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準物權研究(第2版)》是崔建遠教授在準物權領域研究的集大成之作。第一版刊行後,獲得多項國傢榮譽,並在學界引起廣泛關注。
本次新版,作者結閤新觀點、新思路以及新立法,深考精思、發微抉隱,係統論述準物權理論及製度。一方麵,對準物權的性質、物權效力、取得、轉讓及消滅等進行深度解讀;另一方麵,對礦業權、取水權、漁業權等每一種準物權進行細緻闡釋。此外,作者亦對前版引起的一些學術爭鳴作齣迴應,對立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作齣思考。全書讀來創見迭齣、視角前瞻,極具理論和實踐指引意義。
《準物權研究(第2版)》既適於作為本領域研究人員的必備讀本,也適於作為相關實務領域工作人員的指導用書。
作者簡介
崔建遠,河北省灤南縣人。現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被評為第二屆傑齣中青年法學傢,榮獲教育部高等學校優秀青年教師奬,霍英東教育基金會青年教師奬,寶鋼教育基金會優秀教師奬,清華大學教書育人奬,清華大學教學質量優秀奬,清華大學良師益友等榮譽。先後參與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主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的研討工作,參與瞭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的多件司法解釋草案以及疑難案件的研討工作。其代錶性作品有:《閤同責任研究》(1992年)、《土地上的權利群研究》(2004年)、《論爭中的漁業權》(2006年)、《閤同法總論(上捲)》(2008年)、《物權法》(第二版)(2011年)、《物權:規範與學說》(2011年),以及“‘四荒’拍賣與土地使用權”、“無權處分辨”、“履行抗辯權探微”等論文。其中,《物權:規範與學說》人選“三個一百原創圖書齣版工程”;《準物權研究》榮獲司法部第二屆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奬一等奬、首屆中國法學優秀成果奬二等奬;《論爭中的漁業權》榮獲司法部第三屆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奬一等奬。主編的《閤同法》(2000年)榮獲司法部第一屆法學教材與法學科研成果奬一等奬、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材奬二等奬。作為負責人的《民法學》被批準為國傢精品課程及北京市精品課程;作為負責人的民商法學被評為北京市重點學科;作為負責人的《債法》被評為北京市及清華大學精品課程。
內頁插圖
目錄
導言
第一章 準物權的概念分析
第一節 準物權的界定、類型與性質
第二節 準物權的客體及其特殊性
第三節 準物權的權利構成及其特殊性
第四節 準物權的私權性與公權性
第二章 準物權與相關物權的比較分析
第一節 準物權與土地所有權
第二節 準物權與土地使用權
第三節 準物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四節 準物權與宅基地使用權
第五節 準物權與海域使用權
第六節 準物權與相鄰權
第七節 準物權與地役權
第三章 準物權的取得
第一節 準物權取得概述
第二節 準物權産生於母權
第三節 準物權由行政許可或特許“催生”、“準生”與確認
第四節 準物權取得的公示與公信
第四章 準物權的轉讓
第一節 準物權轉讓概述
第二節 準物權轉讓與法律障礙
第三節 準物權轉讓的立法論
第四節 無權轉讓
第五章 準物權的物權效力
第一節 物權效力概述
第二節 準物權的排他效力與優先效力
第三節 準物權的請求權
第六章 準物權的消滅
第一節 準物權消滅概述
第二節 準物權消滅的原因
第七章 礦業權
第一節 礦業權的概念分析
第二節 礦業權的客體
第三節 礦業權的主體
第四節 礦業權的設立
第五節 礦業權的期限
第六節 礦業權的內容
第七節 礦業權的物權效力
第八節 礦業權的變更
第九節 礦業權的轉讓
第八章 取水權
第一節 取水權的概念分析
第二節 取水權與相關權利的辨析
第三節 取水權的類型
第四節 取水權的主體
第五節 取水權取得的條件
第六節 取水權取得的方式與程序
第七節 取水權的優先權
第八節 取水權的變更
第九節 取水權的轉讓
第十節 水工程與取水權
第十一節 南水北調與取水權
第九章 漁業權
第一節 漁業權的概念分析
第二節 漁業權與水權
第三節 漁業權與水域
第四節 漁業權的法律構造
第五節 漁業權的主體
第六節 漁業權的設立
第七節 漁業權的內容
第八節 漁業權的物權效力
第九節 漁業權的轉讓
第一版後記
第二版後記
精彩書摘
買賣等閤同是否有效?存在相互對立的觀點。筆者對於善意取得贊成原始取得說,而依此說,無論買賣等閤同是否有效,善意受讓人均能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若采取差額說,還能終局地保有它。因此,筆者贊成這樣的觀點:善意取得不以買賣等閤同有效為前提,買賣等閤同有效與否順其自然,在個案中,若符閤有效要件,它就有效;若具備無效的原因,它就無效;若存在可撤銷的原因,在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它也歸於消滅。
在無權處分閤同為贈與情況下,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德國民法典》、中國颱灣“民法”予以肯定,我國通說持否定態度。王軼博士則提齣新說,主張賦予受讓人相對於所有權人先訴抗辯權,在所有權人就無權處分人的財産依法強製執行仍不能補償其損失前,得拒絕財産的返還。一旦無權處分人能夠補償所有權人的損失,無償受讓人即可取得財産的所有權。筆者仍贊同我國通說,理由如下:其一,在權利人、處分人、受贈人三方關係上,無權處分人不是故意就是過失,無過失的情形(如繼承人不知情地繼承瞭混在遺産中的他人的動産,然後將其齣賣於第三人)極為罕見,受贈人不負任何對價,權利人的所有權遭受侵害,顯然,從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的角度著眼,最應受到保護的是權利人,而非受贈人。不適用善意取得製度,對權利人是最好的保護措施。
一是可以收迴其物品及其所有權,尤其是該物品對於權利人非常重要時,更顯齣其優越性;二是在無權處分人、受贈人的財産不足以清償數個並存的債權時,權利人亦能優先於債權人而追迴其物。至於處分人與受贈人之間的實際交往關係,應在他們兩者之間調整,而不宜殃及未從中受益的權利人。其二,受贈人無償受贈,應有承擔風險的意識,俗語說,沒有免費的午餐;尤其在法律明文規定無償行為場閤不適用善意取得的背景下,受贈人更應有此風險意識。其三,無償受益人與其他權利人的重大利益發生衝突時,無償受贈人應予適當讓步,為民法學說所承認。何況其四,如果受贈人因此受到損害,那麼,尚有適用《閤同法》第191條第2款規定的機會,嚮贈與人主張賠償責任。
……
前言/序言
準物權研究(第2版) [Treatise on Quasi Real Rights]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