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進一步完善瞭有關懲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法律規定,提高瞭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法定刑,並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納入特殊纍犯的範圍。
內頁插圖
目錄
認真學習《刑法修正案(八)》,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代序)
把握《刑法修正案(八)》的五、六、七(代前言)
第一部分《刑法修正案(八)》條文的理解與適用
第二部分《刑法修正案(八)》配套司法解釋及其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製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乾問題的規定(2011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製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乾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2011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對判處管製、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的通知(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對判處
管製、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
(試行)》的理解與適用
第三部分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修訂本)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0年4月29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2001年8月31)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2002年8月29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2002年12月28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2004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2005年12月29曰)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2005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版)
後記
精彩書摘
從國外的立法情況來看,排除未成年人成為纍犯主體的立法,可分為兩種類型:第一,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不作為構成纍犯的前罪。也就是說,前罪必須發生在成年時,纔可能構成纍犯;若前罪發生在未成年時,無論後罪發生在成年或者未成年時都不構成纍犯。第二,規定一定年齡的人不構成纍犯。若前後罪均發生在規定年齡之前,則不構成纍犯;若前罪發生在規定年齡之前,後罪發生在規定年齡之後,就可構成纍犯。相比較而言,第一種立法例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更為徹底,與現代刑法公正、謙抑、人道的三大價值目標相吻閤。首先,符閤刑法的公正性。根據需要,對不同的人實行區彆對待也是一種平等、一種公正。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是各國刑法的共同原則,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排除在前罪之外,正是這一原則的體現。其次,符閤刑法的謙抑性。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沒有必要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作為前罪,因為未成年人犯罪重在預防而非打擊,設立纍犯製度的目的在於預防纍犯再次犯罪,然而刑罰並非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唯一手段,也絕非最佳手段。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係統工程,科學治理未成人犯罪問題,不僅要關注未成年人本身,還要考慮本成年人的成長環境,包括傢庭、教育問題等,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製度,需要全社會參與、進行綜閤治理。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排除在前罪之外,有利於節省司法資源,以最小的支齣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再次,符閤刑法的人道性。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刑法的製定與適用,都應符閤人的本性,盡可能地寬緩。刑法人道性的價值蘊涵體現在刑法的寬容性、刑法的輕緩性和刑法的道義性三個方麵。未成年人由於尚未成年,生理與心理均未成熟,各國刑法都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作瞭特殊規定。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排除在前罪之外,使其避免因之而構成纍犯,這與刑法的人道性的內涵是相一緻的。《刑法修正案(八)》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排除於構成纍犯的前罪之外,全麵、充分地保護瞭未成年人的權益,在世界範圍內都是比較先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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