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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人类中群己之界,究法理外天人际,生学术上鸿鹄之志。
内容简介
《民法总论(第2版)》是一部立足于对民法典总则部分研究的深入论著式民法教材,自2006年初版以来,广受好评,书中对一些民法传统理论及制度进行了深刻反思与探讨,充分吸收了法国、德国、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民法理论的有益成分,并密切结合我国现行民法学理的热点问题及立法实践进行论述,观点鲜明,资料翔实,彰显了《民法总论(第2版)》的学术价值。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民法总论(第2版)》按绪论、民事主体总论、分论之自然人及其法律属性、分沦之团体及其法律地位、法律事实共五编内容进行结构上的安排,条理清晰,独树一帜。
此次作者根据最新立法变化,并结合近年实践中出现的民法理论研究领域中的最新成果与前沿问题,特别增加了关于物权与债权二元划分的内容,并修订了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及合伙、要物法律行为、时效等相关部分,为第二版。
作者简介
李永军,1964年生,山东人。民商法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合同法》、《合同法原理》、《破产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研究》、《票据法理论与实务》等,并发表数十篇学术文章。
1995年获得国家博士后优秀研究奖;1995年获得国家教委对优秀回国留学生科研启动资助;1995年获得政法大学曾宪梓教学奖;1998年获得霍英东科研基金资助;1997年到1998年连续被评为政法大学优秀教师;2000年6月被政法大学评为曾宪梓教学奖一等奖;2001年被列入北京“百人工程”培养人选、2002年被政法大学本科生评为“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2002年被政法大学评为“杰出青年教师”并获得“杰出青年教师基金”奖励;2005年获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并获得20万元资助经费;2006年获得司法部教学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2007年获得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首届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一等奖;2008年获得钱端升科研成果二等奖。
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的基本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解读民法的制度信息
第二节 民法的基础——市民社会
第三节 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与评价
第四节 民法与商法
第五节 民法的法律渊源
第六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七节 民法的构造与基本内容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作用
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
第三节 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节 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
第五节 权利本位原则
第六节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第七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节 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反思
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
第一节 关于权利的概念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概述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体系分类
第四节 请求权体系
第五节 抗辩权体系
第六节 支配权体系
第七节 形成权体系
第八节 权利主体、权利的取得与丧失
第九节 民事权利的限制
第十节 权利的实现
第四章 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
第一节 物权与债权的划分理论及意义
第二节 物权与债权划分的支撑因素
第三节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及无因性理论在民法体系中的具体体现
第四节 小结
第五章 民法的适用
第一节 法律解释
第二节 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第三节 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
第二编 民事主体总论: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说明
第一章 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
第一节 民法上的人的形式结构
第二节 民法上的人的理性基础
第三节 法人的理性说明
第四节 对以理性为基础的民事主体平等制度的人文主义反思
第二章 权利能力及其本质说明
第一节 权利能力的基本概述
第二节 权利能力的本质及功能
第三节 法人权利能力的说明
第四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取得与终止
第三编 民事主体分论(一):自然人及其法律属性
第一章 民事主体的理性表现形式——行为能力
第一节 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制度价值
第二节 行为能力的分类标准及具体分类
第三节 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章 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
第二节 人格权的本质
第三节 人格权的立法模式及其选择
第四节 法人人格权质疑
第五节 死后人格权的保护问题
第六节 人格权的商业化问题分析
第七节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第三章 自然人的其他法律属性
第一节 自然人的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第二节 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第四编 民事主体分论(二):团体及其法律地位
第一章 团体的法律地位概述
第一节 团体人格产生的可能性
第二节 团体人格与责任解析
第三节 团体人格与责任关系在我国法上的实证考察
第二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基本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本质
第三节 法人的种类
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及权利能力的取得
第五节 法人的组织机构——以社团法人为例
第六节 法人人格否认
第七节 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八节 社团法人的其他问题
第九节 财团法人
第三章 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及合伙
第一节 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及合伙的概述
第二节 合伙概念的界定
第三节 合伙的分类
第四节 合伙的法律地位
第五节 从合伙的历史发展看合伙的制度价值
第六节 普通合伙——以我国《合伙企业法》为参照
第七节 有限合伙
第八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编 法律事实
第一章 法律事实概述
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基本概述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在私法上的说明意义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生效及其要件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无效
第一节 法律行为无效的概述
第二节 法律行为因欠缺法定形式或者约定形式而无效
第三节 法律行为因违反善良风俗或者公共秩序而无效
第四节 法律行为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第五节 对我国民法上几种无效原因的分析
第六节 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
第五章 法律行为的可撤销
第一节 因错误而导致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 因胁迫而导致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三节 因欺诈而导致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 不当影响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第五节 暴利行为与显失公平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第六节 撤销权的行使
第六章 法律行为的基础瑕疵对其效力的影响
第一节 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理论概述
第二节 对主观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的法律救济
第三节 客观行为基础瑕疵及其救济
第四节 我国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第七章 法律行为的解释
……
第八章 法律行为的代理
第九章 时效
第十章 关于期日与期间的实体法解释规则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第一编 绪论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作用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也就是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一)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
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在法典的开头位置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也是如此。其目的就是要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例如,
约自由、过错责任、所有权绝对、权利本位等均昭示了民法对自然人的尊重和关怀。
从民法的构造来看,法律规范由法律规定构成,而法律规定是由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针对抽象生活类型而组合在一起的法条组成。法律规范本身是一个体系,为了使整个法律规范体系能够不矛盾地发挥其规范功能,有时各个法律规定又必须相互协调地组合在一起。法律规定的之间的协调工具,乃是法律规范体系所追求的价值与目的,而这种价值与目的,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民法的内在精神。
前言/序言
《民法总论》自2006年2月初版至今已三年有余,有以下几个因素促使我对其修改再版:(1)随着我国《民法典》制定进程的推进,民法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作为一名学者,近三年来通过对民法的学习和研究也有所悟所得,故应将之与读者分享,至少可以作为批评之用。(2)在《民法总论》出版后,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对《民法总论》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有: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于2008年8月11日通过、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反映了学术的研究成果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本书也须对此作出回应。(3)《民法总论》出版后,承蒙读者厚爱,他们非常热情和认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与我交流,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使我深受启发,也促使我萌生修改的念头。在这一次修改中,吸收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四章:在第一编中加入了一章“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修改了原书第四编第三章“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及合伙”;修改了原书第五编第三章中关于“要物法律行为”部分;修改了第五编第九章“时效”。
在本书再版之机,非常感谢对我支持、关心和帮助的学界前辈、同仁和广大读者,你们的支持、关心、帮助和期待是我不断完善自己作品的动力和源泉。有一句广告语说得好:“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一定不辜负学界前辈、同仁和广大读者的期望,努力学习和研究,使《民法总论》更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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