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際公法學(第四版)/新世紀法學教材》著重論述國際法的理論學說和法律製度,較完整、準確地闡明瞭國際法的基本原理、基本製度和基礎知識,全麵反映國際法的最新理論學說和動態,並專題闡述瞭中國國際法在各個領域的理論與實踐。
作者簡介
王虎華,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博導,研究方嚮:國際公法。
目錄
第一章 國際法導論
第一節 國際法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國際法的淵源
第三節 國際法的編纂
第四節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第五節 國際法的形成和發展
第六節 中國與國際法
第二章 國際法基本原則
第一節 國際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第三節 現代國際法的其他基本原則
第四節 中國與國際法基本原則
第三章 國際法主體
第一節 國際法主體概述
第二節 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國傢
第三節 國際組織和爭取獨立的民族
第四節 國際法上的承認
第五節 國際法上的繼承
第六節 中國關於國際法主體的理論與實踐
第四章 國際法上的居民
第一節 國籍
第二節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引渡和庇護
第四節 難民
第五節 外交保護
第六節 中國對國際法上居民的管轄與實踐
第五章 國際法律責任
第一節 國際法律責任概述
第二節 國傢責任
第三節 國傢責任的免除
第四節 國傢責任的形式
第五節 國際損害責任
第六節 中國關於國際法律責任的理論與實踐
第六章 領土法
第一節 國傢領土概述
第二節 內水及其法律製度
第三節 國傢領土的變更
第四節 邊界和邊境製度
第五節 南極和北極
第六節 中國的領土邊界問題
第七章 國際海洋法
第一節 海洋法概述
第二節 海洋內水
第三節 領海
第四節 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第五節 公海及其他特殊海域
第六節 國際海底區域
第七節 中國的海洋立法與實踐
第八章 國際航空法
第一節 航空法概述
第二節 1944年《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第三節 華沙國際航空運輸責任體製
第四節 航空器對地麵第三者的損害責任
第五節 國際航空安保公約
第六節 中國在航空法領域的立法與實踐
第九章 外層空間法
第十章 國際環境法
第十一章 外交關係法
第十二章 領事關係法
第十三章 國際條約法
第十四章 國際組織法
第十五章 國際人權法
第十六章 國際刑法
第十七章 國際爭端法
第十八章 戰爭法
精彩書摘
《國際公法學(第四版)/新世紀法學教材》:
3.混閤基綫
混閤基綫,是兼采正常基綫和直綫基綫的測量綫。混閤基綫一般適用於海岸綫較長且地形復雜的國傢,如荷蘭、瑞典等。《聯閤國海洋法公約》第14條規定,沿海國為適應不同的情況,可采取混閤辦法,交替使用正常基綫和直綫基綫。
(二)領海的外部界限
領海的外部界限,是指一條其每一點同領海基綫最近點的距離等於領海寬度的綫。在確定一國的領海基綫和領海外部界限之後,這兩條綫之間的海域就是該國的領海。因此,領海外部界限的劃定直接牽涉到領海範圍的確認。《聯閤國海洋法公約》對領海的外部界限作瞭界定,但沒有具體規定如何劃定。在國際法實踐中,一般采取三種方法劃定領海的外部界限。
1.交圓法
交圓法,即以基綫上的某些點為中心,以領海寬度為半徑,嚮外劃齣一係列相交的半圓,連接各半圓頂點之間形成的綫,即為領海的外部界限。當國傢領海基綫是正常基綫時,可采用交圓法。
2.共同正切綫法
共同正切綫法,即以每一基點為中心,以領海寬度為半徑,嚮外劃齣一係列半圓,然後劃齣每兩個半圓之間的共同正切綫,這些正切綫都與相應的各段基綫平行,其距離等於領海寬度,這些切綫連接在一起即形成領海的外部界限。當國傢領海基綫是直綫基綫時,可采用共同正切綫法。
3.平行綫法
平行綫法,是指根據領海的寬度,在領海基綫各基點沿海岸垂直方嚮嚮外平行推移,即領海的外部界限與領海基綫完全平行。這種方法既適用於正常基綫法也適用於直綫基綫法。
(三)海岸綫相鄰或相嚮的國傢領海劃分
當兩個沿海國海岸綫相鄰或相嚮,而中間海域的寬度小於該兩國領海寬度之和的時候,這兩個沿海國就需要依據國際法公平地劃分它們之間的領海。依據《聯閤國海洋法公約》第15條的規定,如果兩國海岸彼此相嚮或相鄰,兩國中任何一國在彼此沒有相反協議的情況下,均無權將其領海延伸至一條其每一點都同測算兩國中每一國領海寬度的基綫上最近各點距離相等的中間綫以外。但如因曆史性所有權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有必要按照與上述規定不同的方法劃定兩國領海的界限,則不適用上述規定。因此,一般來講,海岸綫相鄰或相嚮國傢的領海分界綫劃分最好由有關國傢通過協議解決,如果沒有協議的話,通常會以兩國領海的中間綫或等距離綫來劃分,但如果存在特殊的情況,則另當彆論。二、領海主權領海主權,是指國傢對其領海所享有的最高統治權,是國傢主權在其領海的體現。國傢主權不僅及於領海,也及於領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原則上,由於領海也是國傢領土的組成部分,因此,國傢在其領海上行使主權與其在領陸上行使主權沒有本質區彆。然而,由於海域與陸地的不同性質,領海主權在具體內容上與領陸主權是不盡相同的,而且前者往往會受到國際條約的一些限製。
《聯閤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領海主權的內容是廣泛的:
第一,開發和利用領海內資源的專屬權利。對於領海水域、海床和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沿海國有開發和利用的排他性權利。除非有關的國際協議另有規定,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實體未經沿海國許可,不得在其領海內從事資源勘探和開發活動。第二,對領海上空進行管製的專屬權利。領海上空也屬於國傢主權的行使範圍,未經沿海國許可,外國飛機不得進入該國領海上空。
第三,對領海內國內航運的獨占權利。沿海國可以排他地享有本國沿海岸的航運權(或稱沿岸海上貿易權),即隻有本國船舶有權從事本國港口之間的國內航運和貿易,除非與他國訂有協議。第四,製定並頒布有關領海事務規章的權利。沿海國可以製定有關領海內航行、緝私、移民、衛生、水源保護等方麵規章製度並頒布之。凡是進入該國領海的船舶均得遵守這些規章製度。
第五,在領海內采取國防安全措施的權利。沿海國有權在領海內采取建造防禦工事、劃定禁航區或水上防衛區、監督無綫電使用等安全措施。對於不遵守沿海國有關規章製度或國際法規則的外國軍艦和非商業政府船舶,盡管其享有國傢豁免權,沿海國仍然可以要求其立即離開領海,並可以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也可以追究其所屬國的國際法律責任。
第六,在領海內實行司法管轄的權利。沿海國在其領海內,可以對外國的非軍用船舶行使刑事和民事的管轄權。
盡管根據《聯閤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沿海國一般來說不應對通過其領海的商船或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行使刑事管轄權,但在罪行的後果及於沿海國、犯罪行為屬於擾亂當地安寜或領海的良好秩序者、經船長或船旗國的外交代錶或領事官員請求地方當局予以協助的、為取締違法販運麻醉藥品或精神調理物質所必要的情況下,沿海國可以行使刑事管轄權,並可以采取逮捕、調查等法律授權的任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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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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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脊被損壞瞭,有點鬱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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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教材正版圖書,大學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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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很好 京東服務很好 就是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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