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 [Basic Theory Research of Fiscal and Tax Law]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内容简介
《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是作者翟继光近十年对财税法基础理论思考与研究的成果。在哲学的层面,《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提出了财税法治建设的价值目标,该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财政立宪来完成。财税法是宏观法与微观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在宏观层面,《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研究了分配调节机制与财税法制创新,税制改革中地方税收利益的蚕食与维护;在微观层面《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研究了财税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实体法层面,《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探讨了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货物与劳务税法、财产与行为税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在程序法层面,《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探讨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纳税前置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影响及其完善。预算法作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综合体,在财税法领域起到了统领作用,《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也探讨了预算法定原则的起源及其构成要素、预算年度制度以及预算法视角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作者简介
翟继光,企业税务规划专家,哲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民营企业税法研究室主任,《法制日报》《第一财经日报》特邀评论员。在全国各地讲授税法与企业税务规划120余场。
目录
前言 以人为本,推进财税法研究
第一章 财税法治建设的终极价值目标
一、财税法治建设是否有终极价值目标
二、财税法治建设的终极价值目标是财税正义
三、公平财税的标准
四、公正执行的标准
第二章 财政立宪基本问题研究
一、财政立宪的含义
二、财政立宪的必要性
三、财政立宪的发生机制
四、财政立宪实现的标志
五、我国财政立宪的现状及其路径选择
第三章 分配调节帆制与财税法制创新
一、初次分配的调节机制与财税法制创新
二、再分配的调节机制与财税法制创新
三、第三次分配的调节机制与财税法制创新
四、预算民主: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政治前提
五、财税法治: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第四章 税制改革中被蚕食的地方税收利益及其维护
一、税制改革中蚕食地方税收利益的方式
二、税制改革中蚕食地方税收利益的原因
三、税制改革中蚕食地方税收利益的危害
四、税制改革中地方税收利益的维护
第五章 财税行为构成要件理论研究
一、财税行为构成要件的“四要件”理论
二、财税行为构成要件的“四阶段”理论
三、“四要件”与“四阶段”理论下对偷税的认定
第六章 预算法定原则的起源及其基本构成要素
一、预算法定原则的起源
二、预算法定原则的基本构成要素
三、我国预算法相关制度的完善
第七章 预算年度制度比较研究
一、预算年度的起止日期
二、预算年度起止日期的确立原因
三、预算年度的确立及其变更原因
四、预算年度与相关年度的协调
五、我国预算年度制度的完善
第八章 预算法视角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一、确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
二、分税制奠定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格局
三、转移支付强化中央对地方财政的宏观调控
四、地方债为地方财政自治提供了空间
第九章 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与价值取向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对税制改革的指导意义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税制改革的指导意义
三、结构性税制调整必须以整体减负为前提
四、中国企业宏观税负的实际水平及其降低
五、社会主义法治与现代税收的契合性
六、“同税同权”中理性的回归与权利的诉求
第十章 税法基本原则研究
一、从税法不确定性看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
二、理性看待我国的征税权
三、税收法定主义的中国化
四、中国税收法治的发展
五、公平是税法的灵魂
六、税收制度应当保持中性和稳定
第十一章 税法中溯及既往现象的成因、危害与规制
一、税法中的溯及既往现象
二、税法中溯及既往现象的合理性
三、税法中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四、我国税法中溯及既往制度的完善
第十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基础理论研究
一、从以人为本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二、个税改革更加紧迫:免征额提高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三、个税修法:短期看是胜利,长远看未必
四、个税免征额之争凸显纳税人权利保护之缺失
五、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的现状及其清理规范建议
第十三章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理论研究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革与企业的应对策略
二、小型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三、企业所得税法应与企业同舟共济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与控制
第十四章 货物与劳务税法基础理论研究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应当考虑的因素
二、营改增试点的进展及其对企业及经济运行的影响
三、新加坡增值税立法及其对我国营改增的启示
四、增值税立法的时机与重点难点
五、开征烟草税的正当性基础
第十五章 财产与行为税法基础理论研究
一、沪渝试点房产税的合法性与纳税人权利保护
二、房产税的出路在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三、房地产税开征的价值与制度设计
四、国外房地产税如何确保公平公正
五、“加名税”的合法性反思
六、以环境税为核心构筑“绿色税收”体系
七、环境保护税未必真的能保护环境
八、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热点问题分析
第十六章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
一、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断标准
二、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
三、国库利益与纳税人经济自由权的平衡
第十七章 纳税前置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影响及其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二、相关法律制度对税务行政复议期限的规定
三、对河南案例的分析与完善执法实践的建议
四、纳税争议纳税前置制度的完善
精彩书摘
《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
(二)企业所得税汇款清缴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
1.主观原因。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导致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来自主观方面,包括企业的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对于由于企业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法律风险,只要企业在主观上去除这一“故意”就完全可以防范和控制,例如,企业故意提供虚假的汇算清缴资料会导致法律风险,如果企业想防范这种法律风险,只需要抛弃这种主观上的故意,在提交相关资料时仔细审查,至少使企业自己确信所提交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的。对于企业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起来有一定难度。因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这两种过失,只有真正提高企业对汇算清缴工作及其法律风险的认识才能尽量减少因过失所导致的法律风险,否则,对于一个对汇算清缴工作漠不关心或者过于自信的企业而言,防范因过失而导致法律风险是很难的。
对于因过失而导致法律风险的行为还可以根据其对税收制度认识的不同进一步区分为无知型过失和误解型过失。无知型过失是因为企业并不知晓具体的税收制度而导致的过失,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由于企业不知道这一政策,并因此将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了,这就属于无知型过失。误解型过失是因为企业对相关税收制度的错误理解而导致的过失,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准予扣除: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根据上述政策,企业内部职工分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和不具有关联关系的,具有关联关系的内部职工应当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的规定受到资本弱化税制的约束,不具有关联关系的内部职工不受资本弱化税制的约束,而有的企业则根本不对内部职工进行区分,认为内部职工都不具有关联关系,这就是一种误解型过失。
2.客观原因。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还有一部分法律风险来自企业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具体而言,包括来自与企业发生经济往来的其他企业和个人的法律风险、来自税务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法律风险、来自税法本身的法律风险。
……
前言/序言
中国财税法研究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研究成果,研究人员的队伍逐渐壮大,立法机关对财税法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财税法开始迎来快速发展的大好时机。
财税法是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法律部门,如何推进财税法研究,特别是推进财税法研究朝着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方向发展是学界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财税法研究的初期应当将重点放在基础理论体系的构建上,而发展阶段的财税法研究则应更加关注国计民生,应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来研究一些现实问题和具体问题,以充分发挥财税法在国家建设和人民福祉提高中的作用.。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以人为本中的“人”应该更多地转向个体的人、社会底层的人以及生活特殊困难的人。在一个社会整体贫困的时代,不可能奢谈提高每个人的生活水平,只能从国家的整体利益、民族发展的大局出发,这可能难以照顾每个人的具体生存状态,也不可避免地要损害部分人的利益,但今天的中国已经不是一个积贫积弱的国家,在国家有能力关怀每个人的生存状态时,就应该给予全体国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关怀。
财政提供了国家履行职能的经济基础,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指针,因为国家履行的任何职能都会反映在财政收支上。目前,我国财税法还是定位于国家整体利益,对具体纳税人的生存关怀还远远不够。因此,我国财税法的研究应当更多地偏向于对具体纳税人,特别是社会底层纳税人和处于特殊困难状态的纳税人的生存关怀。当然,关心具体纳税人并不是要否定国家的整体利益,因为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国家整体利益最终要体现在每个纳税人的具体生存状态上,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利益最终必须通过国家整体利益来实现。如果把国家类比为一个家庭的话,整体利益就是这个家庭要挣更多的钱,而个体利益就是家庭中的每个成员都要得到大体公平的生活水平,不应在富裕家庭中出现挨饿的孩子或者因无钱看病而等死的人。
我国财税法研究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关注民生、关注具体纳税人生存状态的成果,但远远不够,特别是我们的主流财税法研究尚未转向具体民生,关注的重点还是大民生,还是整体利益。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是研究成果比较原则化和抽象化,无法直接指导现实制度的改革,与现实生活脱节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导致大量研究成果仅仅是作为研究成果而存在,甚至仅仅停留在“自娱自乐”的层面,为创作而创作,创作者并未思考其成果的价值问题。
以人为本推进财税法研究需要我们自己深入基层纳税人的生存状态之中,多研究身边的小事,例如,亲自挤一次公交车,与穷人共同生活一天,和上访的人聊聊天,到政府机关去办一件事,与无钱看病而等死的人一起痛哭一场,向一辈子未出大山的人讲一讲鸟巢、国家大剧院、高铁、飞机、宇宙飞船……
如果研究者自身已经满足于社会为其提供的生存状态,对他人的痛苦不能感同身受,并且失去了探索真理的信心和勇气,财税法研究是不可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也不可能有一个长远的发展。
翟继光
2017年3月10日
于中国政法大学逸夫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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