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拉德布鲁赫只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看待法律的架构,一个视角,但是,至少他让人们看到,法律不仅仅是活在语言当中的文字判断,亦应当是蕴藏于更高的价值之内的精神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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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拉德布鲁赫的思想,将法律从实然状态带回到应然。这样的一种归宿,正是现在的中国所缺少的。在“j建立完备法律体系”的口号下轰轰烈烈制定出来的法律,能够搬上法庭作为诉讼依托的却寥寥无几。法之难行,可见一斑。实证化的影响,成文法的崇拜,在目前的中国,若不能说严重,也是蔚然成风了。立法者在匆匆制定成文法律规范的时候,视野应当更加深入,应当追问规范背后隐藏的精神依归。如此,法才能获得生命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二元素,岂非有了“良法”才能谈及“普遍服从”?若不然,法则只为僵死的教条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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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法哲学的内容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存在,其名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1798年历史法学派的首创人胡果将其出版的著作定名为《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21年,G.W.F.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出版。那时科学还不发达,哲学作为“科学的科学”而代替一切科学,特别是一些唯心主义哲学家力图建立一个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将其他学科都作为这一体系中的一个环节。黑格尔的哲学可以说是这种体系的最后尝试,他的法哲学是他的庞大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19世纪中期起,随着资本主义立法和司法的广泛发展,法学才逐步与哲学、政治学相分离而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此同时,哲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哲学也逐渐成为主要是法学家的法哲学,法哲学也就相应成为法学的一个分科。 抽象的法本身虽然是纯粹的思想创造物,但是它的产生不是没有客观基础的。思想的抽象最终来源于客观存在。关于法的抽象思维根本上是实证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实证法的发展决定了法的抽象思维的客观性。当作为客观存在的实证法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出现了进行高度理论概括的需要。法的客观存在的各种属性和联系构成关于法的抽象思维的内容。法哲学的存在和发展不外要表现现实法的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抽象的法只是现实法的存在的反映。现实法通过理性的中介,将自己对象化为抽象的法的概念,由自在的法发展到自为的法,由感性的具体形式达到理性的普遍形式。法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关于法的思维,同时它又在自己的对象中获得了升华,存在决定思维的辩证唯物主义规律将在法哲学中得到充分的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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