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適讀人群 :法學、政治學研究者及愛好者 《新民說:法治論》看點:
1.本書為國內早提齣“法治論”和“依法治國論”的名著,初版於1989年,再版於1997年,現經過重要修訂和增訂後,於2014年11月推齣新版。
2.二十多年後,再次齣版兩書的新增訂版,一方麵在於兩書代錶瞭兩位作者在那個年代的真實的思考,而且兩書分彆在1989年和1993年齣版,散發齣明亮的光芒,因為當時中國新時代的法治進程剛走入黎明階段,尚是一片幽暗,該書適時而齣,成為指引航嚮的路燈。二十多年已逝,到瞭中國法治的正午時分,依然一版再版,作為法學入門的讀物,它的價值(於法治與權利的啓濛和奠基作用)仍不可小窺。另一方麵,對兩書所闡述的基本觀點,作者至今沒有什麼實質性的修正。甚至可以說,作者更加堅持兩書所確證的信念和立場。而那些基本觀點,即使是在當下,也遠未過時。
3.八十年代中後期,當時還是青年學者的王人博與程燎原一起,把主要精力投放到瞭法治問題上。這一選擇既緣於他們專業上共有的激情與湧動,也帶有對曆史與現實的某種反思,而反思的契機則來自於一個景物所形成的心理震顫。在當時他們任職的西南政法大學所在地重慶市,有一個叫沙坪壩公園的地方,公園的一角有一大片墓地,野草叢生中的墳塚和墓碑已經殘缺破敗,但墓碑上刻寫的紅字依稀可辨:這裏埋葬的不是老人,而是一些十七八歲的孩子,他們是在文革武鬥中死去的。這些孩子共享一個名稱:“紅衛兵”,共有一個歸宿便是這“紅衛兵墓”。墓碑上都刻有“為捍衛×××的革命路綫灑盡後一滴血”的字樣,他們倒下的時候是英雄,死後卻成瞭真正的葬品。他們用自己荒謬的死嘲弄瞭曆史的荒謬。他們躺在那裏為瞭證明一點:中國不僅需要安頓社會的法製,更渴求一個立於法治之基的社會。由此,兩位作者以幸存者的身份並帶著青春的熱情嚮法治發齣籲求,要為一個文明社會的立基而提燈夜尋。
內容簡介
二十多年前齣版的《法治論》(1989)和《權利論》(《法治論》姊妹篇,原名為《贏得神聖:權利及其救濟通論》)兩書,是國內早提齣“法治論”和“依法治國論”的名著,堪稱法學界的一塊耀眼的路標。對兩書所闡述的基本觀點,作者至今沒有什麼實質性的修正。甚至可以說,作者更加堅持兩書所確證的信念和立場。而那些基本觀點,即使是在當下,也遠未過時。
此次修訂兩書,一是訂正瞭訛誤之處;二是盡可能將書中所引漢譯本著作按當下通行本予以引證和注釋,對中國文獻的引證和注釋,亦依此例處理;三是書名變動,《權利論》一書,第1版書名為《贏得神聖——權利及其救濟通論》(1993年),此次修訂版,更名為《權利論》;四是《法治論》增加瞭一章——餘論:中國法治思想的“突破”;後,《權利論》增加瞭“代第3版後記”。
《新民說:法治論》主要從漢語文獻中閱讀瞭從亞裏士多德到西塞羅、盧梭、孟德斯鳩、哈靈頓、洛剋、傑弗遜、潘恩等人有關法治的學說;厘清瞭法治概念,區分瞭法治的實體價值與形式價值;闡釋瞭法治與權力、法治與自由、法治與權利的關係;勾畫瞭英、美、法等國的不同法治式樣;對中國自1949年至1980年代末近40年的法製實踐並運用法治作為量度的尺碼,確立瞭中國法治理論的大緻框架,是中國法治理論初的係統研究。
《權利論》一書,為《法治論》的姊妹篇,將《法治論》裏的論題從中釋齣加以拓展研究,把關涉每個個體的權利問題從“憲法/法律性”視角轉換成一種“社會性“的書寫路徑,著重討論瞭社會中的權利問題。
作者簡介
王人博, 著名憲法學傢,曾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現代法學》和《西南政法大學學報》主編,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政法論壇》主編。代錶著作有:《法治論》(與程燎原閤著)、《權利論》(與程燎原閤著)、《憲政文化與近代中國》、《憲政的中國之道》、《法的中國性》及《孤獨的敏感者》等。
程燎原,著名法理學傢,曾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現任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代錶著作有:《法治論》、《權利論》、《從法製到法治》、《清末法政人的世界》、《中國法治政體問題初探》等。
目錄
上篇 法治:思考的曆程
第一章 古希臘、羅馬人的法治觀
一、“偉大的對話”:古希臘的人治論與法治論
二、羅馬人的“以法為據”
第二章 西歐人對法治的探討
一、英國的法治主義和法律主治論
二、法國的法治理論
第三章 美國人對法治的理解和設計
第四章 當代中國關於法治與人治問題的論爭
一、思想解放與法學萌動
二、法治與人治問題的紛爭
三、討論過後留下的思索
中篇 法治:理論的探索
第五章 法治概念界說
一、法治概念的睏惑
二、法治概念方法探尋
三、法治實體價值與形式價值的界定
第六章 法治實體價值探微
一、引子:法治價值入口處的探尋
二、法治實體價值之一:權力的閤理位置
三、法治實體價值之二:自由與法律
四、法治實體價值之三:權利與義務
第七章 法治形式價值論說
一、法治形式化原則的起源
二、法治形式化原則之一:普遍性原則
三、法治形式化原則之二:可操作性原則
四、法治形式化原則之三:至上性原則
五、法治形式化原則之四:程序正義原則
六、法治形式化原則之五:法律組織職業化原則
第八章 法治狀態剖析
一、法治的觀念模式
二、法治的製度框架
三、法治的組織結構
四、法律秩序
五、法治狀態的整閤模式
下篇 法治:實證的分析
第九章 西方資本主義國傢法治發展模式的追尋
一、法治的胚胎:古希臘、羅馬的法製發展
二、從“法”個人走嚮“法”國傢:法國及歐洲大陸國傢法治發展模式
三、傳統與革命:英國資産階級法治發展模式
四、“憲法主治”:美國資産階級法治發展模式
第十章 新中國前三十年法製透視
一、新法製的初步預言
二、1949:新紀元
三、1954:偉大的奠基
四、1957:風雲突變
五、1966:走嚮悲劇
六、1976:“撥亂反正”中的徘徊
第十一章 十年法製:反思的方法與尺度
一、十年法製:反思的方法
二、十年法製:反思的尺度
第十二章 十年法製:法治進行麯
一、十年法製發展的契機
二、十年法製發展的目標:法治
三、十年法製的全方位拓進
第十三章 十年法製:法治發展中的衝突
一、衝突之一:傳統法文化與法治發展的衝突
二、衝突之二:傳統道德觀與法治發展的衝突
三、衝突之三:法的實效與法治發展的衝突
第十四章 餘論:中國法治思想的“突破”
一、引言:一個基本的解釋框架
二、春鞦戰國時代的法治思想“突破”
三、中國近代法治思想的“突破”
四、堅守與堅持中國法治思想的“突破”
結束語
附錄 蘇聯人對法治的思考
一、法治國傢思想的確立:法製思想的曆史性轉變
二、“慘痛的曆史篇章”
三、蘇共的“法治國傢思想”
四、蘇聯法學傢對“法治國傢思想”的探討
精彩書摘
三、法治實體價值與形式價值的界定
法治的實體價值是指由法治所決定的法律在目的和後果上應遵循的社會原則。《德裏宣言》中確立的法律原則就是對法治的實體價值的一種錶達,而《牛津法律大辭典》中對法治概念的解釋也是從法治實體價值著手的。法治的實體價值是在社會的組織結構層次上,對法治的一種揭示。它錶明,法治作為一種社會組織結構類型,法律在其中能夠遵從的最高原則和服務的最高目的。這種目的和原則從根本上說來,它並不是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它獨立於法律,是由法治所決定的社會最高價值目標。法律作為促進和實現這種目標的最有效的力量,把這些最高價值納入自身,作為自己存在運行所遵循的最高原則。這些原則主要包括正義原則、自由原則和平等原則。
正義原則。由於人們各自所處的階級立場不同,對何為正義存在著不同甚至根本對立的看法。但從法治的一般特性齣發,法律應該遵守這一原則的價值內容包括:法律在整體意義上的閤道德性;法律承認利益差彆,體現各個利益群體的利益要求;在重視社會利益的前提下,尊重個人價值和個體利益;法律應最大限度地實現自由;法律應是平等適用和平等待遇等等。尊重個人價值,是指對個人在社會裏所具有的作用法律應予以承認、尊重和保護,其目的是實現這些作用,並為其實現提供必要的方式、途徑和條件。最大限度地實現自由是指,法律應以實現社會的自由以及公民個人自由權利為其存在的前提和基礎。自由原則是法治追求和實現的目標。其關鍵問題是:法律應處理好自由價值與其他價值之間的關係,法律不能為瞭自由的價值忽視其他價值的實現,同時也不能為瞭其他價值而忽視自由的價值。法律在協調其社會價值關係的同時,要充分保障自由的實現。平等原則是法治所具有的內在因素和重要價值。法治就是盡可能使社會各個成員獲得充分的自由和最大限度的平等的一種製度。但是,法治意義上的平等並非平均主義式的平等,它是個人自由與公平的社會分配同時並存的一種平等,它以承認社會成員間的自然差彆為前提,注重縮小社會差彆的一種平等。它意味著法律為各個社會成員提供均等的機會,盡量地將自然、社會對人造成的不平等減少到最低限度,使各個社會成員在齣發點上平等,並使那些在齣發點上比較落後的社會成員盡量地趕上來。這裏應指齣的是:資産階級雖然也鼓吹平等原則,但是其本質決定瞭它不可能做到這一點。即使它們把平等原則作為法律應遵守的社會價值原則,實際上其法律永遠達不到,除非消滅瞭剝削製度基礎上的富人與窮人的不平等地位。如果資産階級希望做到這一點,那麼整個資本主義製度也就與之同歸於盡瞭,這個任務不是由資産階級自身去完成,而是由它的掘墓人一無産階級來擔當的。社會主義製度的建立為社會平等原則的實現提供瞭豐厚的物質基礎。不但法律能夠遵守“平等”這一社會價值原則,而且社會主義製度本身也為之提供瞭實現的途徑和可能的條件。
……
前言/序言
二十多年前齣版的《法治論》(1989)和《贏得神聖——權利及其救濟通論》(1993)兩書,是作者感知20世紀末的中國曆史將跨入法治與權利時代的理論産品。後一書,當年取名《贏得神聖》,意即權利對於每個人來說都是神聖的,每個人也會因擁有不容侵犯的權利而神聖。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緣於時代的風雲際會與法學界的奮發進取,“法治”與“權利”(包括人權)的研究,理所當然地成為當代中國法學中無可爭議的“顯學”。且不論種種漢譯的法治與權利著作屢次三番齣版,即就漢語法學(藉自許章潤)者的法治理論之探討和權利學說之求索而言,更呈現齣前所未見的“井噴”局麵。
在法治問題上,漢語法學者對法治概念的界說,法治國傢、法治政府與法治社會的分梳,法治原則與標準的厘定,法治價值的證成,法治意義的闡發,法治類型與形態的勾畫,法治框架與法律體係的設計,法治與社會結構、市場經濟之關係的把捉,法治與民主政治之關係的解析,法治文化傳統與本土資源的挖掘,中國法治模式與道路的尋找,法治技術和法律解釋學的分析,法治政府和司法改革的研討,外域法治的透視,法治思想史與實踐史的探究以及“人治”的清算等等,無不廣深並進、縱橫捭闔,且卓然而成許多鴻篇巨著。這實實在在地彰顯瞭一個“法治理論時代”的到來。
同樣,在權利問題上,漢語法學者也不斷對權利問題進行追問:從“法律本位”到“人權”,從“法律權利”到“基本權利”,不一而足。而這樣的追問,使得權利哲學(人權哲學、民權哲學)、權利的社會理論(權利社會學)、權利史學(權利的概念史、權利的思想與理論史、權利的製度史)、權利的經濟分析(權利經濟學)和權利的法學分析(如權利的法解釋學)等權利學說,以及各部門法學對其具體權利的研究,在近20多年中奠立各自的根基,放齣各自的光彩,並貢獻齣不少高文大冊。這也極其鮮亮地標誌著一個“權利理論時代”的崛起。凡此種種,已不是“蔚為大觀”一語所能形容得瞭的。
“法治理論時代”與“權利理論時代”在當代中國的聯袂登颱,絕非偶然。與其說它是當代中國漢語法學者堅持不懈、辛勤勞作的結果,毋寜說它不僅反映瞭中國改革時代的曆史必然,而且證實瞭“法治”與“權利”在精神文化和製度規則上共生共榮的內在邏輯。
在此背景下,我們之所以同意齣版兩書的最新修訂版,一方麵在於兩書代錶瞭我們在那個年代的真實思考,而且自詡兩書在法治與權利問題上多少起瞭一點點啓濛和奠基(這正是“拋磚引玉”之“磚頭”的一大功能)的作用。另一方麵,我們對兩書所闡述的基本觀點,至今沒有什麼實質性的修正。甚至可以說,我們更加堅持兩書所確證的信念和立場。而那些基本觀點,即使是在當下,也遠未過時。
此次修訂兩書,一是訂正瞭訛誤之處。二是盡可能將書中所引漢譯本著作按當下通行本予以引證和注釋;對中國文獻的引證和注釋,亦依此例處理。感謝重慶大學法學院法學理論專業博士生柯旭在此項工作上付齣的細緻心思和艱巨辛勞。三是書名變動。權利論一書,第一版書名為《贏得神聖———權利及其救濟通論》(1993),第二版更名為《權利及其救濟》(1998)。此次修訂版再更名為《權利論》,不僅簡潔明快,而且與《法治論》相配閤。四是《法治論》增加瞭一章——《餘論:中國法治思想的“突破”》——以資補充。最後,《權利論》增加瞭“代第三版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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