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日本著作權法》為日本著作權法最新修訂版的中文譯本。讀者對象:知識産權領域從業人員,高校法學院師生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適用範圍
第二章 作者的權利
第一節 作品
第二節 作者
第三節 權利的內容
第一小節 總則
第二小節 作者人格權
第三小節 著作權的權利種類
第四小節 電影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第五小節 著作權的限製
第四節 保護期限
第五節 作者人格權的人身專屬性等
第六節 著作權的轉讓和消滅
第七節 權利的行使
第八節 根據裁定對作品的使用
第九節 補償金等
第十節 登記
第三章 齣版權
第四章 著作鄰接權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錶演者的權利
第三節 錄音製品製作者的權利
第四節 播放組織的權利
第五節 有綫播放組織的權利
第六節 保護期限
第七節 錶演者人格權的人身專屬性等
第八節 權利的限製、轉讓、行使等以及登記
第五章 私人錄音錄像補償金
第六章 糾紛解決
精彩書摘
在已經發行的情況下,或者在享有第二十二條到第二十五條規定權利的權利人或者經過其許可的人已經上演、演奏、上映、公眾傳播、口述或者采用展覽的方式嚮公眾提示的情況下(如果是建築作品,則包括享有第二十一規定權利的權利人或者獲得其許可的人完成建築物),該作品屬於已經發錶的作品。 在享有第二十三條規定權利的權利人或者經過其許可的人使作品傳播可能化時,該作品視為已經發錶的作品。
按照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享有和第二十二條到第二十四條規定權利相同權利的權利人或者獲得其許可的人上演、演奏、上映、公眾傳播或者采用口述方式嚮公眾提示,或者按照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享有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權利相同權利的權利人或者經過其許可的人使作為二次作品的翻譯作品傳播可能化時,作為二次作品的翻譯作品的原作品,視為已經發錶的作品。
美術作品或者攝影作品,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人按照同款規定進行瞭展覽的情況下,視為已經發錶的作品。
作品受到本法保護的情況下,應該享有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的權利的人或者經過其許可的人,分彆視為享有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權利的權利人或者經過其許可的人,適用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第四條之二 (錄音製品的發行)
享有第九十六條規定權利的權利人或者經過其許可(指根據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準用於第一百零三條時的使用許可。第四章第二節和第三節的規定相同)的人,製作、發行瞭(限於不損害按照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款或者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一款規定的權利人的權利情況下)按照錄音製品的性質能夠滿足公眾需要的閤理數量的錄音製品復製品時,該錄音製品屬於已經發行的錄音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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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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