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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司证据导读”以贴近百姓的语言讲述与证据相关的法律常识,不可不知!
“典型案例证据揭示”从生活中的案例出发,提炼当事人困惑的证据问题,专家结合案例分析,巧妙解答。
“相关法律文书、法规”收录相关案件中的常用文书、法规,方便查阅。
证据在打官司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几乎人人都知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事情:明明是事实,但却举不出证据;举出证据来了。又不能被法院采纳。
打官司,应该如何收集证据?怎样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何反驳对方的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有较高的证明力?
“打官司证据指导丛书”就是要解答这些问题,教会读者在打官司时如何用证据说话! 打官司,应该如何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交证据应遵循什么规则?如何辨别证据的真伪?如何反驳对方的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有较高的证明力?本书就是要解答这些问题,教给读者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准备证据、运用证据。
内容简介
本书围绕债权债务官司具体讲解证据法上的知识和技巧。所谓债权债务官司,是指以债之法律关系为标的的涉诉案件。什么是债呢?《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说认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即债权,该方当事人称为信叔人:另一方负有向对方为一定给付的义务,即债务,该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原因,等等。因此债根据发生原因可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等。相应的,本书讨论的债权债务官司也分别涉及合同债务案件、无因管理案件、不当得利案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本书在民事官司证据导读部分介绍了民事证据法方面的基本知识,归纳了大量的证据运用方面的技巧和方法,如如何审查判断证据的“三性”,如何确定证明对象,如何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标准,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如何进行证据保全,等等。同时,本书以典型案例为“引”,围绕实践中适用证据规则经常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遴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以“以案说法”的形式对司法实践中的证据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本书不仅可以为普通百姓打官司提供帮助,还可以成为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法律实务参考书,也可以为法学院校选用作为案例教学的参考书。
目录
编写前言
第一章 民事官司证据导读
第一节 什么是民事证据
第二节 什么是证据的“三性”
第三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及其运用
第四节 什么是本证、反证与反驳证据
第五节 什么是间接证据
第六节 什么是传来证据
第七节 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第八节 何谓举证责任
第九节 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第十节 当事人不负担举证责任的事实有哪些
第十一节 当事人如何向法院提供证据
第十二节 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三节 当事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四节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如何进行
第十五节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方法
第十六节 什么是证据保全
第十七节 如何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八节 证据保全的方法
第十九节 何谓举证时限
第二十节 如何确定举证期限
第二十一节 “新证据”的界定与运用
第二十二节 什么是证据交换
第二十三节 如何进行证据交换
第二十四节 什么是质证
第二十五节 如何进行质证
第二十六节 证人有无义务出庭作证
第二十七节 证人如何出庭作证
第二十八节 法院如何认定证据
第二十九节 什么是诉讼中的自认
第三十节 诉讼中的自认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节 诉讼中的自认能否撤回
第三十二节 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三节 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
第二章 典型案例证据指导
第一节 买卖合同案件证据指导
(一) 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如何举证证明
(二)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发票能否作为买受人已给付货款的证据
(三) 单方宣称未经公司董事长签名的合同无效,能否推翻盖有该公司公章 的买卖合同
(四) 第三方自愿承担债务的单方承诺函,能否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
(五) 卖方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买方能否拒绝履行其付款义务
(六) 他人代签的欠条能否作为认定欠款事实的依据
(七) 经营者否认假冒商品为自己出售,消费者如何举证
(八) 如何证明开发商故意隐瞒所预售房屋已经出卖给他人的事实
(九) 没有定金收据,能否通过逻辑推理推定定金已经交付,能否适用定金罚则
(十) 卖房人毁约拒绝过户,买房人如何证明毁约事实
(十一) 卖房人伪造户口处分共有房产,买房人如何举证维权
第二节 借款合同案件证据指导
(一) 名为借款实为补偿款,如何举证推翻借据
(二) 诉讼中一方承认对方关于借款利息的主张,之后能否撤回承认
(三) 借条原件灭失,其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 原告在起诉状中作出的不利于己方的事实陈述,是否构成诉讼中的自认
(五) 双方分别举出证据但都不能推翻对方主张,应当如何认定事实
(六) 借条和承诺还款的时间均未注明年份,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七) 当事人对证据形成原因的陈述前后矛盾,该证据能否被采信
(八) 借款保证人辩称自己为实际借款人,能否免除被保证人的责任
第三节 租赁合同案件证据指导
(一) 共同被告中一人承认对方的事实主张,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二) 如何依据证据的关联性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三)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 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在举证责任上有何不同
(五) 起诉解除租赁合同应如何举证
第四节 承揽合同案件证据指导
(一) 一方主张承揽加工费已经支付,能否用推定事实证明该主张
(二) 关键证据掌握在定作人手中,承揽人如何收集该证据
(三) 未经对方同意私自进行录音,该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四) 证人证言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其证明力如何确定
(五) 证据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丢失,该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六) 定作人与定作物的接受人不一致,如何证明合同主体
第五节 保管合同案件证据指导
(一) 证明保管财物被小偷偷走,保管人能否因此免责
(二) 调查笔录能否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三) 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一律不采纳吗
(四) 小区车辆出入凭条能否作为保管合同成立的证据
(五) “三无”车辆在保管期间丢失,保管人与寄存人如何承担责任
第六节 委托合同案件证据指导
(一) 委托事务结束后代理人向委托人出具欠条,能否推定委托人已付清代理人报酬
(二) 对有无代理权存在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三) 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四) 以他人名义向债权人书写欠条,行为人能否免责
(五) 受托人未完成受托事项,如何举证免责
第七节 服务合同案件证据指导
(一) 主张电信服务合同上的签名虚假,如何举出反驳证据
(二) 对自己下属署名的付款收据提出质疑,何方承担举证责任
(三) 配货中心的派车单,是运输合同凭证还是居间服务合同凭证
(四) 消费者在酒楼服务范围之外坠楼身亡,如何证明酒楼应当承担责任
(五) 在银行存、汇款时被歹徒抢劫杀害,被害人亲属如何举证索赔
(六)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如何举证维权
(七) 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共用设施未征得相关业主同意,业主如何举证维权
第八节 运输合同案件证据指导
(一) 一方对运费欠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二) 被告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应否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三) 向债务人出具收款条后又主张并未实际收到款项,能否认定付款事实
(四) 运费债务转由他人承担,如何举证证明
第九节 赠与合同案件证据指导
(一) 一般的书证能否对抗公证文书
(二) 赠与合同经公证后,赠与人必须交付赠与物吗
第十节 不当得利案件证据指导
(一) 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应如何准备证据
(二) 储户存折与银行取款凭条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如何确定取款金额
(三) 因租赁关系转移获得不当得利,如何举证求偿
第十一节 无因管理案件证据指导
(一) 主张无因管理之债,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二) 管理他人事务没有实现预期利益,管理人能否主张无因管理之债
(三) 因救人自己遭受损失,如何举证求偿
(四) 无因管理他人鱼塘,所获收益如何处理
第十二节 损害赔偿案件证据指导
(一) 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被其他证据推翻
(二) 如何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各项请求准备证据
(三) 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案件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四)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患方如何就赔偿问题准备证据
(五)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受害方需要准备哪些方面的证据
(六)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中,生产厂家及销售方如主张免责,应就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七)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八) 触高压电致残,如何举证求偿
(九)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是否有污染行为的证明责任应由谁承担
(十) 废气排放污染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十一) 因路灯夜间扰民,住户如何举证主张光污染损害赔偿
(十二) 粮库熏蒸小麦污染环境发生损害,如何确认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
(十三) 地面施工未设立警示标志致路人落坑摔伤,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如何准备证据
(十四) 道路施工引起交通事故,向施工单位求偿如何准备证据
(十五) 围墙倒塌致人损害,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十六) 物件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物主作为被告应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十七) 飞来八哥啄伤小学生眼睛,受害人与饲养人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十八) 路人被弃狗咬伤后向原主人索赔,如何准备证据
(十九) 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赔偿案,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二十) 观看鞭炮燃放受伤而不能确定致害人,如何举证求偿
第三章 债权债务官司相关法律文书、法律、法规
第一节 债权债务官司法律文书
第二节 债权债务官司法律、法规
精彩书摘
第一章 民事官司证据导读
第一节 什么是民事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简称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以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形式。这几种证据表现形式也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几种证据方法,即以某种证据形式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只有经过法庭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
第二节 什么是证据的“三性”
能被法院采纳的证据,必须具有三个必不可少的本质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要求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描述。行为人行为的实施及其后果的形成,必然会对所作用的环境、人或物产生影响,从而形成一些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这些事实材料可能表现为一定的物品、文书,也可能是为在场人耳闻目睹,有所感知,从而表现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上述事实材料都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反映,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因此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正是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直接联系,有的是间接联系;有的是因果联系,有的是非因果联系;有的是必然联系,有的是偶然联系;有的是肯定性联系,有的是否定性联系;有的是时间上的联系,有的是空间上的联系,等等。所谓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就是指证据与案件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以及对确定案件事实的作用。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必须是客观存在的,那些具有假想联系、主观联系的事实材料,不能成为证据。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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