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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包含了【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专题】加强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租赁合同专题】租赁合同解除的若干问题、【指导性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让利承诺书效力的认定、【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显失公平”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的理由不应得到支持。【民事审判信箱】《劳动合同法》施行后,50%额外经济补偿金不再适用等内容。
目录
【最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新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民事审判作座谈会专题】
加强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 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奚晓明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杜万华 辛正郁杨永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张进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任雪峰
【租赁合同专题】
租赁合同解除的若干问题——姜强
【婚姻家庭专题】
非婚生子女认领案件中有关亲子鉴定的法律适用——肖 峰
【证据专题】
电子商务纠纷案件中对单方提交网络证据的审查——由易趣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徐俊
【侵权专题】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外国经验的借鉴与本国经验的继承(上)——杨立新
【劳动争议专题】
劳动争议撤裁案件的法律适用——孙付
【裁判方法专题】
和谐社会民事审判视野下的裁判思维——正义与逻辑之间的沟通——金民珍 竺常赟 徐婷姿
【指导性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让利承诺书效力的认定
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继承纠纷中的公司赠股(干股)处理
天然渔业资源遭受侵害时渔政处可否作为侵权诉讼的原告
以合同之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支付责任应如何承担
当实际交易价格与备案合同价格不一致时,承租人不能要求以备案合同价格作为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的证明
一审判决支持承包人要求支付尚欠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审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能否判决发包人承担工程欠款的利息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
“显失公平”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
书的理由不应得到支持——四川(西藏)华西普济医院、西藏藏丰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第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韩玫
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是否还应再承担赔偿责
任——新疆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
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孙延平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和纠纷的处理原则——赵五保与天津市
新厦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破产清算组、天津市嘉盛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刘立华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上诉案——贾劲松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能成为认定工程属于不适宜进行招标项目的依据——青海西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辛正郁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认定及处理——宁德市海军第
六工程建筑处与福州怡和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王毓莹
当事人一方就合同内容的变更发出单方意思表示,在对方当事人未明确认可时,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河南大鹏
汇东石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广发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纠纷上诉案——李明义
【热点调研】
关于山东法院诉讼调解情况的调研报告
【地方法院传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奥运施工限制导致迟延交房案件相关处理意见的会议纪要
关于发布《因奥运施工限制导致迟延交房案件相关处理意见会议纪要》的情况说明——张柳青邹治
【民事审判信箱】
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如何界定
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时的死亡时间推定应适用《保险法》的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50%额外经济补偿金不再适用
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引发的
纠纷,不属于“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产生的争议
租赁合同中押金条款的适用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精彩书摘
第二章 调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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