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为法官、律师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能帮助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信息。
内页插图
目录
一 雇佣关系的确定
二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三 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四 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五 赔偿协议与标准
六 雇员致害赔偿纠纷
七 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
八 义务帮工致害赔偿纠纷
附录
精彩书摘
〔基本案情〕
连山区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锦州市巨匠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包锦州西海口工业区北京哈博全自动组建生产厂房建筑施工工程。锦州市巨匠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又将人工费(含水暖、电气)项目分包给被告谷振纯。被告谷振纯又将电气工程项目分包给被告李志新。被告李志新承包到此项工程后,自2009年6月22日雇佣原告到电工班工作。约定每日工资50元,另每月给付伙食费5元。2009年7月3日7时许,原告去另一承包水暖组,为电焊机按电过程申,由于电路短路产生电弧火烧,烧伤面部和双手。原告受伤后的当日,由被告等人将其送到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5天,出院后连续医嘱休84天,原告的伤情经医生确定诊断为“面、双手、腕3度电弧烧伤”。住院期间医嘱为II级护理。原告的身体伤残程度经葫芦岛滨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十级。原告的经济损失为48244.01元(其中医疗费11364.01元,误工费5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就医交通费200元、鉴定费600元、护理费525元,残疾赔偿金28786元、病案复印费19元、照相100元)。另查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李志新为原告支付费用11930元。
〔案件焦点〕
董岩受雇于李志新在电工班工作期间,在为水暖组连接电源过程中受伤,属义务帮工行为,还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董岩与被告李志新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且原告是在受雇于被告李志新电工班期间为电焊机接电时受伤,雇员人身受用他人资质承包工程,造成雇员人身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明知被告锦州市巨匠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建筑资质,且又为其提供建筑资质谋取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锦州市巨匠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谷振纯,未对其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应与谷振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谷振纯将电气工程分包给被告李志新后,未对李志新组织的电工班人员资质进行审查,应与李志新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志新明知原告董岩没有电工资质,且让其上岗从事电工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所从事的活动,虽不是被告的指派,为水暖组按电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并不是原告为自己牟利,因此对被告李志新的主张,不予支持。
连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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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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