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日本著作权法》为日本著作权法最新修订版的中文译本。读者对象:知识产权领域从业人员,高校法学院师生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二章 作者的权利
第一节 作品
第二节 作者
第三节 权利的内容
第一小节 总则
第二小节 作者人格权
第三小节 著作权的权利种类
第四小节 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第五小节 著作权的限制
第四节 保护期限
第五节 作者人格权的人身专属性等
第六节 著作权的转让和消灭
第七节 权利的行使
第八节 根据裁定对作品的使用
第九节 补偿金等
第十节 登记
第三章 出版权
第四章 著作邻接权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表演者的权利
第三节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第四节 播放组织的权利
第五节 有线播放组织的权利
第六节 保护期限
第七节 表演者人格权的人身专属性等
第八节 权利的限制、转让、行使等以及登记
第五章 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
第六章 纠纷解决
精彩书摘
在已经发行的情况下,或者在享有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的权利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已经上演、演奏、上映、公众传播、口述或者采用展览的方式向公众提示的情况下(如果是建筑作品,则包括享有第二十一规定权利的权利人或者获得其许可的人完成建筑物),该作品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享有第二十三条规定权利的权利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使作品传播可能化时,该作品视为已经发表的作品。
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享有和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相同权利的权利人或者获得其许可的人上演、演奏、上映、公众传播或者采用口述方式向公众提示,或者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享有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权利相同权利的权利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使作为二次作品的翻译作品传播可能化时,作为二次作品的翻译作品的原作品,视为已经发表的作品。
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按照同款规定进行了展览的情况下,视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作品受到本法保护的情况下,应该享有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权利的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分别视为享有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权利的权利人或者经过其许可的人,适用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第四条之二 (录音制品的发行)
享有第九十六条规定权利的权利人或者经过其许可(指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准用于第一百零三条时的使用许可。第四章第二节和第三节的规定相同)的人,制作、发行了(限于不损害按照第九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或者第九十七条之三第一款规定的权利人的权利情况下)按照录音制品的性质能够满足公众需要的合理数量的录音制品复制品时,该录音制品属于已经发行的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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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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