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破解偵查取證睏局,探索偵查取證新規。
研判職務犯罪個案,解析定罪證據實務。
內容簡介
《職務犯罪定罪證據認定實務》以證據為中心,將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閤、偵查理論與實務相結閤,提倡辦案中應按犯罪構成要件確定定罪證據的方法,並將證據劃分為主體證據、行為證據、結果證據、主觀證據、情節證據,構建瞭犯罪定罪證據認定的新結構、新標準、新要求。作者根據長期的職務犯罪偵查經驗,對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等十佘種常見職務犯罪的定罪證據進行瞭係統研究,並結閤個案的實證分析從上述六個方麵進行瞭詳細解析,具有很強的實用性,為一綫辦案人員在辦案中收集哪些證據、如何收集證據、怎樣評斷運用證據提供瞭操作性極強的方法,這不僅有利於準確定罪,而且十分便於司法實踐操作,有助於提高偵查、起訴、審判的質量和效率,是在證據理論和法律應用研究上的突破與創新。
目錄
代序一把開啓自偵難題的金鑰匙
第一章 定罪證據概述
第一節 定罪證據概念
第二節 定罪證據結構
第三節 規範定罪證據的意義
第二章 貪汙罪證據解析
第一節 貪汙罪概述
第二節 貪汙罪的主體證據
第三節 貪汙罪的行為證據
第四節 貪汙罪的結果證據
第五節 貪汙罪的主觀證據
第六節 貪汙罪的情節證據
第七節 貪汙罪實證案例
附:法律法規
第三章 挪用公款罪證據解析
第一節 挪用公款罪概述
第二節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證據
第三節 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證據
第四節 挪用公款罪的結果證據
第五節 挪用公款罪的主觀證據
第六節 挪用公款罪的情節證據
第七節 挪用公款罪實證案例
附:法律法規
第四章 受賄罪證據解析
第一節 受賄罪概述
第二節 受賄罪的主體證據
第三節 受賄罪的行為證據
第四節 受賄罪的結果證據
第五節 受賄罪的主觀證據
第六節 受賄罪的情節證據
第七節 受賄罪實證案例
附:法律法規
第五章 行賄罪證據解析
第一節 行賄罪概述
第二節 行賄罪的主體證據
第三節 行賄罪的行為證據
第四節 行賄罪的結果證據
第五節 行賄罪的主觀證據
第六節 行賄罪的情節證據
第七節 行賄罪實證案例
附:法律法規
第六章 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證據解析
第一節 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概述
第二節 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主體證據
第三節 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行為證據
第四節 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結果證據
第五節 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主觀證據
第六節 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情節證據
第七節 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實證案例
附:法律法規
第七章 私分國有資産罪證據解析
第一節 私分國有資産罪概述
第二節 私分國有資産罪的主體證據
第三節 私分國有資産罪的行為證據
第四節 私分國有資産罪的結果證據
第五節 私分國有資産罪的主觀證據
第六節 私分國有資産罪的情節證據
第七節 私分國有資産罪實證案例
附:法律法規
第八章 濫用職權罪證據解析
第一節 濫用職權罪概述
第二節 濫用職權罪的主體證據
第三節 濫用職權罪的行為證據
第四節 濫用職權罪的結果證據
第五節 濫用職權罪的主觀證據
第六節 濫用職權罪的情節證據
第七節 濫用職權罪實證案例
附:法律法規
第九章 玩忽職守罪證據解析
第一節 玩忽職守罪概述
第二節 玩忽職守罪的主體證據
第三節 玩忽職守罪的行為證據
第四節 玩忽職守罪的結果證據
第五節 玩忽職守罪的主觀證據
第六節 玩忽職守罪的情節證據
第七節 玩忽職守罪實證案例
附:法律法規
第十章 徇私枉法罪證據解析
第一節 徇私枉法罪概述
第二節 徇私枉法罪的主體證據
第三節 徇私枉法罪的行為證據
第四節 徇私枉法罪的結果證據
第五節 徇私枉法罪的主觀證據
第六節 徇私枉法罪的情節證據
第七節 徇私枉法罪實證案例
附:法律法規
第十一章 非法拘禁罪證據解析
第一節 非法拘禁罪概述
第二節 非法拘禁罪的主體證據
第三節 非法拘禁罪的行為證據
第四節 非法拘禁罪的結果證據
第五節 非法拘禁罪的主觀證據
第六節 非法拘禁罪的情節證據
第七節 非法拘禁罪實證案例
附:法律法規
第十二章 刑訊逼供罪證據解析
第一節 刑訊逼供罪概述
第二節 刑訊逼供罪的主體證據
第三節 刑訊逼供罪的行為證據
第四節 刑訊逼供罪的結果證據
第五節 刑訊逼供罪的主觀證據
第六節 刑訊逼供罪的情節證據
第七節 刑訊逼供罪實證案例
附:法律法規
參考資料
後記
精彩書摘
三、主觀特徵
貪汙罪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並以非法占有公共財産為目的。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行為人在認識上明知侵害的對象係公共財物,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改變公共財産的所有權,使之為個人占有,並在意誌上希望和積極追求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結果的發生。
四、客觀特徵
貪汙罪在客觀方麵錶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立案標準》)解釋,“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理論界一般認為,所謂“主管”,是指國傢工作人員不具體負責經手、管理公共財物,但以其職務範圍或職務地位具有調撥、支配、轉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財物的職權,在其主管期間,對公共財物具有決定權。所謂“管理”,一般是指具有監守或者保管公共財物的職權,這種管理的期限一般比較長,管理人員在管理期間對所管理的公共財物具有處置權。所謂“經手”,是指具有領取、支齣等經辦公共財物流轉事務的權限,經手人雖然不負責財物的管理和處置,但對公共財物具有臨時的控製權。①
前言/序言
我與鄭先生並無深交。認識他之前,首先是從報刊經常拜讀他的理論研究文章開始的。他嚴謹縝密、常讀常新的文章使我心儀已久,他為官不阿、為文不浮的人品讓我視為知己。更令我嘆贊不已的是,在《實用檢察散論》付梓不到兩年的時間,竟又將大膽刷新刑事訴訟證據理論的專著奉獻給瞭神聖的檢察事業。
廣宇同誌說,《解析》的讀者是基層司法乾警特彆是辦案一綫的檢察乾警,因而想聽聽來自“基層”的意見。當我通讀全書、掩捲反思平日辦案之得失時,不免有讀之恨晚之感。
《解析》的一個顯著特色,是在理論上有所創新,是一部將實體法與程序法結閤起來研究證據的著作。作者提齣按犯罪構成要件確定定罪證據結構的觀點,將證據劃分為主體證據、行為證據、結果證據、主觀證據、情節證據,並將這種證據組閤方法稱為犯罪標準組閤法。這就有彆於按證據形式、證據來源、證據關係、證據作用、證據效力、證明程序等劃分證據種類的傳統方式。按照犯罪構成去規範證據,不僅有利於準確定罪,而且便於司法操作,提高起訴、審判的質量和效率;不僅在證據理論上有所創新,在應用法律研究上也具有不可低估的司法價值。
我們基層檢察乾警,常年戰鬥在辦案第一綫,而查辦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罪案的關鍵在於如何搜集和固定證據,去證實犯罪。實踐中,不少案件功虧一簣,原因就在於證據沒有搞紮實,怎樣收集證據、收集什麼樣的證據纔能證實犯罪,是我們基層乾警最常見、最普遍、最頭痛的一個問題。而廣宇同誌《解析》一書無疑給我們基層乾警解難釋疑提供瞭一把好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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