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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第五版擴容四十餘萬字,形成190萬字的刑法學巨著:
新增《刑法修正案(九)》的相關內容
新增2011年6月以後公布的立法解釋、司法解釋
增刪、修改與全新闡釋犯罪論、法律後果論、罪刑各論等方麵的諸多重大問題
◎第五版觀點依舊鮮明,仍然堅持:
遵守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對構成要件進行實質的解釋
違法性方麵采取結果無價值論的立場
責任領域采取以心理責任論為前提的規範責任論
刑罰論領域采取以責任刑限製預防刑的並閤刑論
內容簡介
本書是張明楷教授風格鮮明、獨步學林的代錶作。無論是理論體係的構建,抑或分析問題的邏輯,都帶有著強烈的法益思想和濃厚的大陸刑法理論的氣息。
作者抉微發隱、深考精思,迴歸刑法本位,一以貫之地以刑法解釋學為本體,發掘成文法的真實含義和內在理念。第五版仍然堅持: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對構成要件進行實質的解釋,在違法性方麵采取結果無價值論的立場,在責任領域采取以心理責任論為前提的規範責任論,在刑罰論領域采取以責任刑限製預防刑的並閤刑論。
第五版四十餘萬字的篇幅擴容中,除增加瞭《刑法修正案(九)》的相關內容以及2011年6月以後公布的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外,在犯罪論、法律後果論以及罪刑各論等方麵均有較大幅度的增刪與修改。此外,新版對近幾年來司法實踐中齣現的新問題也展開討論。
本書通過豐富的資料實證和敏銳的論斷分析,同時為法科學生和實務人士解惑辯難。因而本書不僅適於刑法學課堂教學及自學之用,也適於司法考試及研究生入學考試的考生係統復習和研究之用,還是實務人士不可或缺的參考書。
作者簡介
張明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1982年畢業於湖北財經學院(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係。曾是日本東京大學客員研究員、日本東京都立大學客員研究教授、德國波恩大學高級訪問學者和中南政法學院(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現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權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獨著《犯罪論原理》(武漢大學齣版社1991年版)、《刑事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基礎觀念》(中國檢察齣版社1995年版)、《市場經濟下的經濟犯罪與對策》(中國檢察齣版社1995年版)、《刑法學》(法律齣版社1997年第1版、2003年第2版、2007年第3版、2011年第4版)、《未遂犯論》(法律齣版社·成文堂1997年聯閤齣版)、《刑法格言的展開》(法律齣版社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北京大學齣版社2013年第3版)、《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齣版社1999年第1版、2007年第2版)、《刑法學(教學參考書)》(法律齣版社1999年版)、《法益初論》(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0年第1版、2003年修訂版)、《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指定用書·刑法》(法律齣版社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場》(中國法製齣版社2002年版)、《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中國人民大學齣版社2004年第1版、2011年第2版)、《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定教材·刑法學》(北京大學齣版社2006年第1版、2014年新版)、《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研究》(清華大學齣版社2006年版)、《刑法學教程》(北京大學齣版社2007年第1版、2010年第2版、2011年第3版)、《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北京大學齣版社2009年版)、《犯罪構成體係與構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學齣版社2010年版)、《刑法原理與實務》(北京大學齣版社2010年版)、《刑法原理》(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北京大學齣版社2012年版);《刑法的私塾》(北京大學齣版社2014年版)、《責任刑與預防刑》(北京大學齣版社2015年版);譯《日本刑法典》(法律齣版社1998年第1版、2006年第2版);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上發錶學術論文四百餘篇。
目錄
緒論
第一編刑法基礎論
第一章刑法概說
第一節刑法的概念、淵源與分類
第二節刑法的性質、機能與目的
第三節刑法的製定、修改與根據
第四節刑法的規範、體係與解釋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刑法的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罪刑法定原則
第三節法益保護原則
第四節責任主義原則
第三章刑法的適用範圍
第一節刑法的空間適用範圍
第二節刑法的時間適用範圍
第二編犯罪論
第四章犯罪概說
第一節犯罪的一般概念
第二節犯罪的基本分類
第三節犯罪的成立條件
第五章不法
第一節不法概述
第二節構成要件符閤性
第三節違法阻卻事由
第六章責任
第一節責任與責任要素概述
第二節積極的責任要素
第三節消極的責任要素
第七章犯罪的特殊形態
第一節犯罪的特殊形態概述
第二節犯罪預備
第三節犯罪未遂
第四節不能犯
第五節犯罪中止
第八章共同犯罪
第一節共同犯罪的理論前提
第二節共同犯罪的基礎理論
第三節共同正犯
第四節間接正犯
第五節狹義的共犯
第六節承繼的共同犯罪
第七節片麵的共同犯罪
第八節不作為的共同犯罪
第九節共犯與身份
第十節共犯與認識錯誤
第十一節共犯與犯罪形態
第十二節共犯人的處罰原則
第九章罪數
第一節罪數的區分
第二節單純的一罪
第三節包括的一罪
第四節科刑的一罪
第五節並罰的數罪
第三編法律後果論
第十章犯罪的法律後果概說
第一節法律後果與刑事責任
第二節法律後果與處罰條件
第三節法律後果與製裁措施
第十一章刑罰的觀念
第一節刑罰的概念
第二節刑罰的目的
第三節刑罰的功能
第十二章刑罰的體係
第一節刑罰的體係概述
第二節主刑
第三節附加刑
第十三章刑罰的裁量
第一節量刑概述
第二節量刑情節
第三節量刑製度
第四節量刑方法
第五節數罪並罰
第六節緩刑
第十四章刑罰的執行
第一節刑罰執行概述
第二節減刑
第三節假釋
第十五章非刑罰的法律後果
第一節非刑罰的法律後果概述
第二節單純宣告有罪
第三節非刑罰處罰
第四節保安處分
第十六章法律後果的消滅
第一節法律後果的消滅概述
第二節時效
第三節赦免
第四編罪刑各論
第十七章罪刑各論概說
第一節罪刑各論的研究對象與研究方法
第二節刑法分則的條文結構與基本內容
第三節刑法分則的注意規定與法律擬製
第十八章危害國傢安全罪
第一節危害國傢安全罪概述
第二節危害國傢、顛覆政權的犯罪
第三節叛變、叛逃的犯罪
第四節間諜、資敵的犯罪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節破壞公用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節實施恐怖、危險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節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六節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十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概述
第二節生産、銷售僞劣商品罪
第三節走私罪
第四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節金融詐騙罪
第七節危害稅收徵管罪
第八節侵犯知識産權罪
第九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一節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概述
第二節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三節侵犯性的決定權的犯罪
第四節侵犯自由的犯罪
第五節侵犯名譽、隱私的犯罪
第六節侵犯民主權利的犯罪
第七節妨害婚姻的犯罪
第二十二章侵犯財産罪
第一節侵犯財産罪概述
第二節盜竊罪與侵占罪
第三節搶劫罪與搶奪罪
第四節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
第五節職務侵占罪與挪用罪
第六節毀壞罪與拒付報酬罪
第二十三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節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三節妨害司法罪
第四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五節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節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七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八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九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十節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二十四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一節危害國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節平時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
第三節戰時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
第二十五章貪汙賄賂罪
第一節貪汙賄賂罪概述
第二節貪汙犯罪
第三節賄賂犯罪
第二十六章瀆職罪
第一節瀆職罪概述
第二節一般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第三節司法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第四節特殊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第二十七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一節軍人違反職責罪概述
第二節危害作戰利益的犯罪
第三節違反部隊管理製度的犯罪
第四節危害軍事秘密的犯罪
第五節危害部隊物資保障的犯罪
第六節侵犯部屬、傷病軍人、平民、俘虜利益的犯罪
前言/序言
前言
刑事立法活躍化的時代已經來臨。我不知道這將意味著刑法解釋學的蓬勃生機,還是預示齣刑法解釋學的深刻危機。麵對解釋者各執一詞、分庭抗禮時,國外的立法者總是袖手旁觀、置身事外,我國的立法者則要挺身而齣、一槌定音。我不清楚立法者是否相信自己製定的法律具有完美的內在豐富性和充足的邏輯延展力,不需要外在的填補即可時時刻刻滿足社會生活中林林總總的需求,但我確實不會相信這一點。任何個人與團體在起草法律時都不可能徹底避免與某個無法估計的、已經生效的法條相抵牾,不可能完全預見藏身於無盡多變的生活海洋而未曾衝上沙灘的各種現象。認為立法者能夠通過成文法條對每個案件都預先做齣完整、終局之決定的想法,已被證實是一種錯覺、一絲幻想。法律的含義並非由文字固定,也不能由起草者鎖定,而是需要在社會生活事實中不斷發現。不管麵對如何完美的法典,解釋者都不會緘口不言、沉默不語,也不應言不由衷、語與心違。為瞭使法律滿足一個處在變動中的社會的所有新的需要,解釋者在麵對嶄新的生活事實時,總是要不斷地使法律的真實含義得以發現、得到闡揚。立法修法有時止,釋法綿綿無絕期!況且,再完備的刑法典,也難免有符號的創傷。但是,我不會在傷口上撒鹽,也不會東捱西問已經對成文刑法喪失占有權的起草者,更不會對成文刑法吹毛求疵、洗垢求瘢。法律並不被某個人或者某些人所占有,而是由人類傑齣的智慧所擁有,並且經過漫長的過程,在輝煌的時代被界定齣來,沒有人可以認為自己比法律更聰慧。所以,我隻能秉持追求真理的良心,在解釋法律的過程中澄思寂慮、颳肚搜腸。
托尼?奧諾爾曾說:“歲月流轉,實證主義法律人和自然法學派的法律人在世界杯的決賽上一次次相遇……有時候這邊取勝,有時候那邊取勝,但類似於參賽者和觀眾的熱情保證瞭輸掉的一方將會復仇。”可是,我不會厚此薄彼、偏袒一方,而是要將實證主義的法律人與自然法學派的法律人組成一支球隊。不可否認,“當法官能夠自由地將他們的個人觀念,諸如何謂公平、何謂同情或者什麼纔是應當遵循的社會正義等強加到法律之上時,就不可能存在可靠的法律框架”。然而,“法官的職能不是也不可能隻是機械地適用那些眾所周知的和已經確定的規則”。盡管將製定法與自然法相融閤,可能正在剝奪我們自己自律的知識與自主的道德,但是,“如果一個法律形式主義法官遵循製定法的平白文義,那麼可能會損害製定者的意圖,甚至與其背道而馳。這就是所謂的‘草率的’或者‘機械’法學”。何況,“形式主義法官並不是真正地遵循平白文義。事實上他們毋寜是根據自己的政策偏好來作齣判決,然後用法律形式主義的語言來掩人耳目”。顧左盼右,慮得憂失,終還是隻能將製定法與自然法融為一體。本書的這一基本立場,過去未曾首鼠兩端、輾轉不決,將來不會翻然易轍、改弦更張。
當然,在融閤自然法與製定法的過程中,難免將自己的前理解當作法律的真實含義。前理解既可能是有用的資産,也可能是危險的罪犯,這取決於前理解者的眼光。作者管中窺豹、甕裏觀天,見驥一毛,不知其狀,見畫一色,不知其美,不能保證在前理解中清除瞭危險的罪犯。盡管自以為心中充滿瞭正義,但不知道個人的正義是否與製度的正義相對立,也不清楚能否通過個人的、社會的道德決定剋服個人的正義與製度的正義的對立。而且,傳統觀念根深蒂固,法律條文錯綜復雜,案件事實盤根錯節,理論學說撲朔迷離,真是一寸凝思韆萬緒,剪不斷、理還亂,韆思百慮皆不是,長夜漫漫無心眠。盡管如此,我也沒有因此而額蹙心痛、愁腸九轉,也不會萬念俱灰、黯然神傷。事實上,在解釋法律的過程中,常常有霍然雲消霧散而歡意浹洽,往往會瞬間柳暗花明而心花怒放。不斷地擯除心結、破除陳念、消除疑問、解除難題,終歸會令人眉開眼笑、欣喜若狂。
刑法典,解釋者成韆上萬,每位解釋者心中都有一個哈姆雷特。我早已知道,在法學領域,不可隻願君心似我心,隻能眾生隨類各得解。我沒有奢望能夠說服他人,隻是要求說服自己。即使本書針對相反觀點提齣瞭不同看法,也僅僅是在描述說服自己的心路曆程。倘若將刑法解釋學的不同立場比作不同的河流,我也隻是在說明為什麼踏入瞭這一條河流而沒有踏入另一條河流。即便如此,我也會欣賞其他河流的粼粼波光與滔滔波浪。雖然每一位解釋者都會將自己的解釋結論當作法律的真實含義,但可以肯定的是,像絕對的必然性、絕對的正確性、終真理、終等觀念都是應當從刑法學中排除齣去的幽靈。“相信隻有一種真理而且自己掌握著這個真理,這是世界上一切罪惡的深刻的根源。”我不會相信隻有一種真理,更不會認為自己掌握瞭真理;我清醒地意識到,本書不是在錶述四海皆準的客觀真理,隻是在記述百孔韆創的個人主張。
法學古老也獨特。“盡管科學能夠綫性地不斷嚮前發展,但法律卻做不到綫性發展。在法律這裏,同樣的洞見與錯誤總是一再地發生。”倘若說結果無價值論是錯誤的,那麼,本書的錯誤就不隻是一再地發生,而是持續地存在;作者不是多次犯,而是持續犯。就具體觀點而言,不管法條是否修改,無論情勢是否變更,我不能一成不變,也不會率由舊章。隻要閱讀就有想法,隻要思考就有變化。雖然在曆時一年的修改過程中,我盡量芟柞繁蕪、補增闕略,並且思左想右、瞻前顧後,但不知道是將錯的改對瞭,還是將對的改錯瞭,抑或由此錯改為彼錯,或者由小錯改成大錯。果真如此,則是“錯誤總是一再地發生”。但是,我不會將錯就錯,也不想以訛傳訛。當然,本書沒有洞察洞見,隻有漏洞空洞,還有陳詞濫調、浮詞麯說。對於讀者的析疑匡謬、補偏救弊,筆者會謝意永存、銘感不忘。
魏因斯海默說:“這個世界沒有經典,隻有文本,並且所有文本都是平等的。”可以肯定的是,不管這個世界有沒有經典,由於作者賜牆及肩、管窺筐舉,不能學富五車、書通二酉,經典與本書無異鈎金輿羽,本書與經典實乃寸木岑樓。斯科爾斯的話倒是令人欣慰:“任何文本,都不會因其瑣屑,而被摒棄在人文研究的界域之外,再瑣碎的塗鴉,如果在它的背景中充分理解,都可能是人類錶達的財富。”本書充其量隻是瑣碎的塗鴉,也可謂孤獨的言說。盡管如此,我還是會繼續在追求法律真實含義的道路上負笈擔簦、櫛風沐露。我不可能任他塵世多喧囂,靜我凡心立功名;但可以做到法不正解心不朽,再挑燈火看文章。
張明楷
2016年5月8日於清華園明理樓
刑法學(第五版 上下冊) 張明楷 普通高等教育刑法學教材 司法考試法律律師參考工具書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