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证据法学(第三版)》具有五大特点:
体系完整——全面叙述了证据法的历史、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对联合国和外国证据法也作适当介绍。
资料新颖——不仅介绍了2012年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有关法律解释;而且介绍了2014年公布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并贯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
观念主流——主要采取法学界比较成熟的观点,同时又有改革创新之见。
联系实际——附有古今中外典型案例。
作者高质——主编为法学家,其他作者绝大多数为博士生导师,富有教学科研经验。
《证据法学(第三版)》适用于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和司法人员。
作者简介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证据法学概述
第一节 证据法的性质、渊源和立法模式
第二节 证据法学的学科定位及研究对象
第三节 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案例1】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证据法的重要性
【案例2】纽约中央公园强奸案——误用证据铸冤案
第二章 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我国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案例1】“十五贯”冤案——中国古代审案重查明事实真相
【案例2】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对抗制下的证据法
第三章 证据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证据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中国证据法学的历史沿革
【案例1】岳飞冤案——“莫须有”之罪
【案例2】中世纪英国和丹麦搜捕和审判巫师案——宗教迷雾中的证据法
第四章 证据法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认识论
第二节 价值论
【案例1】张辉、张高平冤案——“尊重和保障人权”是防范
冤假错案的底线
【案例2】李娟诉张昆明债务纠纷案——体现法律真实的
证明标准
【案例3】陕西邱兴华杀人案——程序正当性的缺陷
第五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证据裁判原则
第三节 程序法定原则
第四节 无罪推定原则
第五节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案例1】浙江吴大全“杀人”案——程序法定原则
【案例2】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有罪推定酿恶果
【案例3】英国李尔本案——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第二编 证据论
第六章 证据概述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
第二节 证据的属性
第三节 证据的意义
【案例1】呼格吉勒图案——证据的意义:错误运用
证据铸成错杀冤案
【案例2】杨某强奸案——证据的意义:巧用电子证据认定真凶
【案例3】方正集团、红楼研究所诉高术天力公司侵权案——证据的可采性:“陷阱取证”
第七章 证据的种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物证
第三节 书证
第四节 证人证言
第五节 被害人陈述
第六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第七节 当事人陈述
第八节 鉴定意见
第九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第十节 现场笔录
第十一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案例1】周守学故意伤害案——司法鉴定的特征
【案例2】山西李逢春“强奸”案——DNA鉴定意见存在重大差误
【案例3】黑龙江张金波“强奸”案——被害人虚假陈述
【案例4】蔡增雄不服海关行政处罚上诉案——现场笔录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性
【案例5】王某诉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案——现场笔录的证明力
第八章 证据的分类
第一节 证据分类概述
第二节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第三节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第四节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第五节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第六节 本证与反证
【案例1】河南黄新“杀人”案——间接证据的运用
【案例2】云南孙万刚“强奸杀人”案——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案例3】李某与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第九章 证据规则
第一节 证据规则概述
第二节 关联性规则
第三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四节 传闻证据规则
第五节 最佳证据规则
第六节 意见证据规则
第七节 口供补强规则
【案例1】美国马普诉俄亥俄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案例2】艾某故意杀人案:因非法证据成功排除而作出
无罪判决的典型案例
【案例3】美国唐·邓肯谋杀案——意见证据规则
【案例4】辽宁李化伟“杀妻”案——口供补强规则
第三编 证明论
第十章 证明概述
第一节 证明的概念
第二节 证明的构成
第三节 证明的分类
【案例1】彭宇撞人案——民事证明的多角度解读
【案例2】湖北李端庆“强奸”案——不当的证明手段
和方法导致错案
第十一章 证明对象
第一节 证明对象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
【案例1】美国博拉德沃斯“强奸杀人”案——证明不充分造成错案
【案例2】张某杀人案——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
【案例3】凯立公司诉证监会案——行政行为违法案件的证明对象
【案例4】赵秉涌等诉公安机关不作为案——不作为案件的证明对象
第十二章 证明责任
第一节 证明责任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案例1】“上海土地爷”殷国元案——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
【案例2】委托取款纠纷案——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与法官的裁量权
【案例3】罗满秀不服公安局治安处罚案——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案例4】郑州市民要求热力公司公开财务报表案——被告作出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决定的举证责任
【案例5】尹琛琰诉110行政不作为案——原告对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
第十三章 证明标准
第一节 证明标准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案例1】云南杜培武“杀人”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案例2】顾月妹诉上海工艺美术商厦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案例3】贤成大厦诉工商行政管理局案——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证明过程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收集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保全
第三节 各种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四节 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案例1】四川何珍瑞“杀人”案——违反原则收集证据造成无头案
【案例2】甘肃彭清“贩毒”案——缉毒警察滥用诱惑侦查
【案例3】湖北潘楷等“投毒”案——测谎仪作为定案根据造成错案民事、行政诉讼证明过程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过程
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明过程
【案例1】翔钢公司不服工商局行政处罚案——鉴定意见的审查
第十六章 推定与司法认知
第一节 推定
第二节 司法认知
【案例1】重庆文强案——刑事诉讼中的推定
【案例2】王某诉朱某人身伤害民事赔偿案——司法认知
精彩书摘
《证据法学(第三版)》: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对证据裁判作出直接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鲜明地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最高法《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法《行诉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
诉讼中的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这是证据裁判原则最基本的含义。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一是在诉讼中,认定事实的根据,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只能是证据。二是在诉讼中,证据以外的任何东西,如主观臆测、妄想、推测等,都不是认定事实的根据,或者说,它们均不具备作为事实认定基础的资格。
如果说诉讼中的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从正面肯定认定事实的基础只能是证据,那么,它的第二层含义,即如果没有证据,不能对有关的事实予以认定,则从反面对证据裁判作了限定。对这一含义的理解,关键在于对“没有证据”的情形的把握。“没有证据”从其字面含义来看,是指没有任何证据。然而这样的理解显然是不妥当的。对“没有证据”的情形,应从证据裁判原则的精神出发加以把握。在证据裁判原则下,证据与事实认定是相对应的。没有任何证据当然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然而,虽有证据,但证据却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也即证据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满足在相应的诉讼阶段诉讼证明的需要,同样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事实上,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做法,“没有证据”还不仅限于此。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无证据之裁判,不仅包括没有证据而推定犯罪事实或仅凭法官理想推测之词作为裁判基础的情形,还包括以下情形:(1)不依证据而为裁判者,即裁判理由内未记载其认定事实所凭之证据;(2)裁判书中叙明其认定事实所凭之证据与认定事实不相适合;(3)卷宗内无可查考之证据。这表明,“没有证据”不仅是指在实体上缺乏相应的、充分的证据,而且,还指代那些在证据记载等程序性事项上或者说形式上未满足法律要求的情形,体现出程序法治的要求。当然,后者又是以程序法中存在相应的规定为前提的。
由于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必须依据经过法定调查程序核实且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因此其内容主要包括:
(1)必须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禁止法官以非理性的方法判断事实,既不得以证据以外的其他客观现象认定事实,也不得仅凭法官个人的主观推测和印象来认定事实。如果在无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认定犯罪案件事实,就违反了这一要求。
(2)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来审查,即未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审查或者未由当事人充分表达过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要求旨在避免法院做出突袭判决,并且强调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应值得当事人信赖,以此赋予和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和正当性。
(3)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所谓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是指作为法院认定事实或判决根据的证据须具备的要件或资格。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具有可采性。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或可采性须经过法定的正式的程序来审查和确定。通常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或可采性。但是,即使具备了关联性、真实性和可采性的证据,并非就具有证据能力或可采性,比如在调解、和解中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自认等在以后的诉讼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比如如果某项证据的提出或使用将造成诉讼显著不公平或诉讼的过分迟延,则排除该证据的使用;比如对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时限所提供的证据,也将不被法院采纳。
证据裁判原则有若干例外,主要包括: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认、司法认知、推定证明和拟制的事实。这些内容在《证据法学(第三版)》其他章节中有详细论述,此处不再展开。这些例外情形,是为了解决诉讼中出现的无须证明、证明不能或者有证明困难的情况而设定的,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一种补充。
……
前言/序言
第三版说明
本书修订版(第2版)发行一年半后,我们又在羊年将至之际放弃寒假休息对其作新的修改。这是因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发展极为迅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决定》,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举措,其中不少内容涉及证据法理论和制度;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又在2015年2月4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民事证据适用问题作了不少新规定。在此情况下,我们与时俱进地对本书进行修改,以更好地适应培养法律人才的需要。
本书第3版的作者与分工和前两版没有变化。现将本书作者重新按原次序载列如下: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学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郭志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纪格非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王万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汪海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郑曦仍担任秘书工作。
本书编写组
201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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