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对事实、案件事实、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等范畴作出界定,并在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透过司法实践对案件事实错定的实例提出较为安全、稳定的案件事实认定方法。这些方法主要包括案件事实认定的程序方法、思维方法、主要方法和辅助方法,对各种方法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并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了妥当、合理的进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法院裁判案件的两个最基本方面,案件事实认定是审判程序的核心,也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基础。法治发达国家在许多法律程序规则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案件事实认定的规范上仍相对薄弱,从而折射出案件事实认定规范的艰难及其认定方法探索的艰巨。
作者简介
郭华,山东省枣庄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诉讼法学硕士、诉讼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诉讼法学博士后。现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与刑法学教研室副主任;兼任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应用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高级法官。出版《证据法学》、《鉴定结论论》、《鉴定意见证明论》、《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研究》等专著6部;主持、参与编写《刑事侦查学》、《司法鉴定通论》、《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等高等政法院校教材10部;在《法学》、《法律科学》、《法学杂志》等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60余篇;主持参加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中国科协、社科院、团中央等课题10余项。
目录
引言
一、研究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的缘由
二、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研究的现状
三、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研究的方法
四、研究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的意义
五、本书的结构
第一章 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的相关范畴
第一节 事实
一、哲学语境中的事实
二、法学语境中的事实
第二节 案件事实
一、案件事实是建构的事实图景
二、案件事实是法官认定的对象
三、案件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
第三节 案件事实认定方法
一、案件事实认定
二、案件事实认定方法
第二章 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的基础
第一节 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的正当性
一、“主体性”的认识方法
二、“主体间性”的认识方法
三、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的正当性
第二节 从客观真实到信赖真实: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的合理性
一、案件事实认定的真实性
二、案件事实认定的信赖真实
三、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的合理性
第三章 案件事实认定的程序方法
第一节 我国事实认定程序的现状与分析
一、庭审程序是侦查程序的“复制品”
二、庭审程序偏离程序公正的目标
三、庭审程序不符合案件事实的认知规律
四、庭审程序缺乏对法官自由裁量的节制
五、庭审程序混淆定罪与量刑事实认定的差异
第二节 我国庭审事实认定程序方法的重构
一、证据编织案件事实的程序认定方法
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序认定方法
第四章 案件事实认定的思维方法
第一节 案件事实认定的经验法则
一、经验法则基本内涵的分析与思考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经验法则类型
三、案件事实认定的经验法则方法
第二节 案件事实认定的论理法则
一、论理法则基本内涵的分析与思考
二、案件事实认定的基本逻辑规律
三、案件事实认定的逻辑推理模式
第五章 案件事实认定的主要方法
第一节 直接证据确认案件事实的方法
一、直接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关系的现状
二、被告人供述确认案件事实的方法
三、目击证人(被害人)指认确认案件事实的方法
第二节 间接证据推论案件事实的方法
一、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方法的梳理与追问
二、间接证据证明案件非主要事实的方法
三、间接证据推论案件主要事实的方法
四、间接证据推论案件主要事实的限制与风险
第六章 案件事实认定的辅助方法
第一节 案件事实认定的推定方法
一、推定与相关范畴
二、案件事实认定的推定方法
第二节 案件事实认定的司法认知方法
一、司法认知与相关范畴
二、案件事实认定的司法认知方法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第一章 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的相关范畴
第一节 事实
“事实”的英文为“fact”;德文为“Tatsache”或“Sachverhalt”;在俄文为“φaKT”。“什么是事实?谁来发现事实?这些问题看来简单,但却是一个没有终点的法律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哲学、逻辑学、心理学等学科共同关注的‘斯芬达克之谜’。”人们尽管对被称之为“斯芬达克之谜”的事实及其相关范畴进行了不断的艰难探索,却因探索与研究者的视角及其语境不同,未能够形成一个较为通行一致并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
“关于事实在判断或审判领域中的地位,这一问题自古希腊人连同其关于自然与惯例的截然区分一道提出后,就一直争论不休。但在现在,当自然和惯例似乎已不再是如此纯粹的现实并似乎有了越来越多的东西需要我们去了解时,事实的地位问题又成为法学研究中一个显现的关注焦点。”这一“关注的焦点”因学者所处的研究领域及其语境的不同,出现定义、解释或者表述上的分歧。即使是同一研究领域,因研究视角不同,也存在概念、界定上的差异。例如,有的学者从哲学领域中本体论的角度着眼,探讨作为源头的“物自体”意义的事实;有的学者从观察和经验语境中的现象出发,来说明、解释事实本身;有的学者从事实实存样态方面对事实进行图景式描绘;也有的学者面向大众对事实客观真实予以政治表达或者面向司法操作对事实予以专业性的叙事。在现实中。
前言/序言
案件事实并不是自动呈现于法庭的,裁判者确定事实是一个充满着可能出现许许多多错误的困难过程,因为事实认定的错误会导致错判,妨碍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中,90%的错案和发回重审的案件均与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有关。因此,案件事实认定就成为诉讼法学值得研究的课题,也是诉讼法学应当研究的课题,更是诉讼法学理论应当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的课题。
案件事实问题曾被美国学者庞德称为,“这是司法上由来已久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①本人也曾对事实认定问题,主要是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进行过探讨,②深感案件事实问题研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和理论上的重要价值。案件事实认定是建立在案件事实认识基础上的,可以说,裁判者对案件事实有什么样的认识就可能存在相应的事实认定。然而,理论上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仍然纠缠不休,无论是主张认识真实在于“符合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说”,还是强调法律所认可的真实与众不同的“法律真实说”,对于事实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案件事实认定方法 电子书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