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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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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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71640
版次:1
商品编码:11891220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84
字数:22500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5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目录

一、标的物质量
1.“三无”船舶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徐玲芬等诉赵才明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案
2.检材自然灭失,应如何认定产品的质量问题
——鑫盛膨润土厂诉泰丰铸造公司、张万莹买卖合同案
3.无权处分物的买卖合同有效
——曹三平诉张华翔等确认合同有效案
4.买受人未在检验期间内提出标的物瑕疵异议的,丧失救济权和抗辩权
——昌宁县宏程成功林场诉姚绍军买卖合同案
5.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获得十倍赔偿
——姚全诉常州悦达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和平店、常州悦达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6.检验期间的认定
——北京九天利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海纳天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7.认定合理期间的考量因素及合理期间与质量保证期间经过的法律后果
——上海弗昂德机械有限公司诉北京佳瑞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二、买卖合同的订立
8.《送货单》是否能成为买卖合同成立及欠款的凭证
——都安瑶乡土鸡饲养专业合作社诉唐奇建、唐晓晴买卖合同案
9.在涉及公司重大利益时公司业务员非经授权一般不能构成对公司的表见
代理
——营口大成管业有限公司诉北京哈威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
10.网络购物中合同的成立
——孙安乐诉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1.网络购物中要约与欺诈的认定
——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案
12.预约合同的成立要件
——王彦民诉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3. 无书面合同下确认买卖合同成立
——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晶源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4.电子邮件证据的审查
——WSI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广州古琅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
15.未签订买卖合同以货款收条能否确定买卖合同关系
——文发臣诉岳桂凤买卖合同案
16.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届满之后进行的买卖行为,被代理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张毅诉杜明等买卖合同案
17.买卖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
——王宁诉北京市兴桂酒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8.民事法律行为和表见代理是否有效
——李加明诉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红买卖合同案
19.家庭成员之间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定
——高秀珍等诉田大领、高元德确认合同无效案
20.欺诈行为以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王连波诉北京百旺长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1.本案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吴宝宁诉北京居美家艺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2.电玩具重要配件标示不全是否构成销售欺诈
——易兵容诉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店、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3.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
——胡长威诉拉法耶特百货(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4.古玩买卖中撤销权的行使
——许为全诉余玉美等买卖合同案
25.货物价值发生重大误解,买受人申请撤销获支持
——黄柏根诉刘先德买卖合同案
26.付款条件未成就能否要求合同相对方支付尾款
——北京金港玉龙科贸有限公司诉南通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7.反担保与附生效条件合同的区分
——王五一诉王民政、栗遂山合同案
28.印章真实性不明情况下商事合同关系的确定
——陈春叶诉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9.限购政策下如何认定小客车买卖合同的效力
——朱海俊诉北京金福得瑞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30.个体工商户经营权非法转让无效
——雷龙俊诉邱一军买卖合同案
31.虚拟店铺的产权界定依据实名注册信息,实体店与网店捆绑转让,网店转让被确认无效,买卖合同整体无效
——冯海涛诉蔡栋梁、石娜云买卖合同案
32.地方性法规能否作为合同无效判断标准
——董良仁诉林大忠买卖合同案
33.预约合同的效力认定
——吕长江诉厦门金辉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34.艺术品拍卖预展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兰一波诉中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精彩书摘

  网络购物中合同的成立——孙安乐诉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93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孙安乐
  被告(上诉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公司)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26日,孙安乐通过世纪卓越公司经营的网站(www.amazon.cn以下简称亚马逊网站)购买了长虹LED32538、32英寸电视机一台,该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信息展示于网站之上,内容明确具体;孙安乐通过一系列正常操作,确认订单并完成了支付;至此双方就具体商品的买卖达成一致;同年11月28日,孙安乐收到世纪卓越公司发来的电子邮件称由于其世纪卓越公司原因订单取消并无法提供所购商品;后孙安乐多次与世纪卓越公司沟通,问题至今未能解决。
  【案件焦点】网络购物中合同成立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进行判断,即对双方是否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交易行为予以认定。要约是向对方作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双方即完成合意。世纪卓越公司将其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信息陈列于其网站之上,内容明确具体,与商品标价陈列出售具有同一意义,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交易观念判断,当符合要约的特性。消费者通过网站在其允许的状态下自由选购点击加入购物车,并在确定其他送货、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世纪卓越公司在消费者提交订单之后向消费者发出的订单确认邮件中的提示系双方达成合意后的通知,不发生排除合意的法律效力。故本院认为本案中世纪卓越公司与孙安乐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对于世纪卓越公司关于双方之间合同未成立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因孙安乐订购的电视机属种类物,且世纪卓越公司未能提交其不能继续采购到货的证据,故世纪卓越公司应当向孙安乐交付其订购的电视机,孙安乐亦应在收货同时向世纪卓越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安乐交付长虹LED32538、32英寸LED电视机一台;原告孙安乐同时向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给付价款一百六十一元九角九分;
  二、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安乐证据保全费用一千五百元、律师费四千元。
  世纪卓越公司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世纪卓越公司将其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信息陈列于其网站之上,且消费者可以直接点击购买并支付价款,其内容明确具体,符合要约的特征。孙安乐作为消费者通过网站在其允许的状态下自由选购点击加入购物车,并在确定其他送货、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支付了货款,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自此,亚马逊网站的“使用条款”对孙安乐并无约束力,且双方无其他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世纪卓越公司与孙安乐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世纪卓越公司关于双方合同不成立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世纪卓越公司与孙安乐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孙安乐已于订购涉案商品时支付了货款,世纪卓越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给付涉案商品,已构成违约。世纪卓越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其在网站发布涉案商品系由于系统错误,但世纪卓越公司作为商家在网上发布信息系面对众多消费者,其应当尽到严格审慎的核查义务。此外,世纪卓越公司在告知孙安乐无法发货时,其理由亦系“缺货”,而非系统错误。鉴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世纪卓越公司单方取消订单属于违约,应向孙安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孙安乐要求世纪卓越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虽然世纪卓越公司称其库内无涉案商品,无法继续履行,但该商品属种类物,且世纪卓越公司未能提交其不能继续采购到货的证据,故对于世纪卓越公司的上述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多的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在电脑前通过互联网购买自己心仪的产品,而电商创造的双十一,双十二等购物狂欢节也受到更多人群的青睐。但便捷的同时,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网络购物中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否,目前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而目前学界与实践均持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站展示商品应当为要约邀请,而消费者选择商品后提交订单应为要约,网站确认收到订单后要约生效,网站发出货物才是为承诺,此时买卖合同方才成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网络购物不同于传统购物,网站将商品陈列于网页之上,符合要约的特征,消费者通过网站加入购物车并支付货款后,应当视为网站进行了承诺。此时,双方的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对于该问题,本案采用了第二种观点。
  1.网站陈列商品行为的性质
  购物网站通常将商品的名称、性能、材质、价格等内容陈列于网站之上,对于该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存在着争议。有观点认为,购物网站展示商品,是针对不特定消费者发出的,是希望消费者向自己发出购买商品的订单的意思表示。该类观点还认为,消费者在网络上所看到的商品信息是商家通过网络服务器传送给用户的,该种信息解释为“商品价目表”的寄送更为贴切。
  笔者认为,网络购物虽然与传统购物有所不同,但是在对要约的判断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要判断网络陈列商品的性质,还应当遵循要约的根本原则。首先,经营者在网络上发布商品信息,将品种、数量、单价、送货办法等内容一一列出。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该内容是具体确定的。虽然消费者并不能看到具体的商品实物,但是正是由于互联网的特征,消费者也不可能通过网络对商品实物进行查看,只需要对商品作出初步判断即可。其次,经营者在网络上发布商品信息后,只要消费者点击购买,便可以即时形成电子订购单或合同。也就是说,经营者在发布信息初始就具有了明确的缔约意图,愿意受合同约束。因此,此商品陈列信息应当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为要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类信息发布时明确说明了消费者在点击购买后,需要由网站经营者或实际销售者确认合同才能成立的,此时应当视为要约邀请。
  2.电子要约及承诺是否可以撤销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达到受要约人。我们知道,电子商务的要约、承诺均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瞬间传输完成,传送速度极快,通常在几秒之内就到达了受要约人。因此,虽然法律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由于互联网的特性,要撤销电子要约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对于承诺的撤销,一般来说,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中并没有撤销承诺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依托于经营者对商品的描述进行判断,消费者通过点击购买进行承诺,过程十分短暂,可能会发生错误。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当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有条件的赋予消费者的承诺撤销权。
  3.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认定
  基于以上观点,购物网站将商品陈列于网站之上,详细列明商品的品种、型号、材质、价款等内容,应为要约;消费者点击购买后并完成付款,视为承诺;双方买卖合同就此成立。虽然目前很多网站将合同成立的条件约定在双方条款中,但是该条款系格式条款,在消费者进行作出承诺之时,对消费者并无约束力。在双方没有其他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李方
  ……

前言/序言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80余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5年已连续出版4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系列,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共20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审判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特别强调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大多“不好读”,存在篇幅长、无效信息多、案例情节杂、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要的案例。
  总之,编辑《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就是为了让案例类书籍简便、易用,这既是本丛书的特点,也是编辑出版这套丛书的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坚持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工作人员办案权威参考和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配备精品。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曹士兵




2017年度中国劳动争议裁判精选与实务前沿 深度剖析:年度劳动争议热点、疑难与前瞻性裁判规则 本书概览: 《2017年度中国劳动争议裁判精选与实务前沿》是一部汇集了当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典型性、指导性和前瞻性的劳动争议司法判例的权威性著作。本书不仅收录了大量终审判决,更深入剖析了这些判决背后所折射出的用工新趋势、法律适用难点以及人民法院对新兴劳动关系(如平台经济、灵活用工)的司法应对策略。本书旨在为广大法律实务工作者、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层、法院及研究机构提供一个全面、精炼且极具实操价值的年度劳动争议裁判图谱。 核心内容模块与特色分析: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的订立、效力与解除的焦点问题 1. 招用环节的公平性与歧视禁止: 重点关注招聘过程中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隐形歧视的认定标准。收录了多起因招聘信息不实或拒绝录用特定群体引发的诉讼,并详细解读了法院对“合理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界定。 2. 书面形式与默示合意的效力辨析: 探讨在电子化办公日益普及的背景下,仅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达成的入职承诺或变更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分析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责任在特定情形下的豁免或限制。 3. 试用期管理的严格化趋势: 系统梳理了2017年度关于“不胜任工作”的举证责任分配。强调了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提供充分、客观、可量化的绩效评估证据链条,对仅仅基于主观感受的解除行为,法院倾向于认定为违法解除。 4.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与补偿金的博弈: 集中展示了法院在衡量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合理性时所参考的关键因素,包括地域范围、行业限制的密度以及离职后的再就业情况。对“补偿金未支付或支付不足”情形下竞业限制协议的“悬浮”效力进行了深入分析。 第二部分:薪酬、工时与休假权利的司法实践 1. “加班”认定的边界拓宽: 2017年对“隐性加班”和“工作时间外联系”的认定趋向于更保护劳动者权益。本书精选了多例认定企业利用通讯工具进行管理,但未支付加班费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提示企业对工作时间外的管理边界必须清晰界定。 2. 带薪年休假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聚焦于年休假未休补偿的计算基数问题,特别是针对基于绩效、奖金浮动的薪酬结构,法院如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的标准。 3. 特殊群体(女职工与伤病职工)的权益保障: 详细分析了针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的调岗限制,以及在病假、医疗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外情形”的严格审查标准。 第三部分: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与程序性问题 1. 仲裁前置程序的效力障碍与例外: 梳理了司法实践中关于“先予执行申请”的受理条件,以及对仲裁申请时效的严格把控。特别关注了因用人单位隐瞒、欺诈导致劳动者无法及时申请仲裁的情形下的“诉讼请求转换”。 2. 劳动者身份的认定与连带责任的追究: 深入探讨了外包用工模式下,工程分包、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界定。系统呈现了法院如何根据“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形式合同关系”来判定实际用工主体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裁判思路。 3. 证据规则的适用与创新: 本年度,电子数据证据的采信率显著提高。本书收录了多例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行车轨迹、考勤系统数据等间接证据推导出劳动关系成立或违法解除的判例,强调了企业应建立合规的电子文档保存与管理制度。 第四部分:新兴经济形态下的劳动关系重构 1. 平台经济与“独立承包人”的界限: 2017年,关于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身份争议集中爆发。本书收录了最高法院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和各地法院的创新性判决,探讨了在缺乏传统人事管理下,如何通过“控制力”与“风险承担”来界定其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范畴。 2. 众筹、合伙与劳动关系的交叉认定: 分析了创业初期,员工以“股东”、“合伙人”名义入职,在项目失败后主张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金时的裁判逻辑,着重于区分股权激励与工资的性质。 本书价值定位: 《2017年度中国劳动争议裁判精选与实务前沿》不仅是案例的简单汇编,更是一份针对特定年度司法热点的“诊疗报告”。它为企业管理者提供了预见法律风险的工具,为律师提供了精确引证的弹药,是理解中国劳动法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经济环境下面临的挑战与司法回应的最佳参考读物。本书的结构严谨,注释详尽,确保每一条裁判规则都能被准确理解和运用。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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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长期关注民商事法律实践的法律工作者,2016年中国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汇编无疑是一本值得深入研读的宝藏。尽管我尚未能亲自翻阅此书,但仅从其标题便能窥见其价值所在。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市场交易日益活跃的背景下,买卖合同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也随之攀升。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需要恪守既有的法律条文,更要结合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形态,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这本书收录的案例,想必是经过精挑细选,代表了2016年度在买卖合同领域具有典型性、指导性意义的判决。我尤其期待书中能够深入剖析一些疑难杂症,例如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责任如何划分、商品房买卖中的特殊情况如何处理、以及互联网交易带来的新问题如何解决等。能够一窥司法实践的最新动向,理解法官们的裁判思路,对于我们律师在实务中办理类似案件、规避潜在风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有着不可估量的帮助。我深信,这本书将成为我案头必备的参考资料,帮助我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提升执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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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普通消费者,平时也比较关注与自身权益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所以当看到《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买卖合同纠纷》这本书名的时候,我心里就觉得它肯定能帮我解决很多平时生活中遇到的疑惑。试想一下,我们在淘宝、京东这些平台上买东西,有时候会遇到质量问题、发货问题,甚至是卖家根本不发货的情况,这些都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吧?虽然现在网购方便,但一旦出了问题,维权起来却往往费时费力。我非常好奇,这本书里会不会有一些真实的案例,能够教我如何更好地识别商家的欺诈行为,怎样才能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及在发生纠纷后,通过法律途径究竟能获得哪些保障。我希望这本书的内容能够通俗易懂,即便是没有法律背景的普通人也能看得明白,能够教会我们一些简单实用的维权技巧,让我们在面对消费陷阱时,不至于束手无策,能够更有底气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我而言,这不仅是一本法律书籍,更像是一本“生活指南”,让我对买卖合同这一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领域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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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在校法学院学生,我一直在努力将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的法律运作相结合。对于《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买卖合同纠纷》这本书,我充满了学习的热情。理论知识的掌握固然重要,但真正的法律智慧往往蕴藏在司法的实践之中。买卖合同作为民法中的基础性合同类型,其复杂性体现在各种各样的交易模式和潜在的风险点上。我非常希望这本书能够收录一些关于新型交易模式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比如涉及知识产权许可与商品销售的混合交易、跨境电商的买卖合同纠纷,以及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新技术在买卖合同中的应用所引发的问题。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研究,我能够更直观地理解法律条文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学习法官们如何分析案件事实、如何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以及如何解释和发展法律。这将极大地拓展我的法律视野,深化我对民商事法律的理解,为我未来走向法律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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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家小型企业的负责人来说,合同的严谨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我们公司每年都要处理大大小小的买卖合同,其中也经历过不少因为合同条款不清、履行方式不当而引发的纠纷,给公司带来了不小的损失。我听说《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买卖合同纠纷》这本书汇集了大量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这让我看到了规避风险的希望。我特别想了解书中是否有关于如何更有效地起草和审查买卖合同的案例,例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质量标准、验收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日后产生争议的可能性。另外,我也关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特殊情况时,法院是如何处理的,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讨欠款、减少损失。这本书无疑能够成为我管理公司合同风险的一剂“良方”,帮助我更专业、更审慎地处理与供应商、客户之间的交易,确保公司的稳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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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研期间,我的研究方向偏向于合同法理论的演进与实践的互动。因此,一本高质量的年度案例汇编,对于我理解法律在现实世界中的具体运作,以及把握法律发展的脉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预设《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买卖合同纠纷》这本书,并非仅仅罗列判决,更侧重于对案件的精炼梳理与深度分析,特别是那些能够反映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新发展、新趋势的案例。我期望书中能够对一些具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解读,例如关于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代物清偿的成立要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与后果、以及因格式合同条款引发的纠纷的裁判标准等。如果书中还能包含一些跨学科的思考,例如如何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买卖合同纠纷的成因,或者如何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来解决国内实践中的难题,那将是更为惊喜的。我相信,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系统学习,我能够进一步提升自己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并为未来撰写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提供宝贵的素材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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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收到书,纸张可以,内容看着挺充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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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有用的,看了帮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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