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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读》在新法出台后,紧锣密鼓精心操作
人士详细解读:作者均为立法机构参与刑九起草的人士,解析详尽到位
理论实务完美结合:扼要阐明法理,准确解读法条,重点解决实务疑难问题
全面梳理配套新规:全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梳理
重点把握六大亮点:
——更严厉惩治贪腐
——更有力保护妇女儿童
——更注重维护社会诚信
——再取消九个罪名的死刑
——更强有力打击暴恐
内容简介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央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查研究、并与有关方面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调整刑罚结构,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等,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
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使大家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同志结合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一书进行了修订,同时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目录
一、【增加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预防性措施】
二、【修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及程序】
三、【修改缴纳罚金的规定】
四、【完善不同刑种数罪并罚的规定】
五、【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增加财产刑】
六、【修改补充资助恐怖活动罪】
七、【增加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犯罪】【增加规定强制他人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增加规定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犯罪】
八、【修改补充危险驾驶罪】
九、【取消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犯罪的死刑】
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增加财产刑】
十一、【取消伪造货币罪的死刑】
十二、【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十三、【增加强制猥亵十四周岁以上男性的犯罪】【增加对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或者猥亵儿童的犯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十四、【修改绑架罪】
十五、【修改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从宽处罚的规定】
十六、【修改侮辱罪、诽谤罪】
十七、【修改补充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十八、【修改虐待罪】
十九、【增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犯罪】
二十、【修改补充抢夺罪】
二十一、【修补充改妨害公务罪】
二十二、【修改补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二十三、【增加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的犯罪】
二十四、【修改补充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
二十五、【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的犯罪,为考试作弊提供试题、答案的犯罪,代替他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犯罪】
二十六、【增加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的单位犯罪】
二十七、【增加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单位犯罪】
二十八、【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
二十九、【增加为实施违法犯罪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犯罪】【增加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犯罪】
三十、【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三十一、【修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增加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犯罪】【增加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三十二、【增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犯罪】
三十三、【修改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三十四、【修改补充盗窃、侮辱尸体罪】
三十五、【增加虚假诉讼的犯罪】
三十六、【增加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的犯罪】
三十七、【修改补充扰乱法庭秩序罪】
三十八、【增加拒绝提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
三十九、【修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利用互联网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也不断增多,如通过网络对他人进行辱骂攻击、发布涉及他人隐私信息或图片、捏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等,这类行为借助互联网传播快、范围广,往往给被害人造成更大伤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如果不是公然,不构成本罪。所谓“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行为人仅仅针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人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本罪,因为只有他人在场或可能知悉的情况下,被害人的名誉才会受到伤害。所谓“他人”,在这里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骂街”、谩骂等,不构成侮辱罪。
诽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而且这些内容已经或足以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损害。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没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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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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