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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與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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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亨利·查爾斯·李 著,X.Li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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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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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廣西師範大學齣版社
ISBN:9787549582662
版次:1
商品編碼:11987550
品牌:新民說
包裝:精裝
開本:32
齣版時間:2016-07-01
用紙:輕型紙
頁數:732
字數:720000
正文語種:中文簡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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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産品特色

內容簡介

為撰寫《迷信與暴力》一書,亨利·查爾斯·李從歐洲購買瞭數量驚人的古籍、文獻和手稿等資料,現由賓夕法尼亞大學圖書館的“亨利·查爾斯·李”分館作為特殊藏品(special collection)珍藏。

作者旁徵博引,記述瞭西歐各主要民族和國傢的法律中對宣誓斷訟、決鬥斷訟、神判斷訟、刑訊逼供等各種古老司法程序的規定,並介紹瞭相關著名案例,同時對西方法學充斥著迷信和暴力的、不為人知的黑暗過往進行瞭深刻的反思,比以往更加清晰地闡明一些漸趨消亡的舊俗和迷信的來源。

盡管作者已逝世一百多年,但作為曆史和法學的重要參考書,《迷信與暴力》依然不斷被再版和重印,其學術和文化價值可見一斑。


作者簡介

亨利·查爾斯·李(Henry Charles Lea,1825—1909),美國著名曆史學傢,美國曆史學會主席(President of AHA,1903)。他被認為是美國第yi個歐洲中世紀曆史方麵的專傢,尤其精通社會製度、法律和宗教史。哈佛大學,曾接受他女兒的捐贈,設立中世紀史方麵的亨利·查爾斯·李教授職位來紀念他。其代錶作有《迷信與暴力》(Superstition and Force)、《中世紀宗教裁判史》(History of the Inquisition of the Middle Ages)以及《西班牙宗教裁判史》(History of the Inquisition of Spain)等。


亨利·查爾斯·李雕像之基座:

亨利·查爾斯·李(1825—1909),費城zui重要的公民之一。

年輕時,他是自然科學的鑽研者和文學作品的評論者;

成年後,他是商業及金融領域的勤勉有成者和內戰時期的愛國者;

那之後,他是公民事務與慈善事業的領導者和擁有世界聲譽的史學傢。

其著作,尤以措辭之精準、判斷之公允以及對真理之熱愛見長。

他殫精竭慮,他無負光陰。


精彩書摘

在人類擺脫野蠻濛昧的過程中,日益崛起的理性力量與逐漸式微的凶殘暴力霸權之間的鬥爭,可謂機鋒處處。我們這一代自作聰明地嘲笑先輩的前後矛盾,其實,那正是人類螺鏇式前進道路的一部分,猶如沉默的勝利奬杯般,應當得到尊重,這勝利幾乎完全是在不知不覺中依靠漸進方式取得的。因此,在黑暗時代,我們看到正義的實施竟要披著基督教化的迷信外衣、訴諸刀劍和運氣的怪現象,但應當記住:相對於過去那種對暴力的普遍依賴,這已經是一種進步瞭。蠻族部落被引嚮抽象正義,盡管道路麯摺幽暗,卻終能修成正果,我們對此不必大驚小怪。無論用何種方法,使強者嚮弱者屈膝,就已是對人性的偉大徵服;而且,如果因人性弱點而必須藉助迷信終結鬥爭,那麼,當今天的我們坐享其成時,偏對這樣的方式吹毛求疵,就未免有點兒無聊瞭。對於未開化的民族,就像對未受教育的人一樣,感性強於理性,並且不是東風壓倒西風,就是西風壓倒東風。於是,如果執著於保持不公的現狀和凶暴掠奪的武士,能夠接受用一場公平的戰鬥或神判來決斷他的訴求,他就已經朝承認公平正義理念、放棄與人類社會生活格格不入的個人孤立邁齣瞭一大步。正是通過這種間接方式,一個個逞強鬥勇的個人被粘閤起來,逐漸能夠適應常設政府,並且形成瞭有組織的國傢,開始珍視人與人之間不可或缺的抽象正義理念。從這樣的視角看來,古老的程序形式褪去瞭它們荒謬的外衣,我們將其想作暴力、信仰和理性的不穩定聚閤物,就如同對待瓦特的第一颱簡陋的發動機或者“剋萊濛特”號(Clermont)一樣,當它在哈德遜灣跌跌撞撞地下水起航時——盡管確實笨重而粗糙,但是我們仍將其看作未來成功的寶貴雛形和先驅。


對於人類而言,將疑慮的重擔賦予權位較高者,逃避作齣決定和探索齣路等睏難的問題,似乎是一種自然的傾嚮。在剛果的偶像崇拜者與時常造訪勒•諾爾芒小姐(Mlle. le Normant)沙龍的高雅的懷疑論者之間,盡管相距十萬八韆裏,卻可以通過這樣共同的弱點而彼此相通;而且無論是試圖追尋過去還是預測未來,其動力都是相同的。因此,在原始的“馬勒姆”(部落司法會議)中,法官智慧的欠缺、證據的缺乏或雙方證詞勢均力敵,都使判決變得非常睏難,還有什麼比訴諸更高權力者,並將問題推給神來做判決更加自然的做法呢?考慮到這種對抗類似戰爭的屬性,訴諸戰爭之神也就沒有什麼可奇怪的瞭,無論這個戰神是被稱為奧丁還是薩巴奧特(Sabaoth),他們在每一個案例中都特彆眷顧無辜之人。在對正義的茫然索求之中,如此奇特的程序混搭,原始的巴伐利亞法律的規定可作為一個具體示例:一個人帶著6名共誓人嚮法庭主張其對某一處産業的權利;而該處産業的占有者也有一位證人為其權利進行抗辯,且這位證人必是附近的一位地主。於是,權利主張者攻擊證人的可靠性——“汝以謊言負我。我得以單打獨鬥,得神昭示,汝等誓言是真是假”;而且,根據決鬥所決定的,既包括證人的誠實與否,也包括這片地産的權利歸屬。


在司法性決鬥的討論中,必須記住很重要的一點:決鬥斷訟是一種司法製度,而決鬥的習慣則是一種幾乎存在於各個種族和時代的普遍現象,兩者之間有著很大區彆。當荷拉斯兄弟(the Horatii)遇上庫裏亞斯(the Curiatii)兄弟,或者安東尼(Antony)劍挑屋大維(Octavius)以決定羅馬統治權,抑或理查二世(Richard II)在1384年仗著年輕提議與對手查理六世(Charles VI)用一對一格鬥結束由瓦盧瓦的腓力(Philippe de Valois)和愛德華三世發動的戰爭,或者古代印度人為避免戰爭屠戮,也采用瞭同樣的方式——這些都是避免不必要的流血或者泄私憤的權宜之計。當亨利四世(Henri Quatre)時代的風流雅士,或者今時今日的火爆浪子,想用敵人的鮮血洗雪某種想象中的汙點之時,就會進行決鬥,它雖與司法性決鬥更加相近,但也並非起源於此,而是源自所有古代部落普遍存在的一種私人報復權,以及封建時代紳士階層獨有的、與此相似的私人戰爭權。由來已久的要求“紳士式”的虛華方式,就這樣既成瞭司法性決鬥斷訟這一習慣的目的,也成瞭其起源。私人戰爭(private war)的廢止,刺激瞭決鬥的興盛,幾乎與此同時,司法性決鬥慢慢被廢棄不用。兩者此起彼伏,而且形式上近似,人們曾一度對它們的不同特性感到睏惑,這也沒有什麼好奇怪的。然而,要想給它們之間畫一條界綫並非難事:一個的目標是尋求報復,獲得賠償;另一個則是探查真相,公正執法。


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一位名叫約翰•範•阿剋爾(John Van Arckel)的荷蘭騎士,跟隨布永的戈弗雷參加瞭第一次十字軍東徵。當一些德意誌武裝加入這支部隊後,一位蒂洛爾(Tyrolese)的貴族看到範•阿剋爾的部隊在他的帳前列陣,旗幟和自己部隊的一樣,遂下令將其扯下。這種侮辱不可容忍,但是受到傷害的騎士並未貿然尋求恢復榮譽。他將案件訴至十字軍統帥們麵前,尋求司法解決。一番調查之後,雙方均證明瞭他們對同樣旗幟披掛的世襲權利。為瞭解決衝突和互相矛盾的主張,法官們下令采取司法性決鬥,範•阿剋爾殺死瞭對方並奪取瞭他的盾,證明瞭自己對“銀底兩紅杠”徽標的權利主張。為錶達對神明的感激,範•阿剋爾在巴勒斯坦八年間都扛著這樣的旗幟。這不是一場拘泥於細枝末節的爭吵,也不是一種反擊侮辱的模式,而是一次對法律爭端的審理,是那個年代彆無選擇時允許采用的方法。在西西裏晚禱事件(the Sicilian Vespers)之後,詭計多端的安茹的查理(Charles of Anjou)受到高歌猛進的對手阿拉貢的佩德羅一世(Pedro I of Aragon)的強力壓製,並且急需時間鎮壓他半島上的臣民發起的叛亂,於是他嚮唐•佩德羅(Don Pedro)派齣一位先鋒官,指控其惡意不宣而戰。急躁的加泰羅尼亞人立刻中計,為瞭擺脫並非全無根據的指控,唐•佩德羅提齣與指控者在決鬥場(champ-clos)上碰麵。雙方都嚮福音書發誓,用戰鬥方式裁決這一指控,每方都集結瞭100人,來到當時尚在英王治下的中立地——波爾多。而這時,查理已經有足夠時間騰齣手來,輕而易舉地設法阻止敵對雙方會麵。盡管實際上,這樣的挑戰與安東尼的幾乎沒有兩樣——它實質的代價是兩西西裏王國(the Two Sicilies)的王冠——其形式和目的依然屬於司法性決鬥,被告提齣與控方親身廝殺,以推翻對他的“不誠信”(mala fides)指控。同樣如此的是,當弗朗西斯一世(Francis I)嚮查理五世(Charles V)挑戰時,那無聊的虛張聲勢,並非想使半個歐洲免受戰亂之災,而僅僅是使他自己免受皇帝提齣的背誓指控,並且這項指控證據確鑿,因為法王確實違背瞭《馬德裏條約》。類似地,有一次同樣披著司法決鬥外衣的私鬥,無論動機是否齣於個人仇恨都可謂惡名昭彰,從而影響瞭騎士惡行的最後效仿者。這場有名的決鬥,發生在1547年雅爾納剋(Jarnac)和拉•查斯泰那拉耶(La Chastaigneraye)之間,受到誠實的老布蘭托姆(Brantöme)如此深切地悲悼,顯示齣兩種決鬥自始至終的差異。這次決鬥舉行瞭所有的司法儀式,並在亨利二世麵前進行,它其實無關榮譽之事,而是使雅爾納剋能夠擺脫對方的無恥指控。結果極其齣人意料的是,拉•查斯泰那拉耶死去。而他是國王的寵臣,因此這位君王終止瞭所有閤法化的決鬥。但是非法的私鬥不僅繼續而且頻繁齣現,還史無前例地在接下來的半個世紀中愈演愈烈——亨利四世(Henry IV)在22年的時間裏頒發瞭不少於7000道特赦令,赦免違反王室敕令的決鬥行為。這樣一種獲得“滿足”的模式,與我們的時代精神如此大相徑庭,以至於我們毫不稀奇地看到,它的擁護者努力使其歸於古代的決鬥裁斷之列。盡管兩者都是野蠻的遺跡,都無疑是從原始的習俗和習慣中演化而來的,卻有著根本不同而又同時並存的製度;而且,無論多大程度上偶爾被暴力時代的激情混為一談,它們其實目標各異,采用瞭不同的程序形式。在這裏我們隻須把決鬥當作嚴格的司法程序,而不是去談論那些為迎閤當代人偏執喜好而大量湧現的奇聞軼事。





前言/序言

自序

法學的曆史,就是一部人類文明的曆史。立法者的工作,不僅在於使其時代的行為和習慣融閤成為文化,而且將最深刻的思想和信念實體化,坦誠地直麵我們的審視,不帶一絲遮掩。這為我們提供瞭對過去景象的最確實可信的概括,而其中細節幽微之處,則有編年史專傢們補全。

本書來源於我所試圖探究的那組法律和習慣,它們被我們的祖先用於探索爭端下隱藏的真相,不僅詮釋瞭人類從原始野蠻嚮文明開化邁進的過程,而且嚮我們揭示瞭人類思想中某些最離奇的迷思。

在這個版本中,我試圖通過追根溯源,比以往更加清晰地闡明一些漸趨消亡的舊俗和迷信的來源。在現代理性薄弱的粉飾之下,時而重蹈覆轍恐怕在所難免。

本書中前三篇的論文精縮版已發錶於《北美評論》。

1878年6月於費城




譯者說明


本書是研究西方法製進程的重要參考書。作者亨利•查爾斯•李(Henry Charles Lea, 1825—1909),美國曆史學會主席,同時也是社會改革者和活動傢,尤其精通社會製度、法律和宗教史。《迷信與暴力》(Superstition and Force)是其代錶作之一。為撰寫本書,作者從歐洲購買瞭數量驚人的古籍、文獻和手稿等資料,現由賓夕法尼亞大學圖書館的“亨利•查爾斯•李”分館珍藏。作者旁徵博引,記述瞭西歐各主要民族和國傢的法律中對宣誓斷訟、決鬥斷訟、神判斷訟、刑訊逼供等各種古老司法程序的規定,並介紹瞭相關著名案例,同時對西方法學充斥著迷信和暴力的、不為人知的黑暗過往進行瞭深刻的反思。盡管作者已逝世多年,但作為曆史和法學的重要參考書,本書依然不斷被再版和重印,其學術和文化價值可見一斑。譯者是以問世於1878年、錶達更清晰、內容更豐富的英文第三版作為翻譯的對象。

在閱讀本書之前,宜先瞭解以下問題,以便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文義,並更充分地利用譯者的勞動成果。

首先,翻譯標準。就像意大利人所說的“Traduttore,traditore”——翻譯者即背叛者,完全精準的翻譯很難做到,尤其是在篇幅較長、內容較復雜的情況下。不過,譯者還是力圖遵循外語專業翻譯“信、達、雅”的傳統標準。第一,關於“信”,譯者旨在還原作者本意和全意,而非單純還原作者的文句錶達結構,同時,避免因詞匯的混用造成誤解。例如,看似很簡單的“custom”一詞可以被翻譯為“習慣”、“風俗”或“慣例”等,但在法學,尤其是國際法的立場上,它被用於錶達特殊的意義,一般應當譯為“習慣(法)”,錶示有必然的、強製性的法律效力的慣例。而未有強製力的慣例做法常常用“usage”或“practice”等來錶達。此外,由於原文存在多語種混寫的情況,例如“the Abbey of St.Vaast d’Arras”,稍不注意就會譯成“聖瓦斯特•達拉斯修道院”,但實際上此處指的是法國北部阿拉斯城的聖瓦斯特修道院,“d’Arras”實際意為“of Arras”——除非熟知地理外加小心翼翼,否則很難避免這類錯誤。第二,關於“達”,譯者盡可能用較短的分句連貫地錶達,而不是用原文中結構復雜的長句和極多的指代,以避免讀者的誤解和閱讀疲勞。因此在標點符號的使用上,也未必完全符閤原文,但為瞭錶達的需要,不得不如此。第三,至於“雅”,作者不僅文辭典雅,風趣生動,而且旁徵博引,甚至迫使譯者不得不麵對一些西方古代文藝作品片段的翻譯,而這些作品很多都沒有現成的中文譯本可供參考,譯者隻好擅自翻譯瞭部分片段,措辭自然不會有原文的優雅或靈動。另外,重要的特殊名詞和術語,譯者盡量采取約定俗成的傳統譯法,例如:“Frederic the Great”譯為“腓特烈大帝”,而不是“弗雷德裏剋大帝”;“Heinrich IV”譯為“亨利四世”,而不是“海因裏希四世”。同理,相信讀者也能理解頻繁齣現同詞不同譯的現象,比如:“日耳曼民族(German)”和“德意誌/德國人(German)”並存。因為譯者希望傳統譯名能夠使得讀者將自己已有的曆史知識與本書鏈接起來,融會貫通地理解整個相關法律的曆史脈絡。至於其他不常見的外文名字,譯者盡量忠實於其英文發音,進行音譯。當然,原文的拼法都會齣現在譯文後麵的括號裏,供讀者查證。

其次,注釋問題。作者學識淵博,舉一反三,造成書中曆史典故星羅棋布,注釋也密密麻麻。如無相關的西方曆史、地理、法律等背景知識,可能造成一般讀者在理解上發生睏難。而本書是一個主要服務於專業研究和普通讀者的全譯本,並非用於晉升之階或孤芳自賞,因此譯者像作者一樣,不吝於注釋,以適應不同年齡、不同文化背景的讀者需要。為方便起見,原作者的注釋用帶方括號“[]”的較小字體標注於正文之中——因為有時,作者的注釋比正文還有趣;譯者增加的注釋,則用1、2、3……的序號形式列於每一頁的下部,供讀者參考。盡管“將所有特殊名詞保留不譯,一概以外文形式齣現,夾雜在中文之間”的想法非常誘人——因為工作量會變小、字數卻會變多(計算稿酬時有利),但是考慮到對於大多數中國讀者而言,“Louis-le-Débonnaire”(19字符)顯然沒有中文“虔誠者路易”(5字符)那樣令人印象深刻,因此譯者還是做瞭音譯和意譯。對於首次齣現的特殊名詞,一概將外文原文用括號標識,以便讀者查證。其中,如巴黎、倫敦之類通常在讀者常識範圍之內的特殊名詞,不再注釋;如貝阿恩、巴達霍斯等,除擁有相對豐富的地理知識或西方文化背景的讀者群之外,大多數讀者可能無法確知的曆史地名、人名、物名等特殊名詞,則一一加以腳注,以幫助讀者更加透徹而立體地理解文義,或再進行深入研究。不過,有時注釋與否令譯者猶豫,例如對於古羅馬法學傢烏爾比安,譯者認為不必再注,而對於同為羅馬五大法學傢之一的莫德斯丁,卻又覺得還需要注釋——最後,譯者采納年輕朋友們的意見,一視同仁地對他們進行瞭簡單注釋。有時,還有為注釋加注釋的衝動,這大概是職業病,好在及時剋製住瞭。

此外,關於筆名和工時。譯者原本不打算署名,不過為免日後爭議,還是署瞭筆名。如果讀者覺得“X. Li”崇洋媚外或字母太多——請勿擔心,下次也許就換瞭。譯者為這本書花的工作時間,應在1500小時以上,而這些時間,不僅來自譯者自己,也來自他人的寬容,包括容忍譯者這個毫無信仰的懷疑論者提齣無禮問題的各黨各教各國友人、以無私的耐心處理著日常繁雜工作而放任我不管不問不懂的可敬同事、努力改造自我和尋求獨立的可愛學生們,還有容忍譯者忙忙碌碌得能在相親時當場睡著的開明的父母大人,等等。與他們相比,譯者的名字不值一提。然而,由於譯者的能力和時間均有限,錯誤恐怕在所難免,而且無可推卸(因為連密密麻麻的索引都是未假手他人)。不過,鑒於市場現狀,譯者覺得我國人民大體還是十分寬容的。總之,希望這是一本充實而有趣的書,並且熱烈歡迎任何有理有據的批評指正,同時,看在這個譯本不受任何“項目”支持,不可能用作晉升階梯,也沒有占用學生們寶貴時間的份上,對我仁慈些吧。


X. Li

2015年夏 於一廟一庵一祠一寺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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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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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說,很有內容的一部作品,從中你能瞭解更多關於迷信暴力還有信仰間相關的東西!值得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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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當代女性小說的巔峰,道盡每一段婚姻的睏惑與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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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濛德•瓦剋斯(Raymond Wacks),香港大學榮休教授。1986—1993年擔任香港大學法律學係主任。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理論和人權理論,尤其精於隱私保護理論研究,是該領域的國際著名權wei。

評分

  “2016年的領導人好好看看這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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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有一代的文化,亦有一代的學人,“80後”一代學人的身影在本書中化為對文學問題的發現、迴應及反思。

評分

讀點曆史,多瞭解點世界,有空就多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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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熱愛自由,那麼它將成為你書架上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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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錯 滿意 價格劃算 書還沒看 應該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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