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讲述的是宪法与行政法的内容以及它们之间的比较和关系。《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是著者于过去两、三年间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将受“外国宪法”和“比较刑法学”这两门课程是编写的。所以《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也是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对宪法和行政法的比较研究有很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
龚祥瑞,(1911—1996) 中国著名宪法与行政法学者,中国政治学会发起人之一、常务理事。1911年7月3日生于浙江宁波,12岁入读美国浸礼会所办浸会中学。1931年,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政治学系。1935年,与同学楼邦彦合写《欧美员吏制度》出版。1935年,考取清华大学庚子赔款公派留学,赴英国伦敦经济政治学院(LSE),师从著名政治学家拉斯基和宪法学大师詹宁斯。1938年,到巴黎大学攻读行政法学。1939年夏,回国受聘“西南联合大学”。1948年夏,到北京大学政治学系任教。1949年12月,到中共中央政法委参事室工作。1954年,北京大学恢复法律系,回校任教,曾任“国家法教研室”主任。1968年,被发往江西省鲤鱼洲劳改农场教育改造。1971年—1981年,在北大法律系编译室从事翻译工作。1980年重返教室,为北大法律系77级、79级学生授课,讲授《外国宪法》和《比较宪法》。1982年,开始在北大法律系招、授研究生。其后数十年,其弟子多成为中国学界、政界享誉国内外的杰出人物。1993年7月,开始写作《龚祥瑞自传》,历时三年完稿。1996年9月3日逝世。
目录
导言
第一编 比较宪法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第二章 宪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 宪法的实施
第四章 公民权利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六章 政治团体
第二编 比较行政法
第七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八章 行政法的由来和发展
第九章 行政机构
第十章 文官制度
第十一章 行政立法
第十二章 行政行为
第十三章 行政司法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
第十五章 行政监察
附录: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第三节“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原则 一、英国的历史经验 在封建国家内,任何形式的分权都是不存在的。封建制是等级集权制。各级领主直至国王在其各自管辖的领地内,享有全部统治权,英国诺曼、斯图亚特王朝就是如此。它们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在那儿,首先是行政和司法两权不分。诺曼人于1066年征服英国后,保持了本地盎格鲁一撒克逊人的古制——居民会、百户村法庭和郡法院等原始民间组织。国王是通过中央委派的郡长(Sheriff)来行使其权力的。许多百户村法庭和部分郡法院无疑落人了贵族的手里,但在形式上它们是和封建领主的采邑法庭并立的,彼此没有上下级关系。与此同时,王座法庭不仅处理着大臣之间的纠纷,也监督郡长,并通过他们维持全国秩序和征收国税(王税)。由于中央权力的强大,王座法庭到了亨利一世和二世时期,可以说,在全国是通行无阻的。当时不仅已经形成了一套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叫做普通法(Common Law),而且王座法庭成员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其成员包括这样几种官员:行政官、法官和财政官(这些人后来逐步变成了职业律师)。其中有些人还能代表国王,以国王的名义视察全国、控制地方。到了爱德华二世,全国又建立起地方治安法官(Justice of Peace),其职能主要是维持治安、惩办罪犯。当时还有限制劳动力迁移的劳工法官,后来与治安法官合并,于是增加了后者的行政管理工作。到了亨利七世,封建制崩溃,治安法官是真正统治乡村的官吏,他们受御前会议和巡回法官的控制,成为中央王权的爪牙。他们不但缉拿罪犯,管制大小巡警,也保护公路桥梁;到了都铎王朝时期,治安法官还兼办救济贫民的行政。其次,在中央集权的君主制下,行政和立法也是不分的。重要的镇压性法律都是由星宫法庭(Star Chamber)制定的。专横的星宫法庭是斯图亚特王朝特别是查理一世(1629—1940年)实行专制统治的主要工具。重大政治问题都由国王在御前会议中作出决定。民事审判庭、财政大臣(财政部)、王座法庭(刑事审判庭)以及大法官庭原来都是御前会议的附属机关,法官和大臣起着襄助国王的作用。他们既立法又执法和司法,这是“三位一体”,不是“三权分立”。后来,法院从御前会议中分立出来,成为独立机关,这并不是根据分权原则,而是因为御前会议事务多了,法官的职能又较为次要,尤其因为这类工作需要专业知识,才分立出来而成为独当一面的专门机构。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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