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3
可批量訂購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法律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旗艦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基本信息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定價:3.5元
作者:法律齣版社 編
齣版社:法律齣版社
齣版日期:2000-11-01
ISBN:9787503632747
字數:
頁碼:29
版次:1
裝幀:平裝
開本:32開
商品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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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內容括:總則、電信市場、電信服務、電信建設、電信安全、罰則、附則等81條條例。
目錄
章 總則
條瞭規範電信市場秩序,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閤法權益,保障電信網絡和信息的安全,促進電信業的健康發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信活動或者與電信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信,是指利用有綫、無綫的電磁係統或者光電係統,傳送、發射或者接收語音、文字、數據、圖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信監督管理遵循政企分開、破除壟斷、鼓勵競爭、促進發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商業道德,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電信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和價格閤理的電信服務。
第六條信網絡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從事危害國傢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閤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章 電信市場
節 電信業務許可
第七條傢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製度。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 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
內容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已經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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