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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的悖论》:美国杰出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的经典作品。
内容简介
卡多佐的又一部代表作。他犀利地提出了如下观点:法律肯定是不足够严谨、科学的;许多法学的基本概念,源自哲学的思辩;许多法律原则的价值是单向度的,哪怕法律原则之间是交叉并被排列出秩序和价值优先层次。既然法律和政治都是工具,作为思想,即哲学的演绎和形体化,工具的使用程序和方式应该被严格限制。
《法律科学的悖论》可作为法理学领域的基础性读物。
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导论·静止与运动·稳定与进步
第二章 正义的内涵·价值科学
第三章 利益的平衡·原因与结果·个人与社会·自由与政府
第四章 自由与政府·结论
注 释
译后记
精彩书摘
《法律科学的悖论(精)》:
对于年幼之人而言,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对于那些其无知与愚蠢的程度达到使自身被归于不正常之列的人,即精神病人或者残疾者,标准也可能会有所不同,尽管法律上对此仍然没有定论。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未满足共同标准而冒险实施行为,在另一极端,他甚至可能得到保护;人们可能不需要去超越共同标准。或许还存在这样一些场合,被指控过失的个人根本没有采取注意措施,或者无论如何只是采取很少的注意措施,却由于幸运而在外在行为上符合了对勤勉之人所提出的行为标准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单纯的主观懈怠,即单纯的思想上的疏忽,将无助于对其施加责任。非常可能的是,法律在过失领域与在其他领域一样,并不具有完全的一致性。借助理性人的行为所衡量的一般注意标准,有时是最低注意义务而不是最高注意义务的表达。如果个人拥有特殊技能或认知机会,他可能被要求实施理性人若被赋予同样的秉性与机遇将采取的任何措施。然而,基本上,无论怎么为偏离或例外的情形留余地,过失责任的标准都是外在的、客观的。
然而,存在第二个促成悖论的因素。我将它称为利益的计算。对被归责于标准化个体(即理性人)的注意措施的衡量,取决于所涉及的利益的价值。对此,我从伟大的侵权法大师波伦(Bohlen)那里学到很多。通过衡量其行为所促进的利益的价值,法律为个人可以正当冒险的范围设定了限度。基于对人类具有重要意义的建设工作的目的,我可以囤积炸药;与此同时,基于取乐或任性妄为而囤积炸药,我会因轻率而受到谴责。为了搭救落水之人,我可以不顾生命危险而纵身跃人波涛汹涌的大海;与此同时,如果我是为运动或单纯的虚张声势而跃人海中,我会因轻率而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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