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宪法与行政法学/新编公共管理硕士(MPA)系列教材》立足法治国家、法治型政府建设的时代背景,吸纳国内外宪法与行政法研究的新研究成果,对宪法与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进行阐释,并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重要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内容精当,简洁易懂。
《宪法与行政法学/新编公共管理硕士(MPA)系列教材》的特色之处在于将理论知识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在夯实理论知识的同时注重对宪法与行政法相关知识运用能力的培养,有利于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全书分为三大部分:第壹部分宪法,包括宪法概述、宪法基本制度和宪法实施;第二部分行政法,包括行政法概述、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责任、行政复议;第三部分行政诉讼法,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宪法与行政法学/新编公共管理硕士(MPA)系列教材》适于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以及公共管理学科相关专业研究生、本科生学习与参考。
目录
第一部分 宪法
第一章 宪法概述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与分类
第二节 宪法的制定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宪法形式、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
第五节 宪法规范与宪法关系
第六节 宪法的价值和作用、宪法观念、宪法文化与宪政
案例分析题
第二章 宪法基本制度
第一节 国家性质
第二节 国家形式
第三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选举制度
第五节 国家机构
第六节 政党制度
案例分析题
第三章 宪法实施
第一节 宪法实施和保障
第二节 宪法解释
第三节 宪法修改
第四节 违宪审查制度
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 行政法
第四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
第三节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案例分析题
第五章 行政法主体
第一节 行政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其他行政主体
第四节 国家公务员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第六节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案例分析题
第六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行政立法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节 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节 行政处理——依申请行政行为
第六节 行政处理——依职权行政行为
第七节 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八节 行政程序
案例分析题
第七章 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责任概述
第二节 行政问责
第三节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案例分析题
第八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案例分析题
第三部分 行政诉讼法
第九章 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四节 行政诉讼当事人
第五节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案例分析题
第十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四节 行政赔偿关系的主体
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程序
第六节 行政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第七节 行政补偿
案例分析题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宪法与行政法学/新编公共管理硕士(MPA)系列教材》:
第三节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概述
(一)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是宪政运行过程中解决宪法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指的是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内容进行变更、删除、调整、补充的活动。一般来说,宪法修改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修改机关的特定活动。
宪法修改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宪法修改以宪法与社会生活之间发生冲突为前提,并以解决该冲突、提高宪法适应力以求得宪法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和谐为目的;其次,着手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一般是国家的立法机关或专门的修宪机关;最后,宪法修改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定程序,且修宪程序较一般的法律程序更为严格。
(二)修宪权的性质及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1.修宪权的性质
虽然最初提出制宪权理论的是法国的西耶士,但是进一步充实和发展制宪权理论的却是德国的施密特,而施密特对制宪权理论最大的贡献就在于从宪法理论上区分了制宪权和修宪权的界限。虽然G.拉班德、G.耶林等从法实证主义学说的角度出发主张修宪权、制宪权和立法权是同一概念,认为制宪权和修宪权之间不存在任何区别,但是多数学者还是赞同对两者进行区分的。
我们认为制宪权和修宪权存在以下区别:作为一种原生性权力,制宪权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权力而产生、形成。近现代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催生宪法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因此可以说制宪权是在创制国家的基本秩序,它超越于实定法之外,其本身并无所谓实定法上的正当性而具有一定的超合法性。从性质上来说,制宪权来源于不同性质国家权力更迭的事实,而修宪权则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因为宪法的修改是以既存的宪法为前提的,而修宪的主体和程序也是由宪法所规定的。也就是说,制宪权是“创制宪法的权力”,而修宪权则是“宪法创设的权力”,修宪权以制宪权为来源,应该服从于制宪权。而区分修宪权和修宪权的意义在于,只有承认了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区别才会承认修宪权对制宪权的尊重,才会承认修宪权必须尊重宪法所规定的修宪程序而不能任意对宪法进行修改。
2.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宪法可以修改吗?国内外学者对此问题皆有较大分歧,大致形成两种学说:肯定说和否定说。以法国制宪权理论提出者西耶士为代表的肯定说认为,宪法只能束缚根据宪法而产生的机关,而不能束缚享有制宪权的人民或人民选出的制宪机关。而有的国家也的确在宪法中规定了宪法不得修改.如苏丹共和国1973年颁布了“永久宪法”,而日本明治宪法也宣称自己是“不灭的大典”。尽管如此,肯定说仍占据主流。对于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从宪法的性质来讲,现代西方学者多不承认宪法是一种契约,而认为宪法是一种法律,制宪是一种立法活动。逻辑上看,宪法属于法律之一种,法律可以修改,宪法当然可以修改。其次,从各国宪政实践来看,世界上150多部宪法基本上都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这也就是承认了宪法是可以修改的;另外,除日本和平宪法因特殊原因而未曾修改外,各国基本上都有修宪的实践。
具体说来,宪法修改因为具有以下作用而成为必要。
首先,宪法修改可以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社会生活总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的,而宪法规范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宪法规范与现实的社会实际总是处于冲突、协调、再冲突、再协调的永恒的矛盾和冲突之中。当然,这种冲突可能由几种原因造成的,当其发展到一定程度,也就是根据现有的宪法规范不能加以解决、通过宪法解释的手段也无法加以弥补时,修宪就成为不可避免了。
其次,宪法修改可以起到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漏洞的作用。一方面,受到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制宪者难免有考虑不周之处,这样,就会导致宪法规范存在某些缺漏而需要以宪法修改的方式来加以弥补和完善。另一方面,制宪者在制宪技术上的缺陷而导致宪法条文的不明确、不具体、不严谨,从而给宪法的执行造成困难而使得宪法修改成为不可避免。例如,我国1954年《宪法》第24条关于“非常情况”的规定即是如此。
……
前言/序言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全球问题与矛盾日益增多,对传统政府治理范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全球治理理论日渐成为理论研究领域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只有不断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国内政府治理与全球治理的互动,中国才能建立、巩固民主与善治的良好形象,更好地适应全球化的挑战。人类社会处于不断的嬗变之中,新情况与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的“滞后性”使其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政府在改革实践中,不断探索着新的制度与行为规则,并不断调整政府与社会、公民之间的关系,努力寻求最佳的治理途径。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路径,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协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公共组织的行为活动都必须遵守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行政法是行政管理活动和整个公共管理的基本依据,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以培养公共管理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为目标,面向公共组织培养和输送人才,社会、市场对政府官员的能力要求,就是对公共管理人才培养的要求。公共管理教育需要注重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基于知识经济时代和社会发展需求,围绕价值力、知识力、信息力、决策力、协调力、创新力、执行力(简称“七力”)等综合能力提升,不断探索人才培养模式与能力提升实践。一是新体系创设,新模式改革。提出“融合、共享、提升”为教育指导思想,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有效衔接的教学新理念。在第一课堂构建“一核两翼”教学新体系。确定以主干课为核心,学习管理学、经济学和政治与公共行政基本理论与知识以及管理技术与技能。在学术之翼,侧重培养学生科研创新能力,按照“通识教育为基础,创新意识培养为核心”,优化课程体系,紧跟国际学术前沿,培养公共管理事业未来的业务骨干和学术带头人。在应用之翼,以技能提高为重点,通过增强技能型课程模块,强化学生实践环节,培养具有“厚基础、宽口径、强技能、高素质”,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公共管理人才。二是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实行激励与制约相结合,健全管理机制,采取“引、聘、送、下、带”,加强学院与政府及企事业单位“互兼互聘,双向交流”,建设双师优秀教学团队,建立健全教学团队的运行与激励机制。三是加强实践教学与教学管理改革。构建“一条主线、三个层面、五个综合训练项目与过程控制”的实践教学体系框架。一条主线:以提升适应经济时代发展的未来公共管理人才能力为主线,着重开发能力核心要素,包括价值力、知识力、信息力、决策力、协调力、创新力与执行力。三个层面训练:单项基本技能操作训练、专业技能训练、综合技术应用能力训练。五个综合训练项目与过程控制:课程实习、社会调查分析与实习、专业综合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五个综合训练项目,通过综合练习、质量检查、过程控制,真正达到培养公共管理专业拔尖人才之目的。将实习实践课程和技能训练内容组合成不同学分的选课菜单,供学生自主选修。实习有基础性实习和研究性实习两大部分构成,基础性实习以系为单元,研究性实习以教授工作室为单元,组建科研小组,开展课题设计与研究。规范毕业论文的过程管理,强化导师负责制,并建立论文管理网络系统。采用多元化考核方式,加强学生参与式与贯通式课外创新与实践能力培养。
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内涵之一是“法治下的科学管理”,既要求科学管理,也要求依法管理。因此,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的学生既要学习管理学、政治学及其他与公共管理知识性、理论性和技术性有关的课程,同时也需要学习与法律知识有关的课程,尤其是与公共管理关系最为密切的宪法与行政法课程。掌握有关国家国体、政体、人权、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构以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提高宪法和法律意识,增强民主、自由和人权观念,树立民主、宪政和法治理念,培养宪政和法治思维。公共管理硕士(MPA)培养的是公共管理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这要求其必须具有高度的宪法意识,深厚的宪法和行政法理论、知识。只有学习和掌握宪法与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才能正确处理好各种公共事务,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书根据2014年全国MPA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编写而成。全书共分为三大部分,即宪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集理论性、知识性和方法技能性为一体。第一部分“宪法”最具理论性,主要包括宪法的基础性问题、宪法的基本制度和宪法的实施等内容;第二部分“行政法”兼具理论性和方法技能性,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基础性问题、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责任、行政复议等内容;第三部分“行政诉讼法”最具方法技能性,主要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内容。本书具有以下特点:①体系完整、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繁简得当、涵盖了主要知识领域;②突出理论性和学术前沿性,在继承传统教材知识框架和理论基础上,引介大量学术界的最新研究成果,丰富和完善了内容体系,拓展了理论空间和研究视野;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各章都结合当前社会热点问题,精选典型案例,分析公共管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前沿问题,重视应用性,强化实践能力和素质的培养。
作为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必修的核心课程,“宪法与行政法学”适于对MPA研究生以及从事公共管理学科相关专业研究生开设。该课程建议总讲课时数51课时(教学17周,每周3学时)。其中,宪法教学安排3个单元,讲授16课时;行政法教学安排4个单元,讲授23课时;行政诉讼法教学安排2个单元,讲授12课时。由于教材涉及内容较多,可以根据所在学校的整体教学安排和实际情况作出科学合理的教学设计,选取重点和难点在课堂上讲授相关知识,对于非重点内容,可安排学生课后自学。同时,该课程的教学需结合案例进行讲授,通过案例探讨,进一步提升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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