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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讲义各论(新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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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大谷实 著,黎宏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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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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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089225
版次:1
商品编码:10151654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当代世界学术名著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08-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91
字数:647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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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刑法讲义各论(新版第2版)》体系完整,观点成熟;概括全面,分析入微,堪称日本当今刑法学界通说见解之集大成和刑法体系书之典范。《刑法讲义各论(新版第2版)》内容的基本特点是,从犯罪的本质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行为的立场出发,跨越当代日本刑法学中长期以来所存在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将国民的法律感情作为刑法解释的重要参照,并且将这种基本考虑贯彻到对每一个具体问题的分析当中。《刑法讲义各论(新版第2版)》自问世以来,历经修订,行销二十余年。作者大谷实教授是当今日本刑法学界的代表性学者之一,曾任同志社大学教授、日本司法考试考查委员、日本学术会议会员、法制审议会委员等要职,现任学校法人同志社理事长。

作者简介

  大谷实,1934年生,日本茨城县人,同志社大学毕业,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曾任同志社大学教授,日本政府法制审议会委员、司法考试考查委员、日本学术会议会员。现为学校法人同志社理事长。主要著作有《刑事责任的基础》、《人格责任论研究》、《刑事政策学》、《犯罪被害人和补偿》。《医疗行为和法》、《刑法讲义总论》,《刑法讲义各论》。

目录

绪论
一、刑法各论的意义
二、刑法各论的体系
三、刑法的解释
第一编 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对生命和身体的犯罪
 第一节 人的意义
一、概说
  二、人的开始时期
三、人的结束时期
第二节 杀人犯罪
一、概说
二、杀人罪(普通杀人罪)
三、尊亲属杀人罪的删除
四、杀人预备罪
五、自杀关联罪、同意杀人罪
第三节 伤害犯罪
一、概说
二、伤害罪
三、伤害致死罪
四、现场助威罪
五、同时伤害的特别规定
六、暴行罪
七、危险运输致人死伤罪
八、准备凶器集合罪、准备凶器集结罪
第四节 过失伤害犯罪
一、概说
二、过失伤害罪、过失致死罪
三、业务过失致人死伤罪
四、重大过失致人死伤罪
第五节 堕胎犯罪
一、概说
二、堕胎犯罪的基本概念
  三、堕胎罪
四、同意堕胎罪、同意堕胎致人死伤罪
五、业务堕胎罪、业务堕胎致人死伤罪
六、不同意堕胎罪、不同意堕胎致人死伤罪
第六节 遗弃犯罪
一、概说
二、遗弃罪
三、保护责任人遗弃罪
四、遗弃致人死伤罪
第二章 对自由和私生活的安宁的犯罪
第一节 逮捕和监禁的犯罪
一、概说
二、逮捕、监禁罪
三、逮捕、监禁致人死伤罪
第二节 胁迫犯罪
一、概说
二、胁迫罪
三、强要罪
第三节 绑架、诱拐和买卖人身的犯罪
一、概说
二、绑架、诱拐未成年人罪
三、以营利等为目的的绑架、诱拐罪
四、以勒索赎金为目的的绑架、诱拐罪,勒索赎金罪
五、移送所在国外目的的绑架、诱拐罪
六、买卖人身的犯罪
  七、将被绑架者等移送所在国外罪
……
第三章 对名誉和信用的犯罪
第四章 对财产的犯罪
第二编 对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对公共安宁和安全的犯罪
第二章 对公众健康的犯罪
第三章 对公众信用的犯罪
第三编 对国家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对国家存在的犯罪
第二章 对国家职能的犯罪

精彩书摘

  第一编 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对生命和身体的犯罪
  第一节 人的意义
  一、概说
  1.人的生命
  生物学上的人的生命,始于精子和卵子的结合而形成的受精卵的诞生。受精卵最终附着在子宫上,作为胎儿而成长,出生为人。即人的生命,具有以下成长经过:受精一着床一胎儿一出生一死亡。人确实死亡之后,一生就谢幕了。在此意义上讲,生物学上,从受精卵的诞生到出生后死亡为止的期间就是人,在此期间可以作为人的生命加以把握。但是,人的生命是不是一律都全部予以保护,因国而异。现行刑法上的保护只限于“胎儿”和“人”。另外,受精卵虽然没有被作为人的生命加以保护,但作为“物”加以保护还是可能的。
  2.刑法保护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刑法上设计了对生命、身体的犯罪。对生命、身体的犯罪,是指以侵害、威胁人或者胎儿的生命、身体为内容的犯罪,①杀人罪,②伤害罪,③过失致人死伤罪,④堕胎罪,⑤遗弃罪,就属于这种情况(第2编第26~30章)。其中,前面三种主要是侵害犯,后面两种主要是危险犯。另外,作为行为对象,除了堕胎罪之外,都是“人”。法律上的“人”的概念,虽然从一般意义上讲,包括法人在内,但是,作为对人的生命、身体的犯罪的对象,必须具有生命、身体,所以,这里的人只能限定为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只要是具有生命、身体,无论是没有长大成人希望的婴儿,还是行将就死的老人,也不论其状态如何,都是人。堕胎罪的行为对象是胎儿,因此,在堕胎罪中,确定区分人和胎儿的标准,就非常重要。区分的关键是将胎儿看作为人的时期即人的开始时期。另一方面,人若死亡的话,就不能成为对生命、身体的犯罪的对象,所以,原则上,伤害死人的行为不成立杀人、伤害等犯罪。因此,什么时候是人的结束时期的问题不仅和是否成立犯罪有关,而且也是将杀人罪和将死尸作为犯罪对象的损坏尸体罪(第190条)区分开来的分水岭。
  二、人的开始时期
  1.学说
  人的开始时期是出生。出生前的生命体是胎儿。胎儿的生命只根据堕胎罪加以保护。因此,侵害胎儿,而伤害结果却发生在“胎儿”出生为人的场合,或出生之后死亡的场合,都不构成侵害“人”的对生命、身体的犯罪。在人的出生上,过去曾有①阵痛说、②独立呼吸说、③全部露出说、④部分露出说、⑤生存可能性说之间的对立,但我国现在以部分露出说为通说,判例也主张这一立场。
  1 西田,5页;山口,5页。
  2 反对,町野,110页;西田,5页;山口,5页。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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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见我走过的十六年华,如此颠簸。我走过的岁月,并不都是一帆风顺的,那里面饱含了多少打磨过后的艰辛、苦痛与艰难,我都一一铭记于心。我时常提醒着自己,不管处于怎样的荆棘中,我都要义无反顾的坚强勇敢的走下去。因为我明白,像我这样拥有着平凡的出生和注定平凡的死亡的孩子,只有在人生漫长的打磨中,努力做好自己,才能把自己变得足够优秀。若只要心强大,任何的风雨苦痛我都能怀着微笑,勇敢地踏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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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宏老师的翻译靠得住,大谷失的书也很好,新版涨价了,快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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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不错,屯书中!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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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心说,“成功的花,人们只惊羡她现时的明艳。然而当初她的芽儿,浸透了奋斗的泪泉,洒遍了牺牲的血雨。”人生必须经历坚持不懈地反复打磨,这其中的苦痛更是要人明白,若一个人的一生没有经历这些那些的打磨,纵使她最后成就了自己辉煌的人生,她此生也绽放不出那种闪亮的光彩,她的一生也彰显不出那种永恒的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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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大作论证及有力,值得认真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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