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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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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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
本章内容框架(2)
重要考点分布(3)
本章考点梳理(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5)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34)
六、《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37)
七、《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44)
八、《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与《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65)
九、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71)
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75)
十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82)
十二、《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83)
十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53号(85)
十四、《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88)
十五、《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教基〔2015〕4号(92)
实战提升训练(94)
第二部分
教育学
第一章教育与教育学(100)
本章内容框架(100)
重要考点分布(101)
本章考点梳理(101)
第一节教育的产生与发展(101)
第二节教育学的产生与发展(107)
实战提升训练(114)
第二章教育与社会发展(116)
本章内容框架(116)
重要考点分布(117)
本章考点梳理(117)
第一节教育与社会政治经济制度(117)
第二节教育与社会生产力(118)
第三节教育与文化(119)
实战提升训练(121)
第三章教育与个体的发展(123)
本章内容框架(123)
重要考点分布(124)
本章考点梳理(124)
第一节个体身心发展概述(124)
第二节个体身心发展的规律(125)
第三节影响个体身心发展的因素(127)
实战提升训练(130)
第四章教育目的(132)
本章内容框架(132)
重要考点分布(133)
本章考点梳理(133)
第一节教育目的概述(133)
第二节我国的教育目的及其理论基础(136)
第三节素质教育观(138)
实战提升训练(140)
第五章学校教育制度(143)
本章内容框架(143)
重要考点分布(144)
本章考点梳理(144)
第一节学校教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44)
第二节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146)
实战提升训练(149)
第六章课程(151)
本章内容框架(151)
重要考点分布(152)
本章考点梳理(153)
第一节课程概述(153)
第二节课程设计(157)
第三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159)
实战提升训练(165)
第七章教师与学生(167)
本章内容框架(167)
重要考点分布(168)
本章考点梳理(168)
第一节教师(168)
第二节学生(175)
第三节师生关系(177)
实战提升训练(179)
第八章教学(182)
本章内容框架(182)
重要考点分布(184)
本章考点梳理(184)
第一节教学概述(184)
第二节教学过程(186)
第三节教学原则(190)
第四节教学方法(194)
第五节教学工作的基本环节(200)
第六节教学组织形式(205)
实战提升训练(208)
第九章教育评价(212)
本章内容框架(212)
重要考点分布(213)
本章考点梳理(213)
第一节教育评价及其作用(213)
第二节课堂教学评价(214)
第三节教师评价(217)
第四节学生评价(218)
实战提升训练(220)
第十章思想品德教育(222)
本章内容框架(222)
重要考点分布(223)
本章考点梳理(224)
第一节思想品德教育概述(224)
第二节思想品德教育过程(228)
第三节思想品德教育的原则、途径与方法(231)
实战提升训练(236)
第十一章班级管理与班主任工作(239)
本章内容框架(239)
重要考点分布(240)
本章考点梳理(240)
第一节班级与班级管理(240)
第二节班主任工作(243)
实战提升训练(248)
第三部分
心理学
第一章心理学概述(252)
本章内容框架(252)
重要考点分布(252)
本章考点梳理(253)
第一节心理学的产生与发展(253)
第二节心理的实质(255)
实战提升训练(258)
第二章认知发展与教育(259)
本章内容框架(259)
重要考点分布(260)
本章考点梳理(261)
第一节感觉和知觉(261)
第二节记忆(267)
第三节表象与想象(276)
第四节思维(279)
第五节注意(286)
实战提升训练(291)
第三章情绪情感、意志的发展与教育(296)
本章内容框架(296)
重要考点分布(297)
本章考点梳理(297)
第一节情绪与情感(297)
第二节意志(301)
实战提升训练(307)
第四章个性发展与教育(309)
本章内容框架(309)
重要考点分布(311)
本章考点梳理(311)
第一节个性倾向性(311)
第二节能力(319)
第三节气质(327)
第四节性格(329)
实战提升训练(335)
第五章学生心理发展与教育(337)
本章内容框架(337)
重要考点分布(338)
本章考点梳理(338)
第一节心理发展概述(338)
第二节中小学生的心理发展(343)
第三节个别差异与因材施教(346)
实战提升训练(350)
第六章学习心理与教育(352)
本章内容框架(352)
重要考点分布(355)
本章考点梳理(356)
第一节学习概述(356)
第二节行为主义学习理论(359)
第三节认知主义学习理论(365)
第四节建构主义学习理论(370)
第五节人本主义学习理论(374)
第六节学习动机(375)
第七节学习的迁移(386)
第八节知识的学习(392)
第九节技能的形成(400)
第十节学习策略(407)
第十一节问题解决与创造性培养(413)
实战提升训练(421)
第七章品德心理与教育(427)
本章内容框架(427)
重要考点分布(428)
本章考点梳理(428)
第一节品德及其心理结构(428)
第二节品德形成的基本理论(430)
第三节态度与品德学习的一般过程与条件(434)
第四节良好态度与品德的培养(436)
实战提升训练(438)
第八章学校心理健康教育(440)
本章内容框架(440)
重要考点分布(441)
本章考点梳理(441)
第一节心理健康教育概述(441)
第二节心理辅导(445)
实战提升训练(449)
第九章教师心理(451)
本章内容框架(451)
重要考点分布(452)
本章考点梳理(452)
第一节教师成长的阶段和途径(452)
第二节教师威信的形成与发展(456)
第三节专家型教师与新教师的区别(459)
实战提升训练(463)
附录时政部分考点分析与补充说明(466)
福建省教师招聘课程体系(469)
中公教育·全国分部一览表(470)
精彩书摘
第一部分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
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部分主要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纲要和法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教育政策文件。
该部分知识经常以单选题、填空题和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在总分值中占比约为20%。考生备考中需要对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关于学校、学生、教师的内容进行重点识记,清晰把握重点法律的各项表述,对于政策性法规,重点掌握其基本精神和关于时间、限制条件等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的任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扶持】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三条【奖励制度】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教育监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教育支持】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考试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位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办学体制】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办学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教育机构的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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