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长期以来,对证据相关性问题的研究在我国一直处于一种较为尴尬的地位。一方面,传统学者几乎都承认相关性是证据所应具有的仅次于客观性的基本属性之一,也大力强调相关性在保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方面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对判断证据相关性的具体标准和方法以及针对特定相关证据的处理原则等方面的规定则几乎是一片空白。《证据相关性研究》从界定证据相关性的内涵入手,分别探讨了逻辑上的相关性和法律上的相关性,从而澄清了一些在借鉴英美国家证据规则时出现的概念混淆。同时,《证据相关性研究》重点考察了英美法系国家品格证据规则和外部行为证据规则中的证据相关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证了构建我国证据相关性规则的具体设想,以期为推动我国证据立法的进展尽微薄之力。
作者简介
俞亮,法学博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国巴黎第一大学访问学者。曾参与《刑事证据立法研究》等多项研究课题,在《法学评论》、《法学杂志》、《南京社会科学))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并参与《专家建议稿》、《美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教程》等多部专著和教材的编写。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证据相关性的基本含义
1.1 证据相关性的概念
1.2 相关性与其他证据属性的关系
1.3 附条件的相关性
第二章 逻辑上的相关性
2.1 证据的证明性
2.2 证据的实质性
第三章 法律上的相关性
3.1 法律上的相关性之概念
3.2 影响相关证据的负面因素
第四章 证据相关性规则之一——品格证据规则
4.1 品格证据规则的一般问题
4.2 诉讼当事人的品格证据
4.3 证人的品格证据
第五章 证据相关性规则之二——外部行为证据规则
5.1 类似事件证据
5.2 性犯罪中的外部行为证据
5.3 其他类型的外部行为证据
第六章 完善我国证据相关性规则的若干思考
6.1 我国证据相关性之一般规则的完善
6.2 我国个性倾向证据规则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当然,初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并非是不受限制的,以下就是对初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般限制:(1)一般很少行使排除证据的权力。由于第一403条规定的是负面因素的影响必须“明显”(substantially)超过证据的证明价值,因此这种排除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应当是偶尔使用的。一般来说,初审法院排除证据的决定比采纳证据的决定更容易被认为是滥用裁量权。(2)有关可信性的问题应当交由事实认定者来处理。初审法官不能仅仅因为某个证据不可信就根据403条的规定排除它。相反,初审法官必须在假设陪审团相信该证据的情况下评估该证据的证明价值,并且与该证据可能会引发的不公正偏见、混淆争点和拖延时间等风险之间进行权衡。(3)必须经过一个权衡的过程。(4)这种不公正的偏见必须被恰当的分析。
3.2 影响相关证据的负面因素
3.2.1 不公正的偏见
程序公正是诉讼制度获得其正当性的重要前提,而根据美国学者戈尔丁(Golding)所归纳的“自然正义”对程序公正所提出的九项要求,其中的第三项就是“解决纠纷者不应有支持或者反对某一方的偏见”①。可见,保证案件的当事人免受不公正偏见的影响一直是英美证据法的重要目标。
在普通法上,“偏见”的一般含义就是指裁判者“不能在女王与被告人之间保持中立”,“偏见既有态度的,也有行为的构成因素。它是一个人具有的特定的、事先形成的成见,并且这些成见会影响其作出的裁决”。在普通法的理论上,偏见可以分为四种:(1)因裁判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着利害关系而形成的“利害偏见”(interest pre]iudice);(2)因裁判者事先通过媒体宣传、与其他人的讨论或交流等途径形成的对具体案件的预先看法,即“特定偏见”(specific prejudice)。
前言/序言
证据相关性研究 [On the Relevance of Evidence] 电子书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