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
《公民平等劳动**律保障机制研究》SHOU先通过对劳动*概念分析,为劳动*的本来含义正名,说明我们所说的边缘化的*利恰好是guo际公约以及我guo宪*上劳动*的本来含义。在界定了研究范围之后,《公民平等劳动**律保障机制研究》对研究对象的*律保障现状进行了梳理,为后面的专题研究做出铺垫。针对公民平等劳动*的保障机制,《公民平等劳动**律保障机制研究》认为在*律规制上可以分为促进机制、特殊保障机制、禁止歧视机制、企业社会责任机制。*律规制的保障机制则包括政府问责机制与司*救济机制。
目录
*1章 公民平等劳动*的概念研究
*1节 公民劳动*的概念
1、不同维度的劳动*概念
二、劳动**律渊源关系的梳理
三、*理学维度对劳动*概念的整合
四、公民劳动*的外延
*二节 公民平等劳动*的概念
1、平等劳动*的价值定位
二、公民平等劳动*的*利结构
第三节 公民平等劳动*的性质
1、公民平等劳动*的本质:自由与利益
二、平等劳动*的*利类别:私*、公*、社会*
*二章 公民平等劳动**律保障的现状
*1节 公民平等劳动*guo际*保障的现状
1、有关平等劳动*人保障的guo际*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二、有关平等劳动*的guo际*律文件在我guo的实施
*二节 公民劳动*的宪*保障现状
1、世界各guo对平等劳动*宪*保障的现状
二、我guo对平等劳动*宪*保障的现状
第三节 平等劳动*的guo内*律保障现状
1、立*现状
二、实践现状与问题
第三章 公民平等劳动*的促进机制
*1节 公民平等劳动*促进机制的概念与结构分析
1、劳动*促进机制的基本含义
二、劳动*促进机制中的*利义务关系
*二节 劳动机会的goxg给保障机制
1、劳动机会的质量与数量
二、劳动机会goxg给中的政府义务
三、劳动机会goxg给中的用人单位义务
第三节 就业服务机制
1、就业服务机制的含义与分类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制
三、私营就业服务机制
第四节 职业培训机制
1、职业培训机制中的*律关系概述
二、职业培训中的guo家义务
三、企业与社会在职业培训中的*律地位与主要方式
四、职业培训中的校企合作*律问题研究
第四章 就业援助机制
*1节 就业援助机制概述
1、就业援助机制的基本含义
二、就业援助机制的具体内容
三、就业援助与就业救助
*二节 倾斜保护机制
1、倾斜保护机制的主要方式及其*律关系
二、倾斜保护的对象
三、倾斜保护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节 就业保障机制
1、基本含义
二、*理依据
三、*利性质
第五章 劳动*歧视的*律控制机制
*1节 禁止歧视*律机制概述
1、禁止歧视制度中的基本*律关系
二、劳动*歧视标准的界定
*二节 抽象歧视行为的*律控制机制
1、我guo抽象歧视行为及其*律规制现状
二、我guo对抽象歧视行为*律规制的缺陷
三、完善我guo抽象歧视行为*律规制的思考
第三节 具体歧视行为的*律控制机制
1、具体歧视行为的概念及其*律规制现状
二、我guo对具体歧视行为*律规制的缺陷
三、针对具体歧视*律控制的建议
第六章 平等劳动*的企业社会责任机制
*1节 劳动*保障的企业社会责任机制概述
1、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及其含义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
三、劳动*保障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地位
*二节 作为*律责任的企业社会责任
1、*律责任的概念及其两个层集
二、企业社会责任之*定责任
三、企业社会责任之承诺性*律责任
第七章 劳动*保障的政府问责机制
*1节 政府问责概述
1、关于政府问责制的概念之争
二、政府问责制概念的历史与功能考察
*二节 劳动*保障政府问责制实体问题研究
1、政府劳动*宏观保障的*律责任
二、劳动*微观保障的政府责任
第三节 劳动*保障政府问责制程序问题研究
1、*力机关的政府问责制
二、行政机构的同体问责制
第八章 劳动*保障的*利救济机制
*1节 劳动*的民事救济机制
1、劳动*民事救济机制的根据
二、我guo现行劳动*民事司*救济的缺陷
三、完善我guo劳动*保障民事司*救济的建议
*二节 劳动*的其他救济机制
1、行政诉讼机制
二、宪*救济机制
在线试读
《公民平等劳动**律保障机制研究》:
“很显然,从论理性的方*看,1项宪**利的完整保障需要将私人纳入义务主体的范围。就劳动*保障而言,在逻辑上雇主*然应*成为义务主体。”薛长礼在其博士论文中也就劳动*义务主体问题具体*出:“劳动*的义务相对人,亦即劳动*的义务主体也是多元的。1般意义上,劳动*的义务相对人主要有:(1)guo家,准确地说是政府。作为公*力的代表,guo家拥有丰富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文化资源和制度资源等,具有保障公民劳动*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其义务涵义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2)社会,具体地说是社会团体。(3)组织。主要是指与劳动者形成具体劳动关系的特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私营经济组织、guo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4)个人。”
笔者赞成公民平等劳动*义务主体多元化的观点,以为公民劳动*作为1项宪**利,其义务主体包括guo家以外的其他主体。如qiax所述,主张guo家作为*1义务主体的理由是建立在传统宪*理论基础上的,不适合用来解释劳动*这1新的公民基本*利。自《魏玛宪*》以来,宪*的纯粹公*属性已经发生改变,特别是单纯以*律关系主体作为公私*的划分标准也已不适用。因此,从其公*属性来推断其*利义务主体理由不够充分。劳动*作为公民基本*利,本来就是*律社会化的产物,是建立在社会*学派理论基础之上的,它本身就是guo家干预私人生活的产物,因此,借用传统宪*理论来解释劳动*这1新的*利显然是不合适的。明确宪*劳动*对guo家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完全符合劳动*入宪的时代特点。
承认劳动*的义务主体扩大到guo家以外的第三人,不仅符合宪*理论的发展趋势,而且,在实践层面上也为劳动*得到切实的保障落实拓宽了*律路径。SHOU先,这1转变为guo家制定关于包括企业、社会组织等*律关系主体保障公民劳动*的义务性规范*goxg了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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