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刑法解释与适用全书》全面收录了刑法相关文件(含2014年立法解释),对其效力情况进行了细致梳理,科学编排,自成一格,便于了解刑事立法全貌及实物查询。
目录
前言
刑法概论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附录
精彩书摘
二、刑法的制定与修改
我国的刑法典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单行刑法和嵌入式刑法则通常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根据宪法的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对刑法进行解释、修改或补充。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5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时共有192条。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为调整社会秩序,惩罚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79年7月至1997年3月陆续对刑法作出了修正、补充规定或者决定(先后通过了23个单行刑法,在114部行政法规中规定有罪刑条款,并在一些单行法律中规定了“依照”、“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共有130条)。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求和社会新形势的发展变化,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法律的修订不同于修正,是指法律的全面修改),并以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的主要出发点之一就是把1979年以来颁布的所有有关刑事责任的内容(包括1部刑法、23个单行刑法、100多条嵌入式刑法)全部整合到一部统一的《刑法》中,以便于司法应用。修订后的刑法增加到452条,重点是充实完善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以及严惩危害社会治安方面的犯罪,并将军人违反职责罪纳入到统一的刑法中。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修改完善了关于正当防卫、减刑、假释、自首、立功等有关规定,取消了“类推”。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增加了“无限度防卫”。
2.取消了具有阶级斗争特色的“反革命罪”,将其改为国际通行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的最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主要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3.取消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投机倒把罪”,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该类罪行分解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
4.取消了“流氓罪”,将其分解为侮辱、猥亵妇女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四条具体规定。
5.将一些新出现的犯罪行为规定在刑法之中,如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洗钱犯罪、计算机犯罪、证券犯罪、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等等。
6.将贪污、贿赂罪从侵犯财产罪中分离出来单列一章,并提高了部分渎职犯罪的刑罚。将原来的玩忽职守,区分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几种情况。
7.将军人违反职责罪纳入到统一的刑法中,并单列一章。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14号公布施行),对刑法进行了补充修改(这是我国现行刑法中目前唯一的“单行刑法”)。主要修改如下:
1.增加了对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惩处,增设了罪行。
2.对刑法有关条文进行了扩大解释,细化了惩处标准,提高了量刑上限。
目前,单行刑法和嵌入式刑法已不多见。面对打击犯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国立法机关多采用“刑法修正案”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改或补充。在1999年12月至2011年2月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八个“刑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刑法增加到476条),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同日主席令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同日主席令第5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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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我们可能都有过这样令人困扰的体会:在查阅法律时,面对抽象的条文,感觉似懂非懂无法适用;要真正理解和应用,还需要进一步查询各个部门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而这些具体的规定或解释分散凌乱,没有一个集中统一、条理清晰的系统的查阅之处,无论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或者公安部等机构的官方网站,还是从地方的各种专业性法律网站,都很难寻得全部内容;即使有,由于其效力不明甚至相互矛盾,也让人无所适从。终于好不容易从林林总总的司法解释中找到了相对应的条款,后来却发现该条文早已经被修改或被废止了。而另外有些司法解释由于发布的年份较早,或者其相应的法律法规已经作了修改或废止,我们经常理所当然地误认为这些司法解释已经失效;然而它们却仍然发挥着效力。
笔者也正是因为有过上述尴尬的感触,所以一直想编写一部系统、全面、准确的法律用书,一来作为一份很好的资料,二来也可以方便自己和读者查阅。但因为手头的事务繁多,而司法解释的查找、鉴别、分析和整理等工作异常艰巨,时间和精力上都难以为续,于是在拖延断续中又过了很多年。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进行了修正,并修改了有些法律条文和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废止了千余件司法解释,并发布了许多重要的法规。这使得现有的许多法律书籍都不再适用,也促使笔者下决心重新整理书稿,按照便于查阅的思路对刑法相关的数百件司法解释性文件进行逐一的校对,辨析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历时年余,数易其稿,终成本书。
在我国现行立法体系结构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并且它所发布的各种决定也可以成为广义的法律,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并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产生直接效力。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见本书“刑法概论”第三节)将宪法授予其的部分法律解释权授给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使得“两高”获得了强有力的司法解释权;其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法律一样具备普遍性约束力。此外,一些“规定”、“规则”、“决定”,还是“批复”、“答复”、“意见”,甚至内部的“通知”、电传文件、电话答复或者会议纪要,也有不同级别的效力,因此,使得法律渊源繁多冗杂。
在实际的审判和检察工作中,“两高”不仅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而且进行大量的类推解释、扩大解释、变相立法或二次立法。于是,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在审判、检察工作中,也都毫不例外地对这些司法解释进行大量援引,甚至作为审判和检察工作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案依据和尚方宝剑。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也出台了本地的司法解释性文件。虽然“两高”先后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法院不宜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问题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10号,已废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法发〔2012〕2号)》对此予以制止,但收效并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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