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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中国律师界当之无愧的“大腕”,也是其中的一个“异类”。之所以称其为“异类”,是因为他有着不同于一般律师的特殊嗜好--专司“民告官”案件。他曾与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甚至是国务院职能部门对簿公堂,并先后在状告浙江省政府、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的案件中,取得胜诉。
--邓益辉
内容简介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4》是一部阐述法律精义,而又饶有兴趣的著作。它不同于案例分析,我们不仅能读到理论的分析和探索,更能感受到在每一案例中作者所体验到的酸甜苦辣。是一本教给读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教科书”。办案手记不单是理论的分析、探索,更重要的是作者在每一个案例中的深刻体验。
作者简介
袁裕来,男,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1989年毕业于浙江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1995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近几年,每年承办行政案件上百起,不少案件引起行政法学界的关注,素有“浙江行政诉讼第一人”之称,是我国第一个专门承办行政案件的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副主任、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昕副主任。2003年8月、2004年7月,出版《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引起很大反响,并被《法治的脚步声:中国行政法大事记(1978-2004)》一书列入中国行政法25年来的大事。
目录
第一篇 非法围垦
第二篇 相对集中处罚
第三篇 相邻纠纷牵扯规划局
第四篇 妇女的征地补偿费
第五篇 违拆引出“里程碑式”判决
第六篇 镇政府不承认强迁了花木
第七篇 感受异地管辖
第八篇 行政不作为
第九篇 13年后发生了行政纠纷
第十篇 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行政纠纷
第十一篇 高压线穿越住房
第十二篇 上海火锅店的环评
第十三篇 修坟修出来的行政案件
第十四篇 征收的究竟是谁的承包地?
第十五篇 采矿权转让之后
第十六篇 水库非法用地
第十七篇 杨根飞的养路费滞纳金案
第十八篇 没有尽头的拆迁纠纷
第十九篇 采石场的命运
第二十篇 村支书与派出所长之争
后记
精彩书摘
8月10日,我即代理朱利峰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05年8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余规监[2005]罚字第118号)。起诉状除了认为是重复处罚外,还列举了一些理由:
在事实依据方面,笔者主要提出了两点理由:1.原告在2005年7月26日,根本没有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告所指的建筑早在1997年就已建造完毕;2.1 999年作出的处罚决定,与上述处罚决定针对的房屋,是同一个对象,前者将原告母亲陈雅仙列为被处罚人,后者将原告朱利峰列为被处罚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在法律适用方面,笔者也提出了两点质疑:1.被告处罚决定中责令限期拆除的房屋,被告于7月26日作出的《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已经责令自行拆除,再次作出处罚决定没有实质意义,甚至可以说,被告要求原告对于同一个对象拆除两次,是荒唐的。而且,被告在《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显然把责令拆除违章建筑作为一种行政措施,而8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却又作为一种行政处罚,自相矛盾。2.处罚决定书中所谓“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也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第44条确实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同时也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而《城市规划法》第4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只有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得到确认的,被告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且,按照余姚市规划局的认定,朱利峰不仅建造房屋未经规划部门审批,而且土地也是非法占用的。那么,余姚市规划局在本案中就没有职权,行使处罚权的应该是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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