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刑侦部门管辖的126种刑事案件统一罪名的认定、处罚与相关执法参考图解》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公安部刑事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等法律法规对刑侦部门管辖的126种刑事案件的罪名的认定、处罚与相关执法参考进行了详尽的图解,对于刑侦民警办理刑事案件具有很强的参考作用,是一本实用性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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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二、决水罪
三、爆炸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过失决水罪
七、过失爆炸罪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九、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破坏交通工具罪
十一、破坏交通设施罪
十二、破坏电力设备罪
十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四、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十六、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十七、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八、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十九、劫持航空器罪
二十、劫持船只、汽车罪
二十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二十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十三、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十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二十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二十六、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二十七、走私武器、弹药罪
二十八、走私核材料罪
二十九、走私文物罪
三十、走私贵重金属罪
三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三十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三十三、走私废物罪
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三十四、故意杀人罪
三十五、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十六、故意伤害罪
三十七、过失致人重伤罪
三十八、强奸罪
三十九、强制猥亵、侮辱罪
四十、猥亵儿童罪
四十一、非法拘禁罪
四十二、绑架罪
四十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四十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四十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四十六、诬告陷害罪
四十七、非法搜查罪
四十八、非法侵入住宅罪
四十九、侮辱罪
五十、侵犯通信自由罪
五十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五十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五十三、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五十四、破坏选举罪
五十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五十六、重婚罪
五十七、破坏军婚罪
五十八、虐待罪
五十九、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六十、遗弃罪
六十一、拐骗儿童罪
六十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六十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四章 侵犯财产罪
六十四、抢劫罪
六十五、盗窃罪
六十六、诈骗罪
六十七、抢夺罪
六十八、聚众哄抢罪
六十九、敲诈勒索罪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七十、妨害公务罪
七十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七十二、招摇撞骗罪
七十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七十四、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七十五、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七十六、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七十七、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七十八、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七十九、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八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八十一、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八十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八十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八十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八十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八十六、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八十七、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八十八、传授犯罪方法罪
八十九、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九十、伪证罪
九十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九十二、妨害作证罪一
九十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九十四、虚假诉讼罪
九十五、打击报复证人罪
九十六、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九十七、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九十八、扰乱法庭秩序罪
九十九、窝藏、包庇罪
一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百零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百零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一百零三、破坏监管秩序罪
一百零四、脱逃罪
一百零五、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一百零六、组织越狱罪
一百零七、暴动越狱罪
一百零八、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百零九、骗取出境证件罪
一百一、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一百一十一、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一百一十二、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百一十三、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一百一十四、倒卖文物罪
一百一十五、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一百一十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一百一十七、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一百一十八、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一百一十九、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一百二十、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一百二十一、阻碍军事行动罪
一百二十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一百二十三、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一百二十四、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一百二十五、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 罪
一百二十六、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 罪
附录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附录二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
附录三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的通知
附录四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附录五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的通知
附录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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