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成为各国公法学者特别是大陆法系公法学者关注的命题。在《札记》的第一篇论文《宪法与行政法之关联》中,陈新民教授首先引用了德国两位知名公法学者似乎相反的论述,即奥托•麦耶的“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和弗立兹•韦纳的“当作是具体化宪法的行政法”。[iv]陈新民教授剖析了作为“德国行政法学之父”的麦耶所作论述的语境,指出时值威玛宪法时代,相对于更具有政治性、理想性的宪法,指导拘束行政权力更具技术性的行政法,更能经受住时代的考验。[v]但陈新民教授显然更倾向于韦纳的观点,并且借用赫曼•罗斯1959年发表的“行政法与宪法的统一功能”一文来佐证自己的观点,指出“行政法是一个活生生的宪法”。[vi]陈新民教授指出,应从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上,获得行政法存在的根基,行政的任务应当是将宪法所揭示的各种指导原则予以具体化的实践。[vii]在陈新民教授的这篇论文中,还论及了德国基本法上的法治国原则和民主政治原则,及其对行政法上给付行政、法律保留、行政裁量乃至行政审判制度的影响。
评分是作者对西方一些名家的学习读书笔记,从中可以对西方的一些观点获得认识,也可以学习作者治学的方法、态度。算是不错的书了。装帧漂亮,纸质不错。
评分陈新民的书基本上都是一些好书 这本也不例外 没什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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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陈新民教授论及的宪法和行政法的关联,对大陆行政法学研究具有相当的启示意义。在我国,事实上存在着“宪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两个往来不多的学术共同体与不同的学术话语。比如我们每每论及依法行政或法治行政原则,却很少探讨其和宪法第5条第1款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的关联;行政法学者逐渐开始关注到行政征用和补偿问题,但从宪法上有关财产权保障和制约规定角度论述的,尚不多见。[x]宪法确立起行政法律制度的蓝图和行政组织机构的雏形,行政权力的运作,行政程序的设计,都不能违反宪法制度和宪法原则的规定。这被称为“宪法原则的投射现象”。[xi]我国行政法至少在如下方面受到宪法的影响和制约:
评分喜欢法律,对公法情有独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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