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齣爭議焦點問題。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展現裁判思路方法。《中國法院2014年度案例: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含幫工損害賠償糾紛)》為法官、律師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能幫助最大限度地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信息。
內頁插圖
目錄
一 雇傭關係的確定
二 雇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分
三 雇主與雇員的責任劃分
四 雇主與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間的責任劃分
五 賠償協議與標準
六 雇員緻害賠償糾紛
七 義務幫工受害賠償糾紛
八 義務幫工緻害賠償糾紛
附錄
精彩書摘
〔基本案情〕
連山區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錦州市巨匠門窗製造有限公司以被告錦州締一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名義,承包錦州西海口工業區北京哈博全自動組建生産廠房建築施工工程。錦州市巨匠門窗製造有限公司又將人工費(含水暖、電氣)項目分包給被告榖振純。被告榖振純又將電氣工程項目分包給被告李誌新。被告李誌新承包到此項工程後,自2009年6月22日雇傭原告到電工班工作。約定每日工資50元,另每月給付夥食費5元。2009年7月3日7時許,原告去另一承包水暖組,為電焊機按電過程申,由於電路短路産生電弧火燒,燒傷麵部和雙手。原告受傷後的當日,由被告等人將其送到葫蘆島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住院35天,齣院後連續醫囑休84天,原告的傷情經醫生確定診斷為“麵、雙手、腕3度電弧燒傷”。住院期間醫囑為II級護理。原告的身體傷殘程度經葫蘆島濱城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為十級。原告的經濟損失為48244.01元(其中醫療費11364.01元,誤工費595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700元、就醫交通費200元、鑒定費600元、護理費525元,殘疾賠償金28786元、病案復印費19元、照相100元)。另查明,原告受傷後,住院治療期間,被告李誌新為原告支付費用11930元。
〔案件焦點〕
董岩受雇於李誌新在電工班工作期間,在為水暖組連接電源過程中受傷,屬義務幫工行為,還是履行職務的行為。
〔法院裁判要旨〕
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董岩與被告李誌新之間存在雇傭關係,且原告是在受雇於被告李誌新電工班期間為電焊機接電時受傷,雇員人身受用他人資質承包工程,造成雇員人身損害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告錦州締一建築安裝有限公司明知被告錦州市巨匠門窗製造有限公司沒有建築資質,且又為其提供建築資質謀取利益,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告錦州市巨匠門窗製造有限公司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被告榖振純,未對其現場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應與榖振純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榖振純將電氣工程分包給被告李誌新後,未對李誌新組織的電工班人員資質進行審查,應與李誌新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李誌新明知原告董岩沒有電工資質,且讓其上崗從事電工作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是導緻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原告所從事的活動,雖不是被告的指派,為水暖組按電應視為履行職務行為,並不是原告為自己牟利,因此對被告李誌新的主張,不予支持。
連山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七)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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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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