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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读人群 :管理者,专家 议事规则就像一部设计良好的机器一样,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充分表达,用规则来限制参与成员内心私利的膨胀,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按照规则进行表决。这种规则及所设计的操作程序,既保障了民主,也保障了效率。
内容简介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当今zui重要的议事规则,被广泛地运用在政府机构、企业组织、民间团体的议事活动之中。该规则建立在洞彻人性的基础上,内容详细且经过精心打磨设计,有助于不同观点、不同利益在规则的约束下得以表达和实现,具体分为会议基础知识、会议框架轮廓、会议组织实施、议事规则及会议的展开与议事规则的应用等几个方面,这些内容经过了上百年的时间检验,是改进会议组织之程序、提高其效率、稳定其运作的行之有效的议事规章制度,各种议事场合都能从中受益。
作者简介
亨利·罗伯特
1837-1923
1857年毕业于西点院校。曾参与南北战争。1867-1871年,在太平洋指挥部担任陆军工程师。1895-1901年,出任工程师委员会主席。1901年升为准将,且被委派为陆军工程兵团首席工程师。
罗伯特一生参与了无数次会议,在会议讨论过程中他发现各种议事规则差异很大,阻碍组织运作。为此,他在搜集、整理、总结前人议事规则的基础上,于1876年出版了直到现在仍为数以百万计的会议带来了秩序和效率的《罗伯特议事规则》。
刘仕杰
作家、书评人、影评人、资深媒体人,国内多家知名企业平台运营顾问。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兰州羽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创始人,致力于企业文案规范化写作与管理。在各大期刊杂志发表稿件数百篇,策划出版图书多部,拥有医学、法律类专利多项。
目录
目录
上篇 会议
第一章 基础知识
01 会议的基本概念
02 会议的常见类型
第二章 框架轮廓
01 会议组织的规则体系
02 会议的法定人数
03 常见的会议程序和议程
第三章 组织实施
01 会议的组建(临时或公众集会、固定社团、代表大会)
02 会议的职责(议事与惩戒)
中篇 议事规则
第四章 基础知识
01 动议的概念
02 动议的分类
03 各动议类型的分类描述
04 动议的基本特征
第五章 组织实施
01 提交动议
02 展开辩论
03 进行表决
下篇 会议的展开与议事规则的应用
第六章 会议展开机构
01 委员会与董事会
02 官员与会议报告
03 社团组建与公众集会
04 代表大会
第七章 规则应用
01 会议类型一:提名与选举
02 会议类型二: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后记一
后记二
附录
精彩书摘
第一卷:会议
一、基础知识
01会议的基本概念
“会议”一词,在中文里既有指开会的主体之意,也有指代组织本身或者人群集合之意,同时也兼有指代开会这一具体行为和事件的意思。但英文中,开会主体是“assembly”,开会的具体行为和事件则是“meeting”。两者虽然可以通用互换,但在本书中,“会议”一词则直接由“meeting”指代。
会议由拥有参加组织会议事务权利(即出席权、动议权和辩论权以及表决权)的成员参与构成,这些成员聚集在一起对某一事务的处理的集会活动就被称之为“一场会议”。此时,成员只能在会议中途进行短暂休息而不能离开会场。而成员为某一指定的明确目标而展开的一次完整的组织会议工作则是“一次会议”。“一次会议”有既定的会议程序和议事日程以及时间表,它可以只是一场或连续展开的多场会议,若是后者,则下一场的会议以上一场会议的中断点为开始并继续。
由上可知,“一次会议”可以是“一场会议”或“多场会议”。对于不同的会议来说,“一次会议”中包含的“场”并不相同。
就固定组织而言,其章程一般都明确规定了例行会议,如:周会和月会以及季会等,会议程序则被规定在下午或晚上的时间上。如果一场会议就完成了会议程序,则此次会议结束。倘若一场会议无法按时完成指定的会议程序,则会被安排进行“后续会议”。 一般而言,各组织都有权利在章程中制定出一套适合的自己的“特别议事规则”,并从而决定“一次会议”的会议程序的构成。但通常说来,并不太建议“一次会议”的时间跨度过长,因为这会束缚或妨碍会议的具体展开。举例说来,倘若某项动议在会议中已经被搁置,或者已被否定,甚或已经被反对纳入考虑范围,那么,对该动议仍抱有兴趣的成员只能在当天,最迟在第二天(如果会议能持续到第二天的话)就要提出“重议”要求。否则,一旦超过这个时限,“重议”便无效,而同时秉着同一次会议中不能重提同样的议题原则,“重提”便也失去效力,只能留待下次会议才能“重提”。此时,如果“一次会议”时间跨度过于冗长,则意味着这中间的等待时间就会随之相应变得很长。尽管可以随时动用“修改或取消已通过决议”,但对于已经在会议中被否决或搁置以及反对的议题毫无效力。
对于在全国或州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比如“年会”或“双年会”等,都可以被称为“一次会议”。这样的每次会议一般均包括若干场会议,可能是在一天当中的上、下午或者晚上时间,甚至也有可能是持续好几天的多场会议,至于其具体的时间安排都将在会议议程的“议事日程”和“时间表”中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国会的会议很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一次会议极有可能包含好几百场的会议,而每一场会议可能会占用一天的时间,从而可能导致这样的一次会议在时间上持续一年左右。
但对最常见的且具有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来说,“一场会议”就等同于“一次会议”,因而,在一般非正式的用法当中,“一场会议”和“一次会议”经常互相混淆使用,若要探究其准确的使用则可依据上面的说明以及据上下文的语境来判断。
一般在“一次会议”中,如果不是此次会议的最后休会,当一场会议结束后,为了能按时完成当前所正在进行的议事日程,会场成员在经过休会后就会进入下一场会议,且此时的下一场会议时间应当是已经提前安排妥当,除非是会议组织规定由主持人召集下一场会议。通常,依据使用频率高低来说,有以下三种方式可用来指定下一场会议时间:1.在会议之初,代表大会的会议组织事先拟定好会议议程的“时间表”;2.在本场会议上根据会议进行的具体情况来指定后续会议时间;3.由“休会”本身来指定下一场的会议时间。
此外,在“一次会议”中,其还具有如下的特性,即:
1.一般而言,一次会议无法对往后的任何一次会议产生任何约束,除非是通过修改会章程或者制定特别的议事规则来对此后的会议加以约束。而在有“事先告知”的前提且表决票数过半的情况下,可对此前会议通过的事务进行“取消或修改”,并同样能收回此前会议委托给委员会的事务。上述情况均可纳入新会议所获得的自由。
2.上述1的新会议的自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长效规则”,即只能用来管理日常事务的相关规章制度,而不涉及到任何的议事规则。此时,一条长效规在被修改或取消之前将一直有效,但无法对以后的会议产生任何的约束力,且在本次会议结束之时自动失效,无法跨越到下次会议。另一种是归属于议事规则的“特别议事规则”。与会议组织的最高级别“章程”一样,“特别议事规则”也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且能对每次会议都产生束缚力。其体现的是整个会议组织的意志,而不仅仅是单个成员的意志。故而,若对这些规则进行修改则须得在“事先告知”的前提下获得“三分之二票数表决”才可。同时,章程不具有“暂缓性”,“议事规则”的暂缓则需达到三分之二的票数。
3.在新会议中可以就某项动议进行正常的“动议重提”,但若是上次会议中尚未得到处理而延续下来的动议除外。
4.当会议中因原本的主持人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得不选举临时主持人,且该主持人需跨次主持时,应当就此进行一个必要的选举,并应对此选举进行“事先告知”,否则一次会议不得对新会议拥有的选举临时主持人的权利进行干涉。
在会议中,同样有几个名词值得注意,分别是“休息”、“稍息”、“休会”、“终止性休会”。这些词也经常发生混淆使用,以下将具体阐述其准确含义并进行比较区分。
所谓休息,即在不影响一场会议完整性的基础上的会议中途的短暂间歇,一般为几分钟左右,此时成员可以在会场内自由活动或自由讨论,但并不能离开会场。休息并不表明会议的结束,一般是处于会议进行时的需要,如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统计票数,获取相关信息或者是让参会成员相互进行非正式的磋商。在休息过后,会议从开始中断的地方继续进行。
休息可分为“优先动议”和“主动议”两种情况。前者是在有其他待解决的议题时,所动议的“休息”。此时的休息只能用来立即休息而无法据此来指定安排休息时间,其具有如下八大标准描述特征。
1.具有优于除“休会”和“指定后续会议时间”外的一切优先动议,但倘若前两者是以“主动议”的形式提出,则休息优于“休会”和“指定后续会议时间”。同时,休息还让优先于那些本应首先给予处理且应用于自身的偶发动议,但优先于一切附属动议和偶发动议。
2.不得应用于其他任何动议。尽管可以应用“修改”或者用来应用防止“修改”的“结束辩论”,但在实际中,通常会议组织绝少有这种情况出现。而除此外,其他的所有附属动议都不可应用。
3.当有人正在发言时不合规。
4.需要求附议。
5.无法辩论。
6.可“修改”休息时间长度,但不可就此“修改”进行辩论。
7.需通过“过半票数表决”。
8.无法提出“重议”。
前言/序言
序1:议事规则在世界
会议,作为当今社会最主要的活动方式和组织形式,是人类社会公共治理中一项最具代表性的社交活动。而规范会议行为的议事规则同样人类历史发展中源远流长,它孕育于原始社会的生产和生活之中,在人类社会追求文明与民主的进程中逐步壮大。罗伯特议事规则作为当今最重要的议事规则,其诞生与发展是与人类历史的演变与议事规则逐步完善分不开的。
一、会议的诞生与议事规则的萌芽
在远古的渔猎时代,自然环境极其恶劣,先民们只能聚集在一起才能够与大自然抗争。原始居民慑于自然界的强大,往往将万物运行之理归于自然神力和祖先英灵。在这种背景下,氏族公社应运而生。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生存环境发生转变和社会事务逐步增多,氏族议事会、部落议事会、部落联盟议事会相伴而生。每有重大决策,“部族头领往往会召开会议以大致平等的方式做出重大的集体决定”,在涉及公共事务和生存发展的事情上,就会采取全民参与的会议形式。这种会议形式没有制度约束,发言不受限制,会议效率较为低下,但是会议的决策过程较为民主。最终形成的会议决定由与会者就共同遵守。历史上此类会议最为著名的是古希腊广场上的“公民大会”。希腊人要决定城邦重大事项,就采用举手、呐喊、抽签的方式或者是贝壳放逐法,以此来展示全体人民当家做主、掌握政权的民主现实。恩格斯将此类会议描述为:“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权的民主集合。”由于没有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划分,此时的会议无所谓议事规则,属于直接民主,全民政治。由此,希腊的公民大会,被视作城邦政治的核心与直接民主的典范。后来这套源自古希腊的议事规则被传到北欧的部落,日耳曼人将其演化成了习俗,以维持议事的公正。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手工业从农业中剥离出来,人类社会进入农商时期。君主专制开始登上历史舞台,权利日益集中的王权和等级森严的官吏制度打破了议会的自治传统和政治自由。此时,氏族社会的全民政治土崩瓦解,会议在宗法制的约束下,渐渐演变为提议、附议、表决的过程。会议的主持人或者会议的召集者演变为由长者或首领担任,这些人的意志往往决定了会议的走向、会议的议程乃至会议最终的决定。伴随社会等级的出现,与会者之间的关系也由平等的参与关系逐渐演变为俯视命令和仰望接纳关系。鉴于权力的威慑,大多数与会者的意见不再能够充分表达,会议中的民主议事氛围逐渐被削弱,甚至在集权严重时期被压制得荡然无存。随着君主专制的进一步加强与巩固,这一时期的会议形式也相应繁琐和完备起来。一些正规会议开始要求与会人员着正装,有效的发言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些重要的会议内容开始被记录在龟甲和兽骨上,如此等等。此时,被强化了的宗法、伦理,已然将繁文缛节强加给了会议制度。
历史的车轮飞驰到了农商时代末期,原始农业产品价格变得低廉,这就刺激了原始手工业的发展,工业革命顺势而来。自由的社会经济竞争需要与之相配的理性政治和法制环境。社会开始关注人的尊严、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投票和协商开始逐渐替代了荒蛮的打斗和流血,于是选举制度迅速兴起。近现代议会制度在封建制度的土崩瓦解中破土而出。可以说,议会制度是由源自于选举制度的催生,议会代表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反应不同阶层的民众意见。从此,会议成为民主与决策的重要工具,议事规则逐渐进入民众视野,并得到最初的磨合和发展。同样基于民众对自由和民主的渴望,平民阶级开始聚集起来,凝聚共同意志,推选代表组成各级议会,从而取得了与特权阶级平等的议事权利,拉开了西方近代历史的帷幕。直至今天,在现代西方国家,议会已成为民主政治最为重要且直接的表达方式与实现形式。历史表明,无论是古希腊的直接民主,还是西方近代史上的间接民主,民主的最终都是通过会议的形式落地生根的,并最终将民主原则内化为自身的核心精神。
二、英美国家的早期民主实践催生了议事规则的诞生与成长
源自于古希腊的“议事规则”是在日耳曼人手里经过格鲁撒克逊人带入英格兰的。在英格兰,议事规则最先是通过先例和习惯,后经“国王会议”和中世纪的“大议事会”,最终发展成为英国社会的一般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这个词原意是指英国议会协商议事时所遵循的规则和惯例,类似英国的“普通法”。至今英国议会沿用的,依旧是早在16至17世纪,英国议会形成的一系列基本议事规则。在这一系列议事规则里规定:一次只能有一个议题、辩论必须围绕前的议题、意见对立的双方应轮流获得发言权、主持人应请正反双方分别表决、取消或限制个人或少数人的辩论权利必须得到出席人数2/3以上的同意、禁止人身攻击等;这些规则最终成为英国议事的一般法则。
如果说,源自古希腊的议事规则是在英国落地生根的话,那么议事规则的开花、结果当属于在美国。伴随着全球探索与新大陆的发现,议事规则随着“五月花”号漂洋过海,在美国发展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从根源上看,议事规则在美国能够开花、结果、发扬光大有着其深刻的历史必然性。首先,美国的自治传统为议事规则的开花、结果提供了丰富的土壤。托克维尔曾指出,美国的“政治生活始于乡镇”,乡镇组织“将自由带给人民,教导人民安享自由和学会让自由为他们服务”;而乡镇的政治生活又源于民众的日常民主实践,“美国人是通过参加立法活动而学会法律,通过参加管理工作而掌握政府的组织形式的。社会的主要工作,每天都是在他们的监视之下,甚至可以说是通过他们的手来完成的”。其次,美国的成员复杂,其革命者和制宪者来自各个殖民地。源自不同区域、不同领域的新“美国人”要想在短时间内做出重大决策,必须依靠一套已有共识的规则,才能将这些素未谋面的新“美国人”紧紧团结在一起,发出不朽的革命宣言。而此时,始自殖民地时期的自治传统,就成了当时新“美国”的不二之选。民众通过日常的平等协商与决议,处理小范围内的琐细事务。当然,此时的议事规则还不是尽善尽美的,它需要在反复的会议演练中自然生长,它如初生的婴儿一般,在最初并不是某些天才的理性设计,其四肢稚嫩,形式与内容也略显粗糙,但经过时间的检验与打磨,议事规则逐渐成长,越发精致与实用,并伴随着社会交往范围的扩大而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和国家的重大事务决策之中。
这套在美国开花、结果的议事规则源自于英国的议事规则,其果实有:第一届大陆会议的《权利宣言》、第二届大陆会议的《独立宣言》、费城制宪会议的《联邦宪法》三大重要成果。而议事规则的脚步,并没有在美国止步于此,它向着更规范、更全面、更广适用性开始迈进:1801年,时任副总统的托马斯·杰斐逊有感于国会缺乏确定的议事规则,编撰了一套《议会规则手册》,专为国会所用;1845年,著名法学家路德·库欣鉴于许多政府机构和民间团体缺乏固定的议事规则,各地议事规则存在诸多不同,撰写了适合各种各样会议的《库欣手册》;1876年前后,美国陆军将军亨利·罗伯特在搜集、整理、总结的前人议事规则的基础上起草并出版了一本通用的议事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至此,历史上最权威、最经典的议事规则版本就此诞生。它的诞生,将议事规则的历史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也将人类向民主与文明推进了一大步。
三、在实践中修订、在世界范围内开花:《罗伯特议事规则》在新时期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罗伯特议事规则》一经诞生,就被广泛地运用在政府机构、企业组织、民间团体的议事活动之中。如今,已演变成美国立法机构运作与发展的基本原则,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有效推广,成为多国政府与社团的重要会议准则。在《罗伯特议事规则》诞生后的100多年里,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民主的建立与完善,一直在经历不断的修订和改进。1970年,罗伯特家族组建了“罗伯特规则协会”,专门从事这套规则的修订。同时,美国也出现了以“美国议事专家协会”为代表的专门推广“罗伯特议事规则”和培养议学专家的机构。现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各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无不以罗伯特规则为原型,“罗伯特议事规则”以其旺盛的生命力昭示了它与时俱进的根本和推进“文明”与“民主”的重要价值所在。如今,这套规则在日益进步的今天,又焕发出了新的生命力,它不仅被应用于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等实用性方面,而且也被广泛应用于帮助提高普通公民的民主素养、培育社会的民主精神的社会进程方面。
诚如约翰.奈斯比特在他的名著《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方向》所说:“会议是永远不会消失的,我们必须面对这个事实。”有会议,就应有规则,“离开了规则,每个人都自由行事,结果是每个人都得不到真正的自由。”在人类文明的历史的进程中,《罗伯特议事规则》将继续凭借其极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伴随着社会和自身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在保障社会文明、秩序、公平、效率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发挥巨大作用。
序2:议事规则在中国
开会议事是社会生活中的一项重要事务,根据《中国会议蓝皮书》公布的数据表明,我国每年举办的各式会议多达几千万种。在我国,开会有着其他任何事务无可比拟和无法替代的地位。我国民间有个说法:“大会三六九,小会天天有。”这一说法生动揭示了开会这一行为在当下中国社会的发生频率。可是,高频率的发生,不代表高效率的产出,在中国议事规则的成长是在与君主专制和近现代民主发展的博弈中艰难进行的。
一、议事规则在与君主专制的博弈中节节败退
在中国古代,氏族会议上的“全民民主”与西方发展毫无二致,氏族部落成员聚集在一起共同商讨氏族事物,全民民主进行得如火如荼。在辉煌的先秦文化中,在环形而坐的议事大厅里,我们同样可以看到民主议事的影子。然而,当历史的车轮拐进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集权专治就走上历史舞台,在这种制度下民主议事的萌芽也就就此被扼杀在摇篮之中。在漫长而久远的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民主议事只是君主听取“谏言谏策”的手段,决策权始终牢牢掌握在君主手中。如果说先秦“排排坐,分果果”的朝堂设计上还有民主的影子,那么到了汉唐之后的金銮宝殿上,“君君臣臣”就成为不可逆转的主旋律了。“君臣”的规矩越来越多,臣子们的地位越来越低微,从坐着到站着到跪着,到最后就只好“多磕头少说话”以求平安无事了。可以想见,在中国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议事规则在与君主专制的博弈中,一直处于节节败退的窘境。同样,几千年封建权力的世袭,以及封建思想的禁锢,致使我国在引进先进议事规则上面止步不前。而闭关锁国的状态,也影响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就包括在“议学”方面发展甚晚,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几百年。
二、议事规则在与近代中国民主实践中遭遇窘境
西方的坚船利炮,打开了“闭关锁国”的大门,睡梦中的雄狮,被隆隆的炮声惊醒。可是八国联军的入侵、清末的明治维新和封建专治的最终结束并未就此带来中国近代文明的突飞猛进。在清末晚期到民国初期,西方的“议学”已经发展得如火如荼,但直至20世纪初的中国依然胭如。中国第一部“议事规则”诞生于晚清预备立宪,彼时资政院即将开院,在借鉴了日本《议院法》、《贵族院规则》、《众议院规则》的基础上,清廷批准了《资政院院章》、《资政院议事细则》和《资政院分股办事细则》等相关法规。在这些法规中,跟“议学”最相关同时也是实施后影响最大的,当数《资政院议事细则》。《资政院议事细则》由资政院拟定,于19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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