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提高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并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纳入特殊累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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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八)》,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代序)
把握《刑法修正案(八)》的五、六、七(代前言)
第一部分《刑法修正案(八)》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第二部分《刑法修正案(八)》配套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
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
(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第三部分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订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版)
后记
精彩书摘
从国外的立法情况来看,排除未成年人成为累犯主体的立法,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不作为构成累犯的前罪。也就是说,前罪必须发生在成年时,才可能构成累犯;若前罪发生在未成年时,无论后罪发生在成年或者未成年时都不构成累犯。第二,规定一定年龄的人不构成累犯。若前后罪均发生在规定年龄之前,则不构成累犯;若前罪发生在规定年龄之前,后罪发生在规定年龄之后,就可构成累犯。相比较而言,第一种立法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更为彻底,与现代刑法公正、谦抑、人道的三大价值目标相吻合。首先,符合刑法的公正性。根据需要,对不同的人实行区别对待也是一种平等、一种公正。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各国刑法的共同原则,将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排除在前罪之外,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其次,符合刑法的谦抑性。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没有必要将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作为前罪,因为未成年人犯罪重在预防而非打击,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累犯再次犯罪,然而刑罚并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唯一手段,也绝非最佳手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科学治理未成人犯罪问题,不仅要关注未成年人本身,还要考虑本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包括家庭、教育问题等,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需要全社会参与、进行综合治理。将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排除在前罪之外,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再次,符合刑法的人道性。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应符合人的本性,尽可能地宽缓。刑法人道性的价值蕴涵体现在刑法的宽容性、刑法的轻缓性和刑法的道义性三个方面。未成年人由于尚未成年,生理与心理均未成熟,各国刑法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作了特殊规定。将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排除在前罪之外,使其避免因之而构成累犯,这与刑法的人道性的内涵是相一致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排除于构成累犯的前罪之外,全面、充分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比较先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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