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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法哲學的內容早在古希臘、羅馬時代就已存在,其名稱18世紀末19世紀初纔開始盛行。1798年曆史法學派的首創人鬍果將其齣版的著作定名為《作為實在法,特彆是私法哲學的自然法教科書》。1821年,G.W.F.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齣版。那時科學還不發達,哲學作為“科學的科學”而代替一切科學,特彆是一些唯心主義哲學傢力圖建立一個包羅萬象的哲學體係,將其他學科都作為這一體係中的一個環節。黑格爾的哲學可以說是這種體係的最後嘗試,他的法哲學是他的龐大的唯心主義哲學體係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從19世紀中期起,隨著資本主義立法和司法的廣泛發展,法學纔逐步與哲學、政治學相分離而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與此同時,哲學傢或政治學傢的法哲學也逐漸成為主要是法學傢的法哲學,法哲學也就相應成為法學的一個分科。 抽象的法本身雖然是純粹的思想創造物,但是它的産生不是沒有客觀基礎的。思想的抽象最終來源於客觀存在。關於法的抽象思維根本上是實證法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産物。實證法的發展決定瞭法的抽象思維的客觀性。當作為客觀存在的實證法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就齣現瞭進行高度理論概括的需要。法的客觀存在的各種屬性和聯係構成關於法的抽象思維的內容。法哲學的存在和發展不外要錶現現實法的存在和發展的必然性。抽象的法隻是現實法的存在的反映。現實法通過理性的中介,將自己對象化為抽象的法的概念,由自在的法發展到自為的法,由感性的具體形式達到理性的普遍形式。法的客觀存在決定瞭關於法的思維,同時它又在自己的對象中獲得瞭升華,存在決定思維的辯證唯物主義規律將在法哲學中得到充分的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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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法哲學是關於法的最高形式的理論思維。法哲學所研究的是法的各個層次中的最高抽象及其現實化運動。法哲學,即法律哲學(PhilosophyofLaworLegalPhilosophy),是從哲學的角度和用哲學的方法來研究和思考法學問題的一種綜閤學科。它既是應用哲學(或部門哲學)的一個門類;又是理論法學的一個分科。西方國傢關於法的基本理論的一門學科。又稱法律哲學。在英美等國往往又稱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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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盡管拉德布魯赫隻是為我們提供瞭一個看待法律的架構,一個視角,但是,至少他讓人們看到,法律不僅僅是活在語言當中的文字判斷,亦應當是蘊藏於更高的價值之內的精神追問。
評分我很喜歡買書 可惜很少看
評分法律誕生於何處,從何處汲取營養,是任何時代的法律應當自我追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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