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规专辑》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等文件。
目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布)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02年7月3日人事部发布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2)35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公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公布)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10日人事部发布国人部发(2003)61号)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2004年7月12日人事部发布国人部发(2004)63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2006年7月4日人事部发布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2006年8月31日人事部发布国人部发(2006)87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6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人社部发(2014)45号)
精彩书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规专辑》:
1.聘用单位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聘用单位所在地同期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含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被重新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受聘人员因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五、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
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职)费以本人退休(退职)时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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