上用场的,在期限利益归属于债权人时,债务人不得援用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抗辩权。于是,还得需要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的规定存在着法律漏洞”之说。
接下来,完成该项任务。
首先,韩世远教授之说存在着误导。笔者主张“履行期届至、履行期届满均为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要件,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发挥作用的余地,究为何者,应视具体情况而定”①,毫无否认履行期尚未届满场合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意,上文对此已经论及。笔者所不赞同的是,韩世远教授不合理地扩大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又不全部引入日本的“排除若干情形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限制措施,包括拒绝承认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抗辩、不当履行的抗辩权等抗辩权发挥作用,导致了违约方拒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却有权请求守约方履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无辜牺牲守约方期限利益的不当后果。笔者指出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抗辩、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不当履行的抗辩权或其他抗辩权可以发挥作用,对抗违约方对守约方的履行请求,意在宣明:这些抗辩及抗辩权的存在并得行使,便可证明《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漏洞,韩世远教授所谓法律漏洞说是不成立的。笔者的论述中毫无,也看不出来有否认“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履行期限未届满场合便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之意。
其次,笔者主张,法律体系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抗辩及抗辩权,可用来对抗债权人履行请求的,可能是其中之一,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抗辩及抗辩权;可能是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抗辩能够对抗已经违约的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能是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还可能是不当履行的抗辩权,等等。总之,不会存在着无抗辩及抗辩权对抗业已违约的债权人请求履行的问题。①韩世远教授仅仅以“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抗辩权并不能够完全解决问题”为由,反驳笔者对其法律漏洞说的批评,论证他自己的法律漏洞说正确,不能服人。其原因在于,退一步说,即便笔者所举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抗辩(权)不足以担当重任,还有其他抗辩权、其他制度可胜任工作,还是不存在法律漏洞。
再次,韩世远教授的该段辩解改变了话题。不要忘记,双方的争论在于,韩世远教授认为中国现行法设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并立模式存在着法律漏洞,而笔者看不出有法律漏洞,重要的理由是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抗辩以及有关抗辩权完全能够解决韩世远教授的设问,而非承认还是否认“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履行期限未届满场合独立存在的价值”。这从双方已经发表的全部作品可以看出来。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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