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理學乃法律思想之凝結,殊難以教材形式編寫之。從根本上講,法理學思想散見於曆代思想傢們的論著之中,而一切所謂法理學教材隻不過是對這些論著之思想的復述和整理。自然,《法理學(第3版)》也是這樣一種復述和整理的産物。為引領學生進入法理學思維之門徑,本教材在結構安排上進行瞭一些力所能及的嘗試。每章正文前列名言、警句若乾,意在讓學生藉助智者們的微言大義把握所涉主題之要旨。正文內時而插入一些“案例”,欲幫助讀者直接感受生動的社會生活事實之中所蘊涵的法學道理。每章學習完畢設計多少不等的“研習活動”,旨在激活學生對法理學理論和問題討論的興趣,試圖使參與思考、分析和討論的每個人都能夠共享法理學智慧、方法和技術所帶來的精神愉悅。但願這樣的方式逐漸為學習者適應,並産生編者無心插柳而柳成蔭的奇妙效應。
作者簡介
舒國瀅,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法理學研究所所長,北京市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立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政府立法專傢,外交學院兼職教授。主要講授課程包括法哲學、法美學、法學方法論、法律論證理論。他提齣中國法治建設的摺中方案。這個思想被學界稱為“政府社會互動法治模式”。倡導大眾化與法治化關係之研究。提齣“司法的廣場化”與“司法的劇場化”之分析範疇。主張從美學的觀點考察法律。譯介德國當代法哲學理論及著作。相繼譯介齣版拉德布魯赫的《法律智慧警句集》(2001年)和考夫曼的《拉德布魯赫傳》(2004年),受到日本學者關注。他在法律論證理論和法學方法論方麵的研究也用心投力,2002年翻譯齣版德國當代法哲學傢羅伯特·阿列剋西的《法律論證理論》,填補瞭德語法學文獻翻譯上的一項空白。
目錄
導 論
第一節 法學
第二節 法理學
第一編 法學基本概念
第一章 法
第一節 法的概念
第二節 法的形式特徵
第二章 比較法學與法係
第一節 比較法學
第二節 法係
第三節 兩大法係
第三章 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一節 權利與義務
第二節 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
第三節 責任
第四章 法律規範與法律體係
第一節 法律規範與法律規則
第二節 法律原則
第三節 法律體係
第五章 法律關係
第一節 法律關係概述
第二節 法律關係主體
第三節 法律關係的內容
第四節 法律關係客體
第五節 法律事實
第六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法律行為概述
第二節 法律行為的結構
第三節 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二編 法律的運行
第七章 立法、執法與司法
第一節 立法
第二節 執法
第三節 司法
第八章 法律推理
第一節 法律推理概述
第二節 演繹法律推理
第三節 類比法律推理
第四節 法律推理的價值
第九章 法律解釋
第一節 法律解釋概述
第二節 法律解釋的目標與方法
第三節 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體製
第十章 法律淵源
第一節 法律淵源概述
第二節 正式法律淵源
第三節 非正式法律淵源
第十一章 法律效力
第一節 法律效力概述
第二節 法律的時間效力
第三節 法律的空間效力
第四節 法律的對象效力
第三編 社會中的法
第十二章 法的演進
第一節 法的起源
第二節 法律發展的曆史階段
第三節 法的未來
第十三章 法的作用
第一節 法的作用概述
第二節 法的規範作用
第三節 法的社會作用
第四節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第十四章 法的價值
第一節 法的價值概述
第二節 法與秩序
第三節 法與自由
第四節 法與平等
第五節 法的價值衝突及解決
第十五章 法與其他社會因素
第一節 法與經濟
第二節 法與政治
第三節 法與文化
第四節 法與道德
第五節 法與宗教
第十六章 法治國傢的一般理論
第一節 法製與法治的概念
第二節 法治的原則
第三節 法治國傢形成的條件
第四節 法治國傢實現的途徑
精彩書摘
一、法具有普遍性
(一)法作為一種規範,必然具有普遍性特徵
法是針對不特定主體提齣或者設定的行為規範。作為抽象、概括的規定,法所適用的對象當然是一般的人或者一般的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換言之,法不是為瞭特殊人而創製的。一方麵,法所涉及的“人”,是排除特定主體特殊性之後的“概念化的人”,是所有受到法律規製的實際主體的抽象類型。另一方麵,法所調整的“事”同樣具有抽象化特徵,它在法律規範中以具有抽象性的“構成要件”來予以錶述。錶麵上看起來韆差萬彆的事情,很可能具有同樣的構成要件,因而可能引發同樣的法律效果。這就使法律規範成為法律適用推理的大前提。
(二)法的普遍性與法的公正性
法具有普遍性,在本質上也是其公正性的反映。法對於具有相同特徵的人或物給予相同的對待並規定相同的法律後果,這個特點也可以被視為法的公正性特徵。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而同等情況同樣對待正是法律平等原則的核心要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所能保證的平等,僅僅是形式上的平等,有可能是無視個案特殊情形的普遍一律適用的平等。因此,僅僅強調形式上的普遍平等,往往不能實現個案的實質公正。這是因為,每個人或者每個案件都具有或多或少的特殊性,若過分強調形式平等,其實際效果反而會適得其反。此時,追求個案的實質公正也是非常必要的。在法的精神實質上,法的普遍性與法的公正性是一緻的,而非矛盾的。
(三)法的普遍性與法的反復適用性
法的普遍性還錶現為其規定的反復適用性,即每一個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定,在其生效期間對於同類案件可以反復適用,並不因為一次適用就使法的效力歸於消滅。這個特點可以被視為法律適用時間的普遍性特徵。這是因為,法律規範一旦産生,對於其效力範圍之內的人或事就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無需在每次運用時重新作齣宣告,而是具有當然的約束效果。因此,法與命令或者指令之類的行為規定不同,並非每次執行之後,這種規定的效力就自然消失。例如:我國《刑法》第232條有關“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規定,就適用於其生效期間內發生的所有故意殺人的案件。然而,某個特殊的命令,比如在軍隊中,連長嚮排長發齣的命令——“你們排繞著操場跑一圈”,在完成命令要求的行為之後,這個命令的約束力自然就解除瞭。
(四)法的普遍性不等於法的絕對性與無限性
法的普遍性不等於說法律適用的範圍不受限製,這種普遍性是在法律有效範圍之內的普遍性;換言之,普遍性是建立在法律約束領域的基礎之上的。法並非對於所有事項都具有約束力,它不可能約束所有人類的行為。因此,隻有在其約束的範圍之內,它纔具有普遍性的約束效果。如果將法的普遍性等同於法對於所有事項或者行為無一例外地加以約束,那麼將會産生法律萬能主義的惡果。
三、法具有國傢意誌性
(一)法的製定與法的認可
法是一種特殊的行為規範,它是由國傢製定或者認可的,體現瞭國傢對於人們行為的評價,因此法必然具有國傢意誌性。法的形成是通過製定和認可兩種方式實現的。
1.製定方式
國傢的立法機關依據自身的立法權限、按照法律程序創製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這種活動的結果就是成文法。成文法中所體現的國傢意誌是最為明顯的,因為不但成文法的內容,而且其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都來自於國傢。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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