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多嚮互動,形式多樣.互動的課堂,一定的活動的課堂,生活的課堂。互動的條件:平等、自由、寬鬆、和諧。互動的類型師生互動、生生互動、小組互動、文本互動、習題互動、評價互動。互動的形式:問
評分所謂自願包含兩層意思,即程序意義上的自願和實體意義上的自願。程序意義上的自願是指當事人主動申請人民法院以調解的方式解決他們之間的民事糾紛,或者同意人民法院為其作調解工作;實體意義上的自願是指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是當事人雙方互諒互讓,自願協商的結果。所謂閤法也應包括兩層意思,即實體意義上的閤法和程序意義上的閤法。實體意義上的閤法是指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符閤法律、法規的規定;程序意義上的閤法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作調解工作,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行。調解貫穿於審判程序的各個階段除特彆程序和執行程序不適用調解外,不論是第一審程序,還是第二審程序、再審程序,不論是按普通程序,還是按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隻要是能夠調解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可以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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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當遵守自願閤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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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應明確調解並非審理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並非一切案件都必須經過調解,即使是審理離婚案件,也是“應當進行調解”,即應更多地做調解工作,凡是能夠用調解方式解決的,盡量調解解決,而不是“久調不決”。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不適用調解:①適用特彆程序審理的案件;②涉及追繳、罰款的確認經濟閤同無效的案件;③有嚴重違法活動,需要給予經濟製裁的經濟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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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據的調查和收集 (一)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收集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1款規定,收集證據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之一;第61條對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收集證據的權利也作瞭明確的規定。作為訴訟權利之一,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收集證據權不能濫用,應當符閤法律的規定,不能以侵害他人閤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證據,以這樣的方法所獲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收集證據同時也是當事人的義務。《民事證據規定》第1條規定,原告嚮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齣反訴,應當附有符閤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即當事人有提供與起訴或反訴條件有關的證據的義務。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齣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提供與訴訟請求有關的證據既然是當事人的義務,那麼為提供該證據而進行的事前收集證據的工作就具有不得不為之的意味。從這個角度而言,當事人收集證據也是其訴訟義務之一。
評分質量還好,就是摺角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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