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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E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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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英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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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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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06616
版次:1
商品编码:12178856
包装:平装
开本:大32开
出版时间:2017-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46
字数:2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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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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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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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婚姻法、继承法为核心,将与法典具体条文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规整、梳理,通过图表化的方式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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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熊英,教授,女,汉族,1963年5月生,湖北仙桃人。1985年7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8月来到北京商学院法律系(现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讲民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婚姻与继承法)等课程。从教三十多年,在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默默耕耘并慢慢收获,恰便似“三尺讲台舞辉煌,教学科研写人生。”

目录

第一部分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总则(第1—4条)
一、适用范围(第1条)
二、基本原则(第2—4条)
三、本章涉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第二章结婚(第5—12条)
一、结婚的条件(第5—7条)
二、结婚的程序(第8、9条)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10—12条)
四、本章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五、相关延伸规定
(一)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对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第三章家庭关系(第13—30条)
一、夫妻关系(第13—20、24条)
二、父母、子女关系(第21—27条)
三、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关系(第28—30条)
四、收养、继养关系(第26、27条)
五、本章涉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六、相关延伸规定与文书范本
(一)不同情形下的按揭房权属与分割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
(三)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公证处能否为离婚后的一方当事人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复函》
(四)收养协议范本
(五)收养申请与登记要求
(六)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
(七)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
(八)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九)解除收养登记协议书
第四章离婚(第31—42条)
一、登记离婚(第31条)
二、诉讼离婚(第32条)
三、离婚的后果(第35—42条)
四、本章涉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五、相关文书范本
(一)登记离婚协议书范本
(二)离婚起诉状范本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43—49条)
一、家暴行为和遗弃行为的法律责任(第43—45条)
二、过错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第46条)
三、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第47条)
四、拒不执行“三费”给付、财产分割、子女探望等裁定的责任(第48条)
五、本章涉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六、相关延伸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第六章民族自治地方婚姻家庭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第50条)
一、变通或补充规定的依据(第50条)
二、自治地区变通或补充规定选择介绍
三、本章涉及相关法律、地方规定
四、相关延伸规定
(一)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
(二)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四)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变通规定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
第七章涉外婚姻家庭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二、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三、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四、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五、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六、本章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七、相关延伸规定
民政部关于《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第二部分继承法
第一章总则(第1—8条)
一、立法依据(第1条)
二、继承的开始(第2条)
三、遗产(第3、4条)
四、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第5条)
五、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接受(第25、6条)
六、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与丧失(第25、7条)
七、继承权的诉讼保护(第8条)
八、本章涉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九、相关延伸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受理宣告失踪、死亡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9—15条)
一、法定继承的原则(第9条)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第10、12条)
三、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第11、14条)
四、适用法定继承时的遗产分割(第13—15条)
五、本章涉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第三章遗嘱继承与遗赠(第16—22条)
一、遗嘱(第16条)
二、遗嘱的订立(第17条)
三、遗嘱的见证(第17、18条)
四、遗嘱的公证 156
五、遗嘱的限制、撤销、变更(第19、20条)
六、遗嘱的无效与分割遗产权利的取消(第21、22条)
七、遗嘱的执行(第16条)
八、遗赠(第25条)
九、本章涉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十、相关延伸规定与文书范本
(一)律师代书遗嘱并见证
(二)遗嘱公证书范本
(三)继承权公证书范本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五)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23—34条)
一、继承的开始(第23、25条)
二、被继承人遗产的确定(第26条)
三、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的范围(第27条)
四、胎儿的特别继承权(第28条)
五、遗产的分割与债务的清偿(第29、30、32—34条)
六、遗赠扶养协议(第31条)
七、本章涉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八、相关延伸规定与文书范本
(一)国务院《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二)司法部《关于遗赠抚养协议公证细则》
(三)遗赠扶养协议书和公证书范本
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遗产继承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第35条)
一、变通或补充规定的依据(第35条)
二、自治地区变通或补充规定选择介绍
三、本章涉及相关法律、地方规定
四、相关延伸规定
(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变通规定
(二)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补充规定
(三)马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补充规定
第六章涉外遗产继承特别规定(第36条)
一、涉外继承关系
二、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第36条)
三、涉外继承的公证
四、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五、本章涉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六、相关延伸规定与文书范本
(一)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五)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涉外遗嘱继承公证中如何确认遗嘱效力问题的复函》
(六)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的公证书如何出具事的复函》
(七)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的公证书如何出具事的复函》
附录典型案例与司法观点集成
一、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一)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
(二)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
(三)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滥施“家规”构成家庭暴力
(四)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优先考虑儿童最佳利益
(五)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子女虐待老人
(六)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诉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分手暴力”
(七)邓某萍故意伤害案——长期对养女实施家暴获刑
(八)汤某连故意杀人案——经常遭受家暴致死丈夫获刑
(九)肖某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长期实施家暴并杀人获死刑
(十)薛某凤故意杀人案——养女被养父长期性侵杀死养父获刑
二、中国第一同性婚姻案
三、原告因被告结婚时就有艾滋病而起诉离婚案
四、涉外收养关系解除纠纷案
五、涉外离婚纠纷案
(一)四川省峨眉山市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成功调解一起涉外离婚纠纷
(二)湖南省澧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外离婚纠纷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十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
(一)父亲可否单方否认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婚生子女权利
   ——李某等诉郭某和等继承纠纷案
(二)公司的股权继承和收益分割
   ——张某娣等与郑某某等继承纠纷上诉案
(三)一方同意人工授精后又反悔,不影响受孕子女的法律地位
   ——李某花等与范某业等继承纠纷案
(四)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的理解和适用
   ——许某中等与许某信等继承权纠纷上诉案
(五)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析产继承纠纷的处理原则
   ——陈甲等诉陈乙一宅基地继承纠纷案
(六)继承纠纷中住房补贴债权的分割
   ——张某某诉裴某某等继承纠纷案
(七)遗产形式发生转化时的价值确定及划分标准
   ——董某某等诉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八)取得不动产登记的遗嘱执行人在遗嘱生效前不享有真正的完全
   所有权——车某诉万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九)监护人代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之效力
   ——张某某与张某某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上诉案
(十)未尽赡养义务可构成继承权瑕疵
   ——史某远诉史某其等继承纠纷案
后记

精彩书摘

  《婚姻家庭继承法E本通》:
  (二)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大陆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内容需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在遗嘱受益人申办遗嘱继承公证时,公证处应对该遗嘱进行下列审查:1.确认该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立;2.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本人所有;3.遗嘱受益人情况有无变化,是否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等。对于第1项内容,如遗嘱人所立遗嘱系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的,公证处可视情况予以认定;非公证遗嘱,则需由台湾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才能予以认定。
  (三)已在大陆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以下公证书后,由代理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承认继承或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确认或给付:
  1.公证遗嘱,遗嘱受益人需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2.代书或自书遗嘱,需办理声明书公证书,由遗嘱见证人或遗嘱人在大陆的亲属发表声明,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本人生前所立的最后遗嘱,然后再办理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三、关于委托代办遗产继承问题
  (一)被继承人在台死亡后,其遗产如无人继承或不清楚有无继承人,一般由台湾地方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大陆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须向遗产管理人声明承认继承,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遗产。继承人有数人时,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继承顺序在前的合法继承人作为代表人,全权出面办理,其共同委托书需办理公证。如遗产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陆继承人则需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需共同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同住一地的多名继承人可以合办一份委托书。
  (二)委托书格式问题
  凡《涉台会议纪要》中推荐的委托代办的几种方式,如委托大陆或香港律师或在台亲友办理的,委托书按一般委托书格式出具。凡按部公证司1990年8月3日(90)司公字第99号《关于转发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关于遗产承办与公证业务简报〉的函》规定,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151号南洋商业银行大厦9字楼)办理的,其委托书按附录二之五格式出具。
  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由于不了解情况,一般尽可能不直接委托台湾律师办理。如果根据案情确需直接委托的,公证处可根据要求,办理直接委托台湾律师的委托书,并另纸公证委托人的签字盖章属实(格式参见附录二之六、之七)。
  ……

前言/序言

这不只是一本法律工具书
——互联网时代如何应用法律
美国著名科技作家凯文·凯利在其著作《必然》一书中提到,随着互联网与大数据信息技术的不断深化,整个社会中的个人、事件、技术、知识、信息等一切都会越来越紧密地被连接在一起,在通过互联网的海量信息、超链接、快速检索以及可视化的帮助下,资源的整合与有效利用成为可能,从而彻底改变我们生活。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也为传统的法律行业带来了无限的机遇。相信法律人都曾有过在厚厚的法典中前后翻阅,将相关的条文进行对照比较的经历,也都曾有过在一本本审判参考或“两高”的案例公报中查阅相关案例的体验。如何在庞杂法律体系中快速准确查找到与案件对应事实相关的相关依据;如何在浩如烟海的案例库中快速寻找到相关的判例信息,一直是法律人必须直面与解决的问题。在我们尝试法条、案例编纂等传统的解决方式失败后,逐渐将目光转向了互联网。更确切地说,是“连接”与“可视化”。
这套《e本通法律工具书》首先带来的是跨界的“连接”。在“无讼案例数据库”的支持下,读者可以使用手机扫描本书总则条款与分则罪名后面的二维码,来获取与之对应的海量案例信息,点“筛选”按钮后,可进行“按案由、法院层级、按地域、按裁判日期、按审判程序”等条件的高级检索。其中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案例,而且还有无讼案例数据库中的大量案例支持。同时,通过后台数据的不断更新,案例库也处于动态之中,以满足读者对时效性的需求。另外,无讼案例、法规升级版还增加了法律人大数据功能,每个目标案例处,都可以查到主审法官,审判员,代理人、辩护人律师的信息,运用此类数据,更有利于判断某类案件的定性与裁判、处理意见。
此外,这套《e本通法律工具书》也带来了查阅法条的新体验。通过梳理法律体系间的逻辑关系,将相关概念、行为认定与其对应的法律条文进行整合编排,然后以表格这种“可视化”的方式再现,既能方便阅读,又可以从整体上把握一类犯罪的全部法律规范,减少进行体系解释时出现的矛盾。更重要的是,这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提纲挈领式的表格,而是全部法律条文的整合。在表格中读者看到的是完整的法律条文,在每一个图表条目中,都通过脚注对应着相应的法律依据。扫每章节后列入“法条检索”二维码,可查阅、复制相关条文全文规范文本。
借助“互联网+”的工作模式,可以使我们站在更高的位置去俯瞰法律规范。视角决定视野,看“法”会有不同。在这个互联网时代,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的方法提高效率。这大概是当前为数不多的一套运用“互联网+法律”模式编写完成的法规汇编,其中如有不当之处,也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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