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精彩书摘
一、完善教育基本制度
草案对教育法作了以下修改: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要求,增加规定: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教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二是按照《纲要》要求,增加了关于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推进教育信息化和国际化的内容(教育法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三是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中央关于民族问题的文件精神,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实施双语教育(教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第二款)。
一、完善高校管理制度
草案按照《纲要》要求,对高等教育法作了以下修改:一是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分别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二是强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作用,规定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事项,调查、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三是改进高等学校评价模式,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保障与评价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四是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人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高等教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
三、调整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针对实践中民办教育存在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不清、取得合理回报不好操作、相关配套优惠措施制定实施困难等问题,《纲要》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为了消除探索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法律障碍,给教育行政部门留出探索、规范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空间,草案对民办学校管理制度作了以下调整:一是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关于举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教育法修正案草案第八条第二款、高等教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二是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民办学校自主选择办学方式,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并按照其法人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决定;相应删除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内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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