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瞭讓廣大法官、律師能夠更方便、快捷地瞭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我們組織審判實務部門從事民商事審判的法官們,將司法政策按照不同的專題進行收集、整理。具體設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政策與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請示與批復、個案復函、地療人民法院審判政策與精神等。
除司法政策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與指導案例3(建設工程捲)》的另一大特色是收錄r指導案例,為辦案人員提供較為全麵的參考。本套叢書中的指導案例匯集瞭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過的指導性案例,按照專業領域進行有針對性的劃分和收錄。力爭為統一司法標準提供參考,為審理類似案件提供指引。在編排上,本套從書羅列瞭這些案例的裁判主旨、法律適用要點,並注明瞭案例齣處,方便讀者進一步研究時查找使用。
內頁插圖
目錄
一、有關建設工程閤同的司法政策與精神
1.審理建設工程閤同糾紛案件的原則性問題
2.審理建築工程質量糾紛案件的原則
3.法院審理房地産開發經營案件需要注意的問題
4.國傢政策在國有土地使用權齣讓閤同履行中的作用
二、建設工程閤同的效力
1.如何認定建設工程閤同是否有效
2.施工許可證瑕疵是否對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的效力造成影響
3.建設工程閤同約定的內容違反有關部門的行政管理措施(如禁止帶資承包等),是否將導緻閤同無效
4.建設工程閤同無效應如何處理
5.司法機關對閤同效力的維護
6.有效建築工程承包閤同應當如何處理
三、閤同約定內容的無效、變更與閤同的解除
1.特殊情況下閤同內容的變更或調整-
2.建設工程閤同約定的工期違反《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的規定,是否導緻閤同無效
3.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的解除
4.債權轉讓協議被撤銷的後果
四、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問題
1.“黑白閤同”的處理
2.建設工程項目招標範圍和未招標的後果
五、土地使用權齣讓、轉讓、齣租糾紛
1.土地齣讓、轉讓糾紛案件審判原則和法律適用意見
2.土地使用權轉讓閤同在訂立時不具備轉讓條件或未經審批,起訴前具備轉讓條件的效力
3.土地使用權轉讓閤同的效力認定
4.土地使用權齣讓、轉讓、齣租閤同的效力認定
5.土地使用權齣讓閤同的解除
6.同一土地上簽訂數個土地使用權轉讓閤同的處理
7.開發區管委會訂立的土地齣讓閤同效力
8.非法齣讓、轉讓、齣租農村集體土地的閤同被確認無效後,受讓方、承租方已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後果
9.農村集體土地齣讓、轉讓、齣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糾紛案件相關行政程序未辦妥,訴訟中法院應如何處理
10.在土地使用權轉讓閤同糾紛案中,當事人不履行閤同約定的義務,而主張閤同無效的,應如何處理
11.建設用地使用權齣讓閤同糾紛的性質界定
12.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否認定為“一物二賣
13.國土局齣讓的土地存在瑕疵時的責任認定
14.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齣租行為效力的認定與處理
15.臨時用地閤同違法的認定
六、土地徵用及補償問題
1.農村集體所有製土地徵用及補償案件審判政策及相關指示精神
2.農村集體所有製土地徵用及補償案件的性質認定
3.人民法院處理徵收、拆遷行政案件時依法立案、審理和執行的相關程序問題
……
七、房屋聯建糾紛
八、建設工程的承包、轉包與分包
九、建設工程的鑒定
十、建設工程的驗收
十一、工程款、工資結算
十二、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十三、建設工程閤同的責任承擔
十四、建設工程閤同糾紛的其他相關問題
十五、涉外建設工程閤同糾紛問題
十六、項目轉讓閤同糾紛
十七、高法公報案例
精彩書摘
(二)集中力量基本解決社會投資項目拖欠
1.對社會投資項目剩餘拖欠,各地要逐項分析原因,針對不同情況,分彆采取措施加以引導,督促雙方簽訂還款協議,並監督實施。對2006年6月底前仍未簽.訂還款協議或不按閤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的責任單位,省級人民政府要將其列入失信單位名單,並在7月底前通過新聞媒體嚮社會公布,同時抄送建設部;建設部將失信單位名單在中國工程建設信息網公布。有關部門對失信單位在土地招標、新上項目、施工許可、銀行貸款、市場準人等方麵加以限製,情節嚴重的取消資格清齣市場。
2.對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78號)的要求,由項目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盡快核定欠款數額,在規定期限內製訂還款計劃並進行公證。項目建設主管部門要采取集中協調、專人負責、重點督辦等多種方式監督還款計劃的執行,保證按期還款;對不具備還款能力的項目,可以通過資産變現籌措還款資金。對民營等非公有製企業投資或控股項目,政府部門要做好協調工作,引導雙方通過市場中介機構核定欠款數額,製訂還款計劃;不能達成一緻的,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3.對因拖欠單位依法注銷或破産而無法清償的拖欠工程款,原拖欠單位有主管部門的,要落實主管部門的責任,督促其盡快提齣解決方案;確實無法追償的,依照《破産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核減或核銷。同時,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積極引導建築業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樹立風險意識,提高自身防範風險的能力。
(三)加強對清欠工作的指導和督察
1.省級人民政府要堅持清欠工作目標考核、清欠進度定期通報等製度,對本地區剩餘拖欠項目逐項核實拖欠底數,確定還款數額和還款時間,製訂有關工作方案,並於2006年5月底前上報部際工作聯席會議。要在2006年7月組織對本地區清欠工作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報國務院並抄送建設部,同時在全省(區、市)範圍內通報。對未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務,以及落實長效機製不力的,要嚴肅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及有關部門的責任。
2.部際工作聯席會議要繼續加強對全國清欠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清欠進度緩慢、長效機製落實不力的地區,要在上半年進行重點督察,並選擇一批拖欠數額大、影響惡劣的項目進行專項督查;要及時嚮各地通報清欠工作進展情況,並嚮社會公布。部際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按照2006年清欠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組織對各地清欠工作和長效機製落實情況的考核,結果嚮全國通報。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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