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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法律指引:收录法律政策518个,含京沪苏浙粤等地方规定;
实用操作解读:附以导读和要点解读,关注HR重点、疑难问题;
HR风险全提示:人事风险管理全方略,争议防范处理深度分析。
内容简介
《企业法律与管理实务操作系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规政策实用全书(含地方规定)》由具备人力资源实战经验与劳动管理咨询背景的首席劳资问题专家、知名国际人力资源顾问、劳动法专业律师吴立宏领衔主编,高校学者、专业律师、资深HR、仲裁人员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员共同携手编著。《企业法律与管理实务操作系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规政策实用全书(含地方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模块,共分17章。《企业法律与管理实务操作系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规政策实用全书(含地方规定)》收录了与HR日常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是广大HR工作者、企业法务人员在人事管理、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益且必要的操作工具。
作者简介
吴立宏,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管理专家、高级企业管理顾问、资深入力资源管理者、大学客座教授、HR讲师。弘信华安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首席合伙人、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人事法务部主任、人事劳动争议网人事法务顾问、首席劳资问题专家、《人事法务顾问》总编。
曾多次参与政府机构劳动立法课题研究,并常年担任公司、机关等单位的法律顾问、人事顾问及人事法务顾问,具有丰富的人事劳动、裁员设计、知产商密、合同纠纷、股权激励、企业风险、高管管控等方面的法律实践经验,尤其擅长人事劳动问题管理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实务操作。
研究方向:劳动法学、经济法学、公司并购、股权激励、商务合同、员工关系、高管管控、招聘配置、绩效管理、薪酬设计。
代表作品:《人力资源管理职位实训教程》《企业人力资源法律实务应用全书》《企业劳务派遣管理与法律实务操作应用全书》《改革政府》《共赢时代》等。
内页插图
精彩书评
本书体例新颖、内容丰富、编排合理、收录全面,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和操作性。在全面、系统收录劳动法规政策的同时,通过章节导读、脚注解答、理论分析、操作建议和运用提示等体例方式,给企业HR和法务工作者提供了具有实战性和操作性的人事法律应对策略与实务方案。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后 杨思斌
作为企业的法务管理者,经常要面对繁杂劳动人事问题,急需了解和掌握全国各地的相关劳动法规政策。本书综合收录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采取对比分析的编撰方式,正好解决了企业人事风险综合管理的需要,值得参阅。
——北京科瑞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 姚晓莹
该书是作者多年来在人力资源和劳动法律领域通过实践积累下来的精华沉淀,具有极高的时效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确实是一本很不错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操作工具书。本人相信,本书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实务应用全书》一起都将成为管理者的必备案头指导工具书!
——内蒙古圣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企管总监 丁志强
目录
第一章 综合法律法规
第二章 劳动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四章 特殊用工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六章 工时休假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八章 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九章 劳动安全
第十章 工会管理
第十一章 民主管理
第十二章 裁员管理
第十三章 社会保险
第十四章 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章 经济补偿
第十六章 劳动监察
第十七章 仲裁诉讼
精彩书摘
第十四条 居民初次就业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进行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居民时,应当向劳动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居民失业一个月后仍不能就业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动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初次就业的居民和失业居民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及高等院校应当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对毕(结)业学生开展就业指导教育和服务。
第十六条 劳动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不能升人高一级学校的应届普通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就业预备培训。
第十七条 劳动部门应当对失业居民进行再就业培训,失业居民应当参加培训。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上岗前,对其进行岗位专业知识、劳动法规以及职业道德等培训。
从事技术性工种的员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就业保障与服务
第十九条 市、区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居民,扶持失业居民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实现就业。
第二十条 劳动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建立职业信息网络,为居民提供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 条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在符合岗位用工条件时,应当遵循先居民、后劳务工的原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需要招用员工的,应当通过劳动部门先招用居民,未能招到或招足居民的,招用单位可以自行招聘。
第二十二条 劳动部门应当优先推荐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居民就业。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政府组织的活动,需要招用员工的,应当优先招用失业居民。
第二十四条 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困难的失业居民参加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劳动,由组织劳动的单位支付报酬,其失业救济金停发。
第二十五条 失业居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劳动部门推荐的就业岗位或者公益劳动。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不得因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而歧视。
不同企业就业的居民,在劳动报酬、职业训练。体息(假)、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住宅小区或者其他公共物业的商铺需要租售的,应当公开发布有关信息,在同等条件下,居民享有优先购买或者承租权。
第二十八条 市、区政府鼓励开发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等适合深圳市户籍妇女就业的岗位和行业,促进妇女就业。
第二十九条 市、区政府对深圳市户籍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首次就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予以安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及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就业。
复员、退伍军人首次就业安置前,要求参加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政府应当免费提供培训。
第三十条 非城镇户籍的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市、区政府应当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本市烈士家属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就业。
第三十一条 市、区政府应当为归侨、侨眷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归侨、侨眷。
第三十二条 市、区政府应当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以下简称残疾人)开办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特区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具体比例和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就业人口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数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减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的就业岗位。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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